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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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高检发释字〔2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全文】  (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
高检发释字〔2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全文】

2021年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全文】

  (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二节 回 避

  第三节 立 案

  第四节 调 查

  第五节 提起诉讼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七节 上 诉

  第八节 诉讼监督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四节 支撑起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实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撑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宪法以及法律权威,增进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该遵照宪法、法律以及相干法规,秉承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干诉讼轨制的基本原则以及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以及支撑起诉等方式实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规模内对于办案事项作出抉择,并按照规定承当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展开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抉择。检察长可以依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抉择。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抉择,也能够授权检察官抉择。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规模内抉择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能够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该指定一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依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承当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七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于本部门的办案流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抉择的事项,应该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能够直接报请检察长抉择。

  第八条 检察长不赞成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请求检察官复核,也能够直接作出抉择,或者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抉择。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抉择时,认为抉择过错的,应该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扭转原抉择的,检察官应该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或者者支撑起诉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部门或者者办案组织分别实行诉讼监督的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抉择,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过错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抉择应该执行。如果认为有过错的,应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讲演。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履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抉择应该以书面情势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实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于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加适宜的,也能够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背法行动产生地、侵害结果地或者者背法行动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繁杂的案件。公益侵害规模触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于应的,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于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办案需要,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其别人民检察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指定或者移送相干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干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于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能够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抉择。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自行躲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躲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者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者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该躲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躲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躲避的,检察长或者者检察委员会应该抉择其躲避。

  前两款规定,合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自行躲避的,应该书面或者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该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躲避的,应该书面或者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该记录在卷。

  被申请躲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不是躲避的抉择前,不休止介入本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的躲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抉择;检察人员以及其别人员的躲避,由检察长抉择。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躲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躲避申请,应该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抉择,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于抉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抉择时向原抉择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三日内作出复议抉择,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躲避的人员不休止介入本案工作。

  第三节 立 案

  第二十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含:

  (一)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同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应的;

  (六)其他在实行职责中发现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履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轨制。重大案件线索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该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该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该讲演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患上自行退回原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者移送其别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该制作《报请移送案件线索意见书》,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该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并构成《初步调查讲演》。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由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可能存在背法行动的,应该立案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于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仍难以肯定不依法实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者背法行动人的,也能够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检察官对于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提出立案或者者不立案意见的,应该制作《立案审批表》,经由初步调查的附《初步调查讲演》,报请检察长抉择后制作《立案抉择书》或者者《不立案抉择书》。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进程中,发现涉嫌犯法或者者职务背法、背纪线索的,应该按照规定移送本院相干检察业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第四节 调 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该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搜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前应该制订调查方案,肯定调查思路、法子、步骤和拟搜集的证据清单等。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勘验笔录等。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展开调查以及搜集证据: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等;

  (二)讯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背法行动人和行政相对于人、厉害瓜葛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搜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干部门或者者行业协会等对于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拜托鉴定、评估、审计、检修、检测、翻译;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以及搜集证据不患上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以及搜集证据,应该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检察官可以组织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者聘用其他拥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也能够商请相干单位协助进行。

  在调查搜集证据进程中,检察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装备以及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腕。

  第三十七条 讯问应该个别进行。检察人员在讯问前应该出示工作证,讯问进程中应该制作《讯问笔录》。被讯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者盖章。被讯问人谢绝签名盖章的,应该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应该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持上述文书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调取书证应该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难题或者者因保密需要没法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书证为复制件的,应该注明调取人、提供人、调取时间、证据出处以及“本复制件与原件核查一致”等字样,并签字、盖章。书证页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调取物证应该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难题的,可以调取足以反应原物外形或者者内容的照片、录相或者者复制品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该搜集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调取原始存储介质确有难题或者者因保密需要没法调取的,可以调取复制件。调取复制件的,应该说明其来源以及制作经由。

  人民检察院自行搜集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该注明搜集时间、地点、搜集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干部门或者者行业协会的意见。

  口头咨询的,应该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书面咨询的,应该由出具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或者者单位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专门性问题认为确有必要鉴定、评估、审计、检修、检测、翻译的,可以拜托具备资历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检修、检测、翻译,拜托时应该制作《拜托鉴定(评估、审计、检修、检测、翻译)函》。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者现场。

