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全文【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全文【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教育
第三章 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动的预防
第四章 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动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于犯法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于未成年人从新犯法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优良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立足于教育以及维护,从小抓起,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动及时进行预防以及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履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集团、有关社会集团、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介入,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订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的计划;
(二)组织、调和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三)对于本法施行的情况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行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的经验,建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应该结合未成年人不同春秋的生理、心理特色,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以及预防犯法对于策的钻研。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教育
第六条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加强理想、道德、法制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于到达义务教育春秋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该进行预防犯法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晓得背法以及犯法行动对于个人、家庭、社会酿成的危害,背法以及犯法行动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建立遵纪遵法以及防范背法犯法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将预防犯法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规划,结合常见高发的未成年人犯法,对于不同春秋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于性的预防犯法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该结合实际,组织、举行博览会、讲演会、演讲会等多种情势的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法制宣扬流动。
学校应该结合实际举行以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流动。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查学校工作的一项首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该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者兼职教师。学校依据前提可以聘用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于学生进行预防犯法教育时,应该将教育规划告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结合学校的规划,针对于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流动中心等校外流动场所应该把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教育作为一项首要的工作内容,展开多种情势的宣扬教育流动。
第十二条 对于于已经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筹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该将法律知识以及预防犯法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该踊跃展开有针对于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法制宣扬流动。
第三章 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动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该教育未成年人不患上有以下不良行动: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别人;
(四)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
(五)偷盗、故意毁坏财物;
(六)介入赌博或者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抗社会公德的不良行动。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该教育未成年人不患上抽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患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该及时与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获得联络。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该及时查找,或者者向公安机关要求匡助。收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患上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的赞成,或者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者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者参加施行不良行动的团伙的,应该及时予以禁止。发现该团伙有背法犯法行动的,应该向公安机关讲演。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背法犯法的,应该向公安机关讲演。公安机关接到讲演后,应该及时依法查处,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遭到要挟的,应该及时采用有效措施,维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患上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茕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患上放任无论,不患上迫使其离家出走,抛却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及时查找,或者者向公安机关要求匡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于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患上因离异而不实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于受其抚育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该实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法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应该加强教育、管理,不患上轻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举行各种情势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流动,针对于未成年人不同时代的生理、心理特色,介绍优良有效的教育法子,指点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避免、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于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或者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予以解职或者者解雇;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制止在中小学校左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制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本法实施前已经在中小学校左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该限期迁移或者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该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禁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产生的背法犯法行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保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该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的,应该督促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禁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患上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本法规定的不良行动,或者者为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提供前提。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于象的出版物,不患上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背法犯法的内容,不患上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流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背法犯法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流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应用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播送、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患上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流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播送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需加强对于播送、电影、电视、戏剧节目和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和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该设置显明的未成年人制止进入标志,不患上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患上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该设置显明的未成年人制止进入标志。
对于于难以判明是不是已经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请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动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动”,是指以下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背法行动:
(一)鸠集别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屡次拦截殴打别人或者者强行索要别人财物;
(四)传布淫秽的读物或者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者色情、卖淫流动;
(六)屡次偷盗;
(七)介入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成年人施行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动的,应该及时予以禁止。
对于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该互相配合,采用措施严加管束,也能够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以及接受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以及接受教育,应该由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或者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于就读的未成年人应该严格管理以及教育。工读学校除了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请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该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动发生的缘由和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色,展开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该关切、爱惜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敬他们的人格尊严,不患上体罚、虐待以及轻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平等的权力,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轻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动,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分。因不满十四处岁或者者情节尤其轻微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训戒。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束;在必要的时候,也能够由政府依法收留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留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该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者职业技术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该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消除收留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权力,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轻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于犯法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该遵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建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判别是非以及自我维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动及背法犯法行动的勾引以及损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抛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未成年人维护组织或者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维护。被要求的上述部门以及组织都应该接受,依据情况需要采用救助措施的,应该先采用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于自己或者者对于其他未成年人施行本法第三章规定不患上施行的行动或者者犯法行动,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讲演,也能够自己向上述机关讲演。受理讲演的机关应该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于同犯法行动作斗争和举报犯法行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该加强维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于未成年人从新犯法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于犯法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履行教育、感召、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法案件,应该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力,保障未成年人患上到法律匡助,并依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色以及犯法的情况,有针对于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于被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裁决生效之前,不患上取缔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讯未成年人犯法的刑事案件,应该由熟识未成年人身心特色的审讯员或者者审讯员以及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于已经满十四处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法的案件,一概不公然审理。已经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法的案件,一般也不公然审理。
对于未成年人犯法案件,新闻报导、影视节目、公然出版物不患上表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被拘留、拘捕以及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该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该加强对于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于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该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的未成年人,或者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布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该采用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用思想品德优秀,风格正直,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者其别人员协助做好对于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布缓刑、假释或者者刑罚执行终了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权力,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轻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动或者者严重不良行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戒,责令其严加管束。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背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茕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戒,责令其当即矫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背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讲演后,不及时查处或者者采用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背法犯法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流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三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许可证。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传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布宣传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背法犯法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流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者应用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背法所患上,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处以罚款,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场、录相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流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背法播放的音像制品以及背法所患上,处以罚款,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者由工商行政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和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背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显明的未成年人制止进入标志,或者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罚款,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本法规定的不良行动、严重不良行动,或者者为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严重不良行动提供前提,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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