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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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2022全文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2022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全文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野生动物,解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维护及相干流动,合用本法。

  本法规定维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首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总体(含卵、蛋)、部份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维护,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质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钻研、人工繁育等维护及相干流动的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于野生动物履行维护优先、规范应用、严格监管的原则,激励展开野生动物科学钻研,培养公民维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增进人与自然融洽发展。

  第五条 国家维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制订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干维护计划以及措施,并将野生动物维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激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介入野生动物维护流动,支撑野生动物维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首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制止背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以及机关举报或者者控告背反本法的行动。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于举报或者者控告,应该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野生动物维护的宣扬教育以及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激励以及支撑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展开野生动物维护法律法规以及维护知识的宣扬流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对于学生进行野生动物维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该展开野生动物维护法律法规以及维护知识的宣扬,对于背法行动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维护以及科学钻研方面成就显著的组织以及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

  第十条 国家对于野生动物履行分类分级维护。

  国家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履行重点维护。国家重点维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维护野生动物以及二级维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订,并每一五年依据评估情况肯定对于名录进行调剂。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处所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之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维护的野生动物。处所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订、调剂并公布。

  有首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订、调剂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应该按期组织或者者拜托有关科学钻研机构对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态进行调查、监测以及评估,树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态的调查、监测以及评估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散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态;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要挟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以及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态的调查、监测以及评估结果,肯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首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干自然维护区域,维护野生动物及其首要栖息地,维护、恢复以及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于不具备划定相干自然维护区域前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情势予以维护。

  制止或者者限制在相干自然维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建单一纯林、过多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要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动。

  相干自然维护区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以及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应用计划时,应该充沛斟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的需要,分析、预测以及评估计划施行可能对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发生的总体影响,防止或者者减少计划施行可能酿成的不利后果。

  制止在相干自然维护区域建想法律法规规定不患上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该避让相干自然维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没法避让的,应该采用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解除或者者减少对于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于相干自然维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发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触及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意见;触及处所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应该监视、监测环境对于野生动物的影响。因为环境影响对于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者处所重点维护野生动物遭到自然灾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要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该及时采用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展开野生动物收留救护工作。

  制止以野生动物收留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对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展开预测、预报等工作,并依照规定制订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于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维护,对于濒危野生动物施行抢救性维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维护以及应用计划,树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于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履行重点维护。

  第十八条 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预防、节制野生动物可能酿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以及农业、林业出产。

  第十九条 因维护本法规定维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可以推进保险机构展开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处所人民政府采用预防、节制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和履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津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干自然维护区域以及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制止猎捕和其他阴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流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制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阴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流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规模和阴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流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者其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制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钻研、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依法获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该依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法子以及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该依法获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制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者电子诱捕装置和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制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消灭性围猎、摧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法子进行猎捕,但因科学钻研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了外。

  前款规定之外的制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及法子,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撑有关科学钻研机构因物种维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之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履行许可轨制。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于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应该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树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以及个体数据。因物种维护目的确需采取野外种源的,合用本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节制前提下孳生诞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节制前提下诞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应该有益于物种维护及其科学钻研,不患上损坏野外种群资源,并依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拥有必要的流动空间以及生息繁衍、卫生健康前提,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相符有关技术标准以及防疫请求,不患上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维护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展开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制止出售、购买、应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钻研、人工繁育、公家展现展演、文物维护或者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应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获得以及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于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履行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规模以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应用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该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不乱的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制订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对于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出产数量直接获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以及应用,保证可追溯。

  对于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剂时,依据有关野外种群维护情况,可以对于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不乱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再也不列入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履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该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及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应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该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益于野外种群养护,相符生态文明建设的请求,尊敬社会公德,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以及应用的,还应该遵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制止出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物,或者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物。

  制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维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制止为出售、购买、应用野生动物或者者制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制止为背法出售、购买、应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制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背法出售、购买、应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者制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该持有或者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者专用标识,和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该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应该对于科学钻研、人工繁育、公家展现展演等应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流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应用、运输、寄递等流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制止或者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订、调剂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或者者其制品的,应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国务院批准,并获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施行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依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触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合用规模内可以依照国家重点维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展开野生动物维护及相干执法流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换;树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以及非法贸易的部门调和机制,展开防范、打击走私以及非法贸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该依法获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施行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检疫证明依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该采用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避免其进入野外环境,防止对于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该选择合适放生地野外生存确当地物种,不患上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糊口、出产,防止对于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便放生野生动物,造成别人人身、财产侵害或者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制止捏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应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该依法公然。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于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相,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处所重点维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抉择,发现背法行动或者者接到对于背法行动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者不依法查处,或者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实行职责的行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者降级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罢职或者者开除了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四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留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背法所患上,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将有关背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干自然维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未获得特许猎捕证、未依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或者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法子猎捕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者有关维护区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以及背法所患上,撤消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干自然维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未获得狩猎证、未依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或者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法子猎捕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有关维护区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以及背法所患上,撤消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获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或者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获得或者者未依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应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应用、运输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分。

  第四十九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出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物,或者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维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应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者制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背法出售、购买、应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者制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二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者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未依法施行进境检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者采用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当。

  第五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捏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没收背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按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单位依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以及法子,由国务院野生动物维护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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