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畜牧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畜禽养殖的粪尿、污水、臭气等废弃物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对生活饮用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居住环境等造成严重的污染破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是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划定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域,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划定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按现行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即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条所指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定并公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缓冲区是指在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无关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只准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因此,当然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城镇居民区以及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人口比较集中,为保护人居环境,在人口集中区域不适宜建立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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