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网络安全法2021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网络安全法2021最新【全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网络安全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撑与增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空间主权以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建设、运营、保护以及使用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踊跃应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互联互通,激励网络技术立异以及利用,支撑培育网络安全人材,树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维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订其实不断完美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请求以及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以及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用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以及要挟,维护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免受袭击、侵入、干扰以及损坏,依法惩治网络背法犯法流动,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以及秩序。
第六条 国家提倡诚实取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动,推进传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用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以及水平,构成全社会共同介入增进网络安全的优良环境。
第七条 国家踊跃展开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以及标准制订、打击网络背法犯法等方面的国际交换与合作,推进构建以及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树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兼顾调和网络安全工作以及相干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肯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展开经营以及服务流动,必需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遵照商业道德,诚实信誉,实行网络安全维护义务,接受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请求,采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不乱运行,有效应答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背法犯法流动,保护网络数据的完全性、保密性以及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干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订网络安全行动规范,指点会员加强网络安全维护,提高网络安全维护水平,增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力,增进网络接入普及,晋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活动。
任何个人以及组织使用网络应该遵照宪法法律,遵照公共秩序,尊敬社会公德,不患上危害网络安全,不患上应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以及利益,煽动推翻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轨制,煽动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民族冤仇、民族轻视,传布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布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和损害别人声誉、隐私、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流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撑钻研开发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以及服务,依法惩治应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流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以及组织有权对于危害网络安全的行动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该对于举报人的相干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撑与增进
第十五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订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产品、服务以及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撑企业、钻研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干行业组织介入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
第十六条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兼顾计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以及项目,支撑网络安全技术的钻研开发以及利用,推行安全可托的网络产品以及服务,维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撑企业、钻研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等介入国家网络安全技术立异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激励有关企业、机构展开网络安全认证、检测以及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激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维护以及应用技术,增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进技术立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撑立异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晋升网络安全维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展开时常性的网络安全宣扬教育,并指点、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扬教育工作。
群众传布媒介应该有针对于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扬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撑企业以及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展开网络安全相干教育与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培育网络安全人材,增进网络安全人材交换。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履行网络安全等级维护轨制。网络运营者应该依照网络安全等级维护轨制的请求,实行以下安全维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损坏或者者未经授权的走访,避免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者被盗取、篡改:
(一)制订内部安全管理轨制以及操作规程,肯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维护责任;
(二)采用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袭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动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况、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依照规定留存相干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用数据分类、首要数据备份以及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该相符相干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请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患上设置歹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点、漏洞等风险时,应该当即采用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及时告诉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为其产品、服务延续提供安全保护;在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不患上终止提供安全保护。
网络产品、服务拥有搜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该向用户昭示并获得赞成;触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该遵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症结装备以及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该依照相干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请求,由具备资历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者安全检测相符请求后,方可销售或者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公布网络症结装备以及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进安全认证以及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防止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挪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定或者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该请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患上为其提供相干服务。
国家施行网络可托身份战略,支撑钻研开发安全、利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袭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产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当即启动应急预案,采用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二十六条 展开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流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袭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以及组织不患上从事非法侵入别人网络、干扰别人网络正常功能、盗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流动;不患上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盗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流动的程序、工具;明知别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流动的,不患上为其提供技术支撑、广告推行、支付结算等匡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保护国家安全以及侦察犯法的流动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撑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搜集、分析、通报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树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维护规范以及协作机制,加强对于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按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撑、协助会员应答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实行网络安全维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保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患上用于其他用处。
第二节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于公共通讯以及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首要行业以及领域,和其他一旦受到损坏、丧失功能或者者数据泄漏,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维护轨制的基础上,履行重点维护。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规模以及安全维护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国家激励症结信息基础设施之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介入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维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施行本行业、本领域的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计划,指点以及监督症结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维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应该确保其拥有支撑业务不乱、延续运行的机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了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该实行以下安全维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于该负责人以及症结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违景审查;
(二)按期对于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以及技巧考查;
(三)对于首要系统以及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以及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该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以及服务,应该依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定,明确安全以及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运营中搜集以及发生的个人信息以及首要数据应该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该依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该自行或者者拜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于其网络的安全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以及改良措施报送相干负责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该兼顾调和有关部门对于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采用以下措施:
(一)对于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良措施,必要时可以拜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于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按期组织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答网络安全事件的水祥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增进有关部门、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和有关钻研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同享;