  勘验应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可以约请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者聘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情况以及结果应该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者盖章。

  检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相干规定在勘验进程中进行取样并进行快速检测。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异地调查搜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者拜托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拜托时应该出具拜托书,载明需要调查的对于象、事项及请求。受拜托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拜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将情况回复拜托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听证员、行政机关、背法行动人、行政相对于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干各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听证构成的书面材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首要参考。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谢绝或者者阴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搜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讲演,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者者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五节 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于相符起诉前提的公益诉讼案件,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公益诉讼起诉书以及相干证据材料。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

  (三)诉讼要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以及理由。

  公益诉讼起诉书应该自投递人民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自检察建议整改期满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移送其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重大、疑问、繁杂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经相符起诉前提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指定本辖区内其别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拜托鉴定、评估、审计、检修、检测、翻译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该派员出庭实行职责,参加相干诉讼流动。

  人民检察院应该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该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和出庭实行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应该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一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并依据需要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及其他辅助工作。触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者聘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察官出庭。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流、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流或者者召开庭前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庭检察人员实行下列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调查搜集的证据予以出示以及说明,对于相干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争辩,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流动。

  第五十二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该客观、全面地向法庭出示证据。依据庭审情况公道支配举证顺序,分组罗列证据,可使用多媒体等示证方式。质证应该缭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开展。

  第五十三条 出庭检察人员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提问应该遵循以下请求:

  (一)缭绕案件基能耐实以及争议焦点进行提问;

  (二)与调查搜集的证据互相支持;

  (三)不患上使用带有人身袭击或者者要挟性的语言以及方式。

  第五十四条 出庭检察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者者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出庭检察人员在法庭审理期间,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在法庭休庭落后行补充调查。

  第五十六条 出庭检察人员参加法庭争辩,应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缭绕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合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发表争辩意见。

  第五十七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该结合庭审情况,客观公正发表出庭意见。

  第七节 上 诉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裁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公益诉讼裁决、裁定确有过错的,应该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的,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抉择。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该同步审查进行指点。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的,应该制作公益诉讼上诉书。公益诉讼上诉书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公益诉讼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以及案由;

  (四)上诉要求以及事实理由。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公益诉讼上诉书,并将副本连同相干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不当的,应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上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该上诉而没有提出上诉的,应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

  第六十二条 被告不服第一审公益诉讼裁决、裁定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该全面审查案卷材料。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抉择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该共同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人民检察院应该在出席第二审法庭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载明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和出庭实行的职责等。

  第八节 诉讼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经产生法律效率的公益诉讼裁决、裁定确有过错,侵害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该依法提出抗诉。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抉择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再审案件,与人民法院对于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席法庭。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益诉讼审讯程序背反法律规定,或者者审讯人员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背法行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讯、执行的,或者者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裁决生效后不依法移送执行或者者执行流动背反法律规定的,应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由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下列情景的,应该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

  (二)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维护、食物药品安全、国有财产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维护等领域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背法行使职权或者者不作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于相符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景,应该立案:

  (一)对于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抉择,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程中,行政机关背法处罚执行标的的;

  (三)依据处所裁执分离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

  (四)其他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背法行使职权或者者不作为的情景。

  第六十九条 对于于同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后果,数个负有不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都可能存在不依法实行职责情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于数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发现同一行政机关对于多个同一性质的背法行动可能存在不依法实行职责情景的,应该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发现其他同一性质的背法行动的,应该与已经立案案件一并处理。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抉择立案的,应该在七日内将《立案抉择书》投递行政机关,并可以就其是不是存在背法行使职权或者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商量。

  商量可以采用召开商量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进行,并构成会议记录或者者记要等书面材料。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缭绕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事实;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职责的行动;

  (四)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职责的行动与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关联性;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根据为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参考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权利清单以及责任清单等。

  第七十三条 调查收场,检察官应该制作《调查终结讲演》,区别情况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终结案件;

  (二)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十四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作出终结案件抉择:

  (一)行政机关未背法行使职权或者者不作为的;

  (二)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经患上到有效维护的;

  (三)行政机关已经经全面采用整改措施依法实行职责的;

