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7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7号】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依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列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树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以及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该不断晋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以及大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维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该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处所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处所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者经营特色、组织情势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者经营特色。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处所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历时应该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历时应该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患上单独使用。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该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处所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者经营特色不患上作为字号,另有含意的除了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者经营特色应该依据企业的主营业务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气或者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第十条 企业应该依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者责任情势,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情势。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患上有以下情景:
(一)侵害国家尊严或者者利益;
(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者阴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以及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轻视的内容;
(七)违抗公序良俗或者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家受骗或者者发生误会;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制止的其他情景。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该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该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该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情势。
第十四条 企业团体名称应该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者经营特色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情势以前使用“团体”或者者“(团体)”字样。
第十五条 有投资瓜葛或者者经由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外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以及材料,对于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于以及筛选,选取相符本规定请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以及材料应该真实、准确、完全,并许诺因其企业名称与别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患上与以下同行业或者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色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经登记或者者在保存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瓜葛的除了外;
(二)已经经注销或者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瓜葛或者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了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瓜葛的除了外。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于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存,保存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该报经批准或者者企业经营规模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存期为1年。
申请人应该在保存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转让或者者授权别人使用的,相干企业应该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相符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相符本规定的,应该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认为已经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相符本规定的,可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略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者要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判决。
第二十二条 应用企业名称施行不正当竞争等行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该遵照法律法规,诚实取信,不患上侵害别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该休止使用的,企业应该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抉择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接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样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样名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者使用企业名称背反本规定的,按照企业登记相干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不相符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者对于相符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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