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全文】
202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全文】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依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与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缔以及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以及佩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益于戎行的指挥以及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以及荣誉感,履行军官军衔轨制。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别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以及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依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以及豫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于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豫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豫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存,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以下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按照以下规定区别: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履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气力。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与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履行以下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顾问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履行以下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档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低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与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依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与。
第十四条 授与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于革命事业的贡献以及在戎行中服役的阅历为根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首次授与军衔:
(一)戎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与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与少尉军衔,可以依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与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与中尉军衔,可以依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与少尉军衔;
取得硕士学位的,授与上尉军衔,可以依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与中尉军衔;钻研生班毕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授与中尉军衔
取得博士学位的,授与少校军衔,可以依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与上尉军衔。
(二)战时兵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依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与相应的军衔。
(三)戎行文职干部以及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依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与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与军官军衔,按照以下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与;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者其他至关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与;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团体军或者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与。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依照以下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提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提升上尉、上尉提升少校、少校提升中校、中校提升上校、上校提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以及对于国防建设的贡献为根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该依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提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背犯军纪,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前提的,延期晋级或者者退呈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因为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早提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者工作中树立凸起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早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抉择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提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与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依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然而,以下军官军衔晋级,依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提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提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提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者其他至关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提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提升为少校、中校的,由团体军或者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缔以及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该调剂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剂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背犯军纪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罚。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与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合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依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从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罚后,对于所出错误已经经矫正并在作战或者者工作中有显著成就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于撤销军官职务并取缔军官身份的人员,取缔其军官军衔。取缔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与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了军籍的,取缔其军衔。取缔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了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法,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力或者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裁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法的,按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法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戎行中服役并授与军官军衔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以及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以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需与其军衔符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豫备役军官军衔轨制,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兵士军衔轨制,由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警衔轨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顾问部、总政治部依据本条例制订施行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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