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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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最新【全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最新【全文】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最新【全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财政税收轨制

  第五章 生态环境维护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材支持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点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构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树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稳健康可延续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树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以及轨制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活动、人员进出、运输往来自由便利以及数据安全有序活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及管理流动合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合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该体现中国特点,鉴戒国际经验,缭绕海南战略定位,施展海南优势,推动改革立异,加强风险防范,贯彻立异、调和、绿色、开放、同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整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华、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出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活动以及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持,以特殊的税收轨制支配、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延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及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维护轨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异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

  第六条 国家树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兼顾调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以及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指点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干工作。

  国家树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立异监管模式。

  海南省应该切实实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撑海南省按照中央请求以及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者拜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干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美共建共治同享的社会治理轨制。

  国家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立异,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及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以及全世界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踊跃展开国际交换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以及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干管理流动制订法规(下列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规模内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该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对于法律或者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该说明变通的情况以及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触及依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或者者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事项的,应该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树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轨制。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树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轨制,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该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物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制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了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制订。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下列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干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订。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展开货物贸易和相干流动,海关施行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在相符环境维护、安全出产等请求的条件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于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寄存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以及手续。除了依法需要检修检疫或者者履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于跨境服务贸易履行负面清单管理轨制,并施行相配套的资金支付以及转移轨制。对于清单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依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制订。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广极简审批投资轨制,完美投资增进以及投资维护轨制,强化产权维护,保障公平竞争,营建公然、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触及国家安全、社会不乱、生态维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履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了外。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于外商投资履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轨制。尤其合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尤其清单(尤其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订。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以进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渐施行市场准入许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力,优化政务服务,树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轨制,优化破产程序。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于中小投资者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增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以及管理服务能力晋升,树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誉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动,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轨制,加强以及改良反垄断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订、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 财政税收轨制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依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量财政支撑。激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处所政府债券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依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了拥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依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沛优化、税负水平显明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树立相符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保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以及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于进口征税商品履行目录管理,目录以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制订。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于部份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

  对于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依照进口征税;然而,对于激励类产业企业出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到达必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订。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于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依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订。

  第三十条 对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相符前提的企业,履行企业所患上税优惠;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相符前提的个人,履行个人所患上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踊跃介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以及效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维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监测轨制,制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避免污染,维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轨制以及有偿使用轨制,增进资源节俭高效应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疆土空间计划体系建设,履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处管制,严守生态维护红线,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维护地体系,推动绿色城镇化、标致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树立健全陆海兼顾的生态系统维护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区域联念头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轨制,加强检修检疫能力建设,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制止境外固体废料输入;提高医疗废料等危险废料处理处置能力,晋升突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筹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树立政府主导、企业以及社会介入、市场化运作、可延续的生态维护补偿机制,树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激励应用市场机制推动生态环境维护,实现可延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环境维护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查评价轨制。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对于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查,履行环境维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维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负有责任之处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患上选拔使用或者者转任首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生态环境侵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违抗科学发展请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材支持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踊跃发展游览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点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国际游览消费中心建设,推进游览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摄生等深度融会,培养游览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于内对于外开放,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进港口、产业、城市融会发展,完美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拥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前提平台,树立相符科研规律的科技立异管理轨制以及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树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活动管理轨制,依法维护个人、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有序扩展通讯资源以及业务开放,扩展数据领域开放,增进以数据为症结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施行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活动轨制支配。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施行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树立更为开放的航运轨制以及船舶管理轨制,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履行特殊的船舶登记轨制;放宽空域管制以及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晋升运输便利化以及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材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立异人材培育支撑机制,树立科学公道的人材引进、认定、使用以及待遇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轨制,逐渐施行更大规模合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履行更为开放的人材以及停居留政策,履行更为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于外国人工作许可履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美居留轨制。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历考试的限制,对于相符前提的境外专业资历认定,履行单向认可清单轨制。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疆土空间计划明确的生态维护红线、永远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以及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范围等首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条件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前提,对于全省耕地、永远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剂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踊跃推动城乡及垦区一体化调和发展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动农垦土地资产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该切实维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树立集约节俭用地轨制、评价标准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轨制。充沛应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商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该在竣工前每一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必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订。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改革立异,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活动管理轨制,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渐推动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整可兑换,推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活动。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誉体系建设以及利用,构建取信鼓励以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撑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美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讯机制,支撑通过仲裁、调处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风险预警以及防控体系,防范以及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以及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以及施行后续监管。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海上走私背法行动。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于非设关地的管控,树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施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轨制,对于影响或者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节制度,施行网络安全等级维护轨制,树立人员活动风险防节制度,树立传染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活动以及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以及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于本法规定的事项,在本法实施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依照职责分工,制订过渡性的具体办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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