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防沙治沙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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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防沙治沙法最新版本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防沙治沙法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最新版本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沙治沙计划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生态安全,增进经济以及社会的可延续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以及开发应用流动,必需遵照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以及人类流动所致使的天然沙漠扩张以及沙质土壤上植被损坏、沙土袒露的进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公道流动所致使的天然沙漠扩张以及沙质土壤上植被及笼盖物被损坏,构成流沙及沙土袒露的进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含已经经沙化的土地以及拥有显明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规模,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计划肯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计划,因地制宜,分步施行,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维护以及恢复植被与公道应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托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匡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撑与处所自食其力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介入相结合,激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以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以及支撑防沙治沙工作的展开。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以及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树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查赏罚轨制。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讲演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和、指点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蔼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以及国务院肯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亲密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亲密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以及个人,有避免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以及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撑防沙治沙的科学钻研以及技术推行工作,施展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育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撑展开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单位以及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以及奖励;对于维护以及改善生态质量作出凸起贡献的应该给予重奖。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展开防沙治沙知识的宣扬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二章 防沙治沙计划

  第十条 防沙治沙履行统一计划。从事防沙治沙流动,和在沙化土地规模内从事开发应用流动,必需遵循防沙治沙计划。

  防沙治沙计划应该对于遏制土地沙化扩大趋势,逐渐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施行方案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年度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防沙治沙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计划,报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计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防沙治沙计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扭转防沙治沙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计划,应该依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态、气候以及水资源状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前提及其所施展的生态、经济功能,对于沙化土地履行分类维护、综合治理以及公道应用。

  在计划期内不具备治理前提的和因维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应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该计划为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履行封禁维护。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的规模,由全国防沙治沙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计划肯定。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计划应该与土地应用整体计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计划中肯定的沙化土地用处,应该相符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应用整体计划。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全疆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以及分析,并按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于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原或者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讲演。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进程中,发现土地产生沙化或者者沙化程度加剧的,应该及时讲演本级人民政府。收到讲演的人民政府应该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致使土地沙化的行动,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组织对于气象干旱以及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者沙尘暴天气征象时,应该及时讲演当地人民政府。收到讲演的人民政府应该采用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草原、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用应急措施,防止或者者减微风沙危害。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照防沙治沙计划,划出必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建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以及草本植物。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肯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留率的标准以及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施行,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除了了抚养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患上批准对于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于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养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前,必需在其左近预先构成代替林网以及林带。

  对于林木更新难题地区已经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患上批准采伐。

  第十七条 制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制订植被管护轨制,严格维护植被,并依据需要在乡(镇)、村树立植被管护组织,肯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规模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该包含植被维护责任的内容。

  第十八条 草原地区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草原的管理以及建设,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点、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节制载畜量,调剂畜生结构,改进畜生品种,推广畜生圈养以及草场轮牧,歼灭草原鼠害、虫害,维护草原植被,避免草原退化以及沙化。

  草原履行以产草量肯定载畜量的轨制。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载畜量的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施行,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流域以及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以及管理,在编制流域以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应用计划以及供水规划时,必需斟酌整个流域以及区域植被维护的用水需求,避免因地下水以及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应用,致使植被损坏以及土地沙化。该计划以及规划经批准后,必需严格施行。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节俭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以及其他产业。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不患上批准在沙漠边沿地带以及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经开垦并对于生态发生不良影响的,应该有规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一条 在沙化土地规模内从事开发建设流动的,必需事前就该项目可能对于当地及相干地区生态发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讲演;环境影响讲演应该包含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制止一切损坏植被的流动。

  制止在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安放移民。对于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有规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放。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出产糊口,由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主管部门妥善支配。

  未经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赞成,不患上在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流动。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照防沙治沙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因地制宜地采用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以及公道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以及增添植被,治理已经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四条 国家激励单位以及个人在自愿的条件下,捐资或者者以其他情势展开公益性的治沙流动。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为公益性治沙流动提供治理地点以及无偿技术指点。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依照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请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拜托别人管护或者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需采用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切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拜托别人治理或者者与别人合作治理。拜托或者者合作治理的,应该签订协定,明确各方的权力以及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行单位,应该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流动提供技术指点。

  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不拥有土地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的单位以及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流动的,应该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者使用权人签订协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流动开始以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以下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治理协定;

  (二)相符防沙治沙计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治理规模界线;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以及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赞成的用水来源以及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处以及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依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维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获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规模内,未经治理者赞成,其他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从事治理或者者开发应用流动。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该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该继续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经沙化的土地规模内的铁路、公路、河流以及水渠双侧,城镇、村落、厂矿以及水库周围,履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者采用其他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条件下,对于已经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以及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分、资本金,也能够采用其他情势给予补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以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依照防沙治沙计划通过项目预算支配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肯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支配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制订优惠政策,激励以及支撑单位以及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防沙治沙的面积以及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资金津贴、财政贴息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以及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获得必定收益后,可以避免征或者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流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以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流动的,治理者应该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以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力、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商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维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因维护生态的特殊请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维护区或者者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的,批准机关应该给予治理者公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以及示范、推行项目,并对于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避免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钻研与技术推行给予资金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该依法对于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施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从事损坏植被流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其背法所患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用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流动,造成土地沙化加剧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可以并处每一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依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者背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请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矫正,可以并处至关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赞成,擅自在别人的治理规模内从事治理或者者开发应用流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背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土地产生沙化或者者沙化程度加剧不及时讲演的,或者者收到讲演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措施的;

  (二)背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

  (三)背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准在沙漠边沿地带以及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

  (四)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安放移民的;

  (五)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维护区规模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流动的。

  第四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土维持法》《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气象法》。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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