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外国制裁法2022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外国制裁法2022全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坚持独立自主的以及平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敬主权以及领土完全、互不侵略、互不干涉内政、同等互利、以及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保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及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对于霸权主义以及强权政治,反对于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背反国际法以及国际瓜葛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者根据其本国法律对于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于我国公民、组织采用轻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用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抉择将直接或者者间接介入制订、抉择、施行本法第三条规定的轻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了依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之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抉择对于以下个人、组织采用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以及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实际节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档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以及组织实际节制或者者介入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各自职责以及任务分工,对于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抉择采用以下一种或者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许入境、注销签证或者者驱赶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
(三)制止或者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流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抉择为终究抉择。
第八条 采用反制措施所根据的情景产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者取缔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以及反制措施的肯定、暂停、变更或者者取缔,由外交部或者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调和机制,负责兼顾调和相干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协同配合以及信息同享,依照各自职责以及任务分工肯定以及施行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以及个人应该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用的反制措施。
对于背反前款规定的组织以及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者制止其从事相干流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均不患上执行或者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于我国公民、组织采用的轻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以及个人背反前款规定,损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休止损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动,除了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用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执行、不配合施行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者个人施行、协助、支撑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动,需要采用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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