(四)对于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对于其搜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树立健全用户信息维护轨制。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搜集、使用个人信息,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然搜集、使用规则,昭示搜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规模,并经被搜集者赞成。
网络运营者不患上搜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患上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商定搜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用户的商定,处理其保留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患上泄漏、篡改、毁损其搜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搜集者赞成,不患上向别人提供个人信息。然而,经由处理没法辨认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了外。
网络运营者应该采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搜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产生或者者可能产生个人信息泄漏、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该当即采用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及时告诉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者双方的商定搜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网络运营者删除了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搜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过错的,有权请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该采用措施予以删除了或者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以及组织不患上盗取或者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患上非法出售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需对于在实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患上泄漏、出售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以及组织应该对于其使用网络的行动负责,不患上设立用于施行欺骗,传授犯法法子,制作或者者销售犯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背法犯法流动的网站、通信群组,不患上应用网络发布触及施行欺骗,制作或者者销售犯禁物品、管制物品和其他背法犯法流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加强对于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发布或者者传输的信息的,应该当即休止传输该信息,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避免信息分散,保留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以及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利用软件,不患上设置歹意程序,不患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发布或者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以及利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该实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动的,应该休止提供服务,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保留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树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轨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以及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于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应该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发布或者者传输的信息的,应该请求网络运营者休止传输,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保留有关记录;对于来源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该通知有关机构采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布。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树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以及信息通报轨制。国家网信部门应该兼顾调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搜集、分析以及通报工作,依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工作的部门,应该树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以及信息通报轨制,并依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调和有关部门树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应急工作机制,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
负责症结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工作的部门应该制订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该依照事件产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规模等因素对于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产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并依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色以及可能酿成的危害,采用以下措施:
(一)请求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人员及时搜集、讲演有关信息,加强对于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业人员,对于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产生的可能性、影响规模以及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防止、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产生网络安全事件,应该当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于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以及评估,请求网络运营者采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解除安全隐患,避免危害扩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家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者产生安全事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对于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该依照请求采用措施,进行整改,解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产生突发事件或者者出产安全事故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突发事件应答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安全出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抉择或者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于网络通讯采用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或者者致使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实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或者者致使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或者者致使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设置歹意程序的;
(二)对于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点、漏洞等风险未当即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者未依照规定及时告诉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保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背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请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者对于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干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相干业务许可证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二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展开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流动,或者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袭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相干业务许可证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流动,或者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流动的程序、工具,或者者为别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流动提供技术支撑、广告推行、支付结算等匡助,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背法所患上,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背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遭到治安管理处分的人员,五年内不患上从事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运营症结岗位的工作;遭到刑事处分的人员,终身不患上从事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运营症结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的提供者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损害个人信息依法患上到维护的权力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者并处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一百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相干业务许可证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
背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盗取或者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一百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五条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背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休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六条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背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相干业务许可证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施行背法犯法流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或者者应用网络发布触及施行背法犯法流动的信息,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关闭用于施行背法犯法流动的网站、通信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背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发布或者者传输的信息未休止传输、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保留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相干业务许可证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利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实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不依照有关部门的请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发布或者者传输的信息,采用休止传输、解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谢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发布或者者传输的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背法行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誉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实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者有关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背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实行网络安全维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处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给别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袭击、侵入、干扰、损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症结信息基础设施的流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抉择对于该机构、组织、个人采用冻结财产或者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干装备组成的依照必定的规则以及程序对于信息进行搜集、存储、传输、交流、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用必要措施,防范对于网络的袭击、侵入、干扰、损坏以及非法使用和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不乱可靠运行的状况,和保障网络数据的完全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搜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发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诞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辨认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触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维护,除了应该遵照本法外,还应该遵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维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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