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最新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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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
(1998年9月5日青政发〔1998〕147号发布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工作,加强与外国城市的交流,为本市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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