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五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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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五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收拾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五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收拾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六章附则共有4条。规定了厉害瓜葛人的异议程序、强制招标规模的例外、冲突规范以及本法生效时间。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投标人以及其他厉害瓜葛人认为招标投标流动不相符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对于招标流动有异议的人的申诉权。

  第一,本条规定的权力主体是投标人以及其他厉害瓜葛人。其他厉害瓜葛人是指除了投标人之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者招标流动有直接或者者间接利益瓜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如招标项目的使用人。

  第二,按照本条规定,投标人以及其他厉害瓜葛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无需举出确实的证据证明招标投标流动背法,只要“认为”招标投标流动不相符本法有关规定便可,但投标人以及其他厉害瓜葛人不能借此干扰招标流动,其实不患上污蔑陷害。

  第三,接受异议的单位为招标人,受理投诉的部门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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