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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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被抽取专家与招标项目匹配性不强、干预操纵评标专家抽取、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等问题,本条进行了规范。

一、评标专家一般应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确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和倾向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评标专家独立产生和公正评标。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为了保证专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的质量,招标人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以提高评标专家与所评审项目的匹配性。因此,招标人在确定评标专家时,应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和评审深度确定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数量、经验等条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需要说明的是,从评标专家库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是招标人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为了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利,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切实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履行评标职责,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换评标专家。但在评标过程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为了保持评标的正常进行,保证评标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招标人可以更换不能继续评标的专家。需要更换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一是回避事由,二是擅离职守,三是健康原因。更换评标专家原则上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监督管理关系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因此,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所谓利害关系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因为他们与评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招标项目的公正评标,或者容易引起其他投标人对其是否能够客观公正评标产生怀疑,因此需要回避。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角度看,近亲属的范围以从宽掌握为宜。

二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这里经济利益关系通常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结合各行业、各地方的有关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主要有: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

三是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于招标人不清楚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因此《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实践中,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上述回避情形。

(二)行政监督人员不得担任所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考虑到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避免监管不分,影响监督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的“行政监督部门”既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包括招标项目的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

针对实践中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甚至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等情况,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需要说明的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这一职责,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事前审核或者现场监督等方式,如派员现场监督专家抽取,被抽取专家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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