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8 人看过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安全管理,维护公民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公共安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大众性流动,是指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家举行的每一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到达1000人以上的以下流动:

  (一)体育竞赛流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流动;

  (三)展览、展销等流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流动;

  (五)人材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流动。

  影剧场、音乐厅、公园、文娱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规模内举行的流动,不合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安全管理应该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大众性流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大众性流动的承办者(下列简称承办者)对于其承办流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行大型大众性流动,承办者应该制定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工作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流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以及辨认标志;

  (三)流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流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和流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以及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保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济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安全责任轨制,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展开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宣扬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解除安全隐患;

  (三)依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请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对于参加大型大众性流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谢绝其进入;

  (四)依照核准的流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济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于阴碍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的行动及时予以禁止,发现背法犯法行动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七)配备与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一)保障流动场所、设施相符国家安全标准以及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播送、应急照明、疏散唆使标志相符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装备以及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泊车场地,并保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大众性流动的人员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遵照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不患上阴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照大型大众性流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轨制,接受安全检查,不患上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侵蚀性等危险物资或者者非法携带枪枝、弹药、管制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患上展现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患上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患上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该实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大众性流动申请材料,施行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监督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点对于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大众性流动举行前,对于流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矫正;

  (五)在大型大众性流动举行进程中,对于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施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矫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大众性流动中的背法犯法行动,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大型大众性流动履行安全许可轨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于演出流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行大型大众性流动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承办者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内容不患上背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患上背反社会公德;

  (三)拥有相符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流动场所、设施相符安全请求。

  第十二条 大型大众性流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下列的,由流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施行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流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施行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大型大众性流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施行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该在流动举行日的20日条件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和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大众性流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大众性流动的,还应该提交联合承办的协定;

  (三)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流动场所管理者赞成提供流动场所的证明。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大型大众性流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历请求的,还应该提交有关资质、资历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该依法做出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的抉择。对于受理的申请,应该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流动场所进行查验,对于相符安全前提的,做出许可的抉择;对于不相符安全前提的,做出不予许可的抉择,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于经安全许可的大型大众性流动,承办者不患上擅自变更流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者扩展大型大众性流动的举行范围。

  承办者变更大型大众性流动时间的,应该在原定举行流动时间以前向做出许可抉择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赞成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大众性流动地点、内容和扩展大型大众性流动举行范围的,应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缔举行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应该在原定举行流动时间以前书面告诉做出安全许可抉择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许举行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于经安全许可的大型大众性流动,公安机关依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保持流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以及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背法犯法流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大众性流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大众性流动现场,依法实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流动场所的人员到达核准数量时,应该当即休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之外的门票或者者持假票的人员,应该谢绝其入场并向流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讲演。

  第十九条 在大型大众性流动举行进程中产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该当即启动应急救济预案,并当即讲演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大众性流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者擅自扩展大型大众性流动的举行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大众性流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消,对于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者大型大众性流动场所管理者背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产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对于安全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分,对于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大众性流动举行进程中产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当即启动应急救济预案或者者不当即向公安机关讲演的,由公安机关对于安全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下列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大众性流动的人员有背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判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要挟公共安全行动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实行大型大众性流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动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行的大型大众性流动的安全扞卫工作,由举行流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履行安全许可轨制,但应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扞卫工作方案,并组织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