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全文
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2021年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流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增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干流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下列统称企业)的信誉信息以及个人的信誉信息进行采集、收拾、保留、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流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收拾、保留、加工以及提供,合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为实行职责进行的企业以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收拾、保留、加工以及公布,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干流动,应该遵照法律法规,诚实取信,不患上危害国家秘密,不患上侵略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下列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于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培养征信市场,推进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该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前提以及以下前提,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用优良,最近3年无重大背法背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相符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装备以及轨制、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以及高档管理人员相符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前提;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前提。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相符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提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抉择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以及高档管理人员,应该熟识与征信业务相干的法律法规,拥有实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以及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背法背规记录,并获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历。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者持股占公司股分5%以上的股东的,应该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该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前提,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许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规模、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产生变更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讲演上一年度展开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以及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讲演,并依照以下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商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赞成,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按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烧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还应该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该经信息主体本人赞成,未经本人赞成不患上采集。然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然的信息除了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与其实行职务相干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制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以及病史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患上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以及纳税数额信息。然而,征信机构明确告诉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并获得其书面赞成的除了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该事前告诉信息主体本人。然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然的不良信息除了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留期限,自不良行动或者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该予以删除了。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于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该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本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一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誉讲演。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该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赞成并商定用处。然而,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赞成查询的除了外。
征信机构不患上背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取格式合同条款获得个人信息主体赞成的,应该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发信息主体注意的提醒,并依照信息主体的请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该依照与个人信息主体商定的用处使用个人信息,不患上用作商定之外的用处,不患上未经个人信息主体赞成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于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经公然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裁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患上采集法律、行政法规制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树立健全以及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轨制,并采用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该对于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以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照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处。工作人员不患上背反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查询信息,不患上泄漏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该采用公道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收拾、保留以及加工,应该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者个人提供信息,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以及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留、提供的信息存在过错、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请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该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相干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对以及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覆异议人。
经核对,确认相干信息确有过错、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该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过错、遗漏的,应该取缔异议标注;经核对仍不能确认的,对于核对情况以及异议内容应该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该及时进行核对以及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覆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增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干信息服务。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以及保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接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依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以及获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赞成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该依照规定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该事前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赞成,并合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誉信息和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接管其提供的信誉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订。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依照补偿本钱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用于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对于征信业以及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用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讯问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请求其对于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烧毁、藏匿或者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干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者调查的人员不患上少于2人,并应该出示合法证件以及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配合,照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患上隐瞒、谢绝以及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者查询信息的机构产生重大信息泄漏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临时接收相干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扩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信息主体的信息,应该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流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消,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背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对于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矫正,对于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取或者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守信息;
(二)采集制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者未经赞成采集个人信息;
(三)背法提供或者者出售信息;
(四)因差错泄漏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了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依照规定对于异议信息进行核对以及处理;
(七)谢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者不照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背反征信业务规则,损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情节严重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撤消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背反本条例规定,未依照规定讲演其上一年度展开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对于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矫正,对于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背法提供或者者出售信息;
(二)因差错泄漏信息;
(三)未经赞成查询个人信息或者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依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者对于确有过错、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谢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者不照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背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然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前告诉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派出机构对于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背反本条例规定,未依照与个人信息主体商定的用处使用个人信息或者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赞成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派出机构对于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实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者泄漏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意: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以及个人,和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以及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守信息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于信息主体信誉状态形成负面影响的以下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誉卡等流动中未依照合同实行义务的信息,对于信息主体的行政处分信息,人民法院裁决或者者裁定信息主体实行义务和强制执行的信息,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前提,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该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内暂时调剂有关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者准入尤其管理措施的抉择
(国发〔2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立异对于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暂时调剂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抉择》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整体方案》的规定,国务院抉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内暂时调剂以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者准入尤其管理措施:
一、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国家规定施行准入尤其管理措施以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剂《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施行细则》、《指点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抉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应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二、扩展服务业开放,暂时调剂《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娱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展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和有关资质请求、股比限制、经营规模限制等准入尤其管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调剂情况,及时对于本部门、本市制订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剂,树立与试点请求相适应的管理轨制。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暂时调剂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抉择》以及实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验情况,本抉择内容适时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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