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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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最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  (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依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22最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

2022最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

  (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依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施行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统计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范围、结构以及效益等情况,树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钻研制订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决策以及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依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处所分级负责、各方共同介入的原则组织施行。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户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统计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踊跃介入并亲密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宣扬部门应该充沛应用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等媒体,当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扬、动员工作。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该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节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一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于象、规模以及法子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于象是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流动的全体法人单位、产业流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于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以及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于象应该照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患上虚报、瞒报、拒报以及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于象应该依照经济普查机构以及经济普查人员的请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规模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按照以国家标准情势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法子,但对于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出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的法子。

  经济普查应该充沛应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以及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依照对于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流动单位调查表以及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含: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态、出产经营情况、出产能力、原材料以及能源损耗、科技流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取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以及目录。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施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以及施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以及调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该各负其责、亲密配合,当真做好相干工作。

  第十六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以及请求,具体组织施行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该广泛动员以及组织社会气力踊跃介入并当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以及本级处所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该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该指定相干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处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依据工作需要,聘请或者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点员以及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该踊跃举荐相符前提的人员担任普查指点员以及普查员。

  普查指点员以及普查员应该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聘请人员应该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处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统一对于普查指点员以及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查合格后颁发普查指点员证或者者普查员证。普查指点员以及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该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点经济普查对于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点员负责指点、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点员以及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流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以及业务核算等相干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请求经济普查对于象矫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切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筹备阶段应该进行单位追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和其他拥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追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依照经济普查小区一一核实追查,构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依照追查构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以及上报等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流动单位填报产业流动单位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以及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讲演、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干涉。

  各处所、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于经济普查机构以及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患上自行修改,不患上强令或者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五章 数据处理以及质量节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施行。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处所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以及程序。

  处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依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请求以及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收场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做好数据备份以及数据入库工作,树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以及保护更新。

  第二十八条 处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依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树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节制岗位责任制,并对于经济普查施行中的每一个环节履行质量节制以及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根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对于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当真分析以及综合评估。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以及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处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该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当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留、管理以及对于社会公家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于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以及利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经济普查对于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该依法实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获得的单位以及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于经济普查对于象施行处分的根据。

  第七章 表彰以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凸起的先进集体以及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处所、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介入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矫正,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于象(个体经营户除了外)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谢绝或者者阴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者不完全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可以并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于经济普查中单位以及个人背法行动的检举以及监督,并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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