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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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3月21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5月2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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