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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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经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经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3月26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1全文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1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食粮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增进农业可延续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于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节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流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履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持、绿色防控。

  第四条 依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色及其对于农业出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产生面积尤其大或者者可能给农业出产造成尤其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订、公布;

  (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产生面积大或者者可能给农业出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订、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之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出产造成重大或者者尤其重大损失的,在肯定其分类前,依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扬、动员、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维护工作机构展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第八条 农业出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做好出产经营规模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展开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展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立异、成果转化以及依法推行利用,普及利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换。

  第十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以及先进施药机械和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十一条 对于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二条 国家树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轨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计划并组织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计划并组织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占、损毁、撤除、擅自挪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装备,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装备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该避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装备;确切没法避开、需要撤除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装备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技术请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装备毁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组织修复或者者从新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展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含以下内容:

  (一)农作物病虫害产生的种类、时间、规模、程度;

  (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散布与种群消长情况;

  (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产生的田间气候;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订。

  农业出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讲演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患上授意别人编造虚假信息,不患上阻止别人照实讲演。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含农作物病虫害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种类、时间、规模、程度和预防节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在我国境内展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流动。确需展开的,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向境外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节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节制方案,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节制方案。

  农作物病虫害预防节制方案依据农业出产情况、气候前提、农作物病虫害常年产生情况、监测预报情况和产生趋势等因素制订,其内容包含预防节制目标、重点区域、防治阈值、预防节制措施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展开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出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节制技术培训、指点、服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个人钻研、依法推行绿色防控技术。

  对于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资的人员,有关单位应该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补助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在农作物病虫害繁殖地、源头区组织展开作物改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调剂种植结构,避免农作物病虫害繁殖以及蔓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指点农业出产经营者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采取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施,采用公道轮作、深耕除了草、笼盖除了草、土壤消毒、肃清农作物病残体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预防农作物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钻研、饲养、孳生、运输、展览等流动的,应该采用措施避免其逃逸、分散。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产生时,农业出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及时采用避免农作物病虫害分散的节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产生或者者爆发的,应该及时讲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展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应该遵照农药安全、公道使用轨制,严格依照农药标签或者者仿单使用农药。

  农田除了草时,应该避免除了草剂危害当季以及后茬作物;农田灭鼠时,应该避免杀鼠剂危害人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产生时,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节制方案和监测预报情况,及时组织、指点农业出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采用统防统治等节制措施。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产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对于节制工作进行综合调和、指点。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产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对于节制工作进行综合调和、指点。

  国有荒地上产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组织节制。

  第二十六条 农田鼠害严重产生时,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组织采用统一灭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灾情调查汇总工作,将灾情信息及时讲演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保险机构展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干保险业务,激励以及支撑农业出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参加保险。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树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以及处置机制,制订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展开应急业务培训以及演练,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质。

  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爆发时,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当即启动应急响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规模以及面积;

  (二)组织以及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质;

  (四)组织应急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该为应急处置所需物质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前提,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该为应急处置航空功课提供优先保障,气象主管机构应该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需要依法调集必须的物质、运输工具和相干设施装备。应急处置收场后,应该及时奉还并对于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激励以及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激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以及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点、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装备、技术人员、田间功课人员和规范的管理轨制。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功课人员应该能够正确辨认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合用规模、施用法子、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和田间功课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干用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该按期组织田间功课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该与服务对于象共同约定服务方案或者者签订服务合同。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该遵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公道使用轨制,树立服务档案,照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出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服务档案应该保留2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功课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激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功课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该为田间功课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展开农作物病虫害预防节制航空功课,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家公告功课规模、时间、施药种类和注意事项;需要办理飞行规划或者者备案手续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别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者阻止别人照实讲演;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动。

  第四十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强占、损毁、撤除、擅自挪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装备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装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下列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者灾情信息;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钻研、饲养、孳生、运输、展览等流动未采用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分散;

  (三)展开农作物病虫害预防节制航空功课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装备、技术人员、田间功课人员和规范的管理轨制;

  (二)其田间功课人员不能正确辨认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合用规模、施用法子、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和田间功课安全防护知识,或者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干用品;

  (三)未按规定树立或者者保留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功课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以及个人背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展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流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休止监测流动,没收监测数据以及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列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贮存食粮的病虫害防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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