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违规行为 1.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一般是先“责令限期改正”,7天。屡教不改的,罚款500元。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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