  (四)其他应该终结案件的情景。

  终结案件的,应该报检察长抉择,并制作《终结案件抉择书》投递行政机关。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七十五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应该报检察长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于《检察建议书》投递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建议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名称;

  (二)案件来源;

  (三)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事实;

  (四)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职责的事实以及理由;

  (五)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根据;

  (六)建议的具体内容;

  (七)行政机关整改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内容应该与可能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相衔接。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抉择提出检察建议的,应该在三日内将《检察建议书》投递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谢绝签收的,应该在投递回证上记录,把《检察建议书》留在其住所地,并可以采取拍照、录相等方式记录投递进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宣布方式向行政机关投递《检察建议书》,必要时,可以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

  第七十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检察院应该对于行政机关实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搜集相干证据材料。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已经依法作出行政抉择或者者制订整改方案,但因突发事件等客观缘由不能全体整改到位,且没有怠于实行监督管理职责情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断审查。

  中断审查的,应该经检察长批准,制作《中断审查抉择书》,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中断审查的缘由解除后,应该恢复审查并制作《恢复审查抉择书》。

  第七十九条 经由跟进调查,检察官应该制作《审查终结讲演》,区别情况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终结案件;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移送其别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八十条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终结案件。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依然没有依法实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好处于受损害状况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八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实行职责:

  (一)逾期不回复检察建议,也没有采用有效整改措施的;

  (二)已经经制订整改措施,但没有实质性执行的;

  (三)虽定期回复,但未采用整改措施或者者仅采用部份整改措施的;

  (四)背法行动人已经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者案件已经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仍应该继续依法实行职责的;

  (五)因客观障碍致使整改方案难以定期执行,但客观障碍解除后未及时恢复整改的;

  (六)整改措施背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其他没有依法实行职责的情景。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行政机关的不同背法情景,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行政行动背法或者者无效、撤销或者者部份撤销背法行政行动、依法实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行动等诉讼要求。

  依法实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要求中不予载明行政相对于人承当具体义务或者者减损具体权益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进程中,行政机关已经经依法实行职责而全体实现诉讼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要求,要求裁决确认行政行动背法。

  人民检察院抉择撤回起诉或者者变更诉讼要求的,应该经检察长抉择后制作《撤回起诉抉择书》或者者《变更诉讼要求抉择书》,并在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经由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下列情景的,应该立案:

  (一)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

  (二)可能存在损坏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维护,食物药品安全领域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背法行动。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该调查下列事项:

  (一)背法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二)背法行动人施行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

  (三)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类型、具体数额或者者修复费用等;

  (四)背法行动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瓜葛;

  (五)背法行动人的主观错误情况;

  (六)背法行动人是不是存在罢黜或者者减轻责任的相干事实;

  (七)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对于于污染环境、损坏生态等应该由背法行动人依法就其不承当责任或者者减轻责任,及其行动与侵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瓜葛承当举证责任的案件,可以重点调查(一)(二)(三)项和背法行动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触及刑事犯法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刑事案件的拜托鉴定评估中,可以同步提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鉴定评估需求。

  第八十八条 刑事侦察中依法搜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基于同一背法事实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十九条 调查收场,检察官应该制作《调查终结讲演》,区别情况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终结案件;

  (二)发布公告。

  第九十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下列情景之一的,应该终结案件:

  (一)不存在背法行动的;

  (二)生态环境侵害赔偿权力人与赔偿义务人经商量达成赔偿协定,或者者已经经提起生态环境侵害赔偿诉讼的;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赞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四)其他适格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经患上到有效维护的;

  (六)其他应该终结案件的情景。

  有前款(二)(三)(四)项情景之一,人民检察院支撑起诉的除了外。

  终结案件的,应该报请检察长抉择,并制作《终结案件抉择书》。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十一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存在背法行动的,应该依法发布公告。公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事实;

  (二)告诉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符启动生态环境侵害赔偿程序前提的案件,告诉赔偿权力人启动生态环境侵害赔偿程序;

  (三)公告期限;

  (四)联络人、联络电话;

  (五)公告单位、日期。

  公告应该在拥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损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被损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肯定近亲属,或者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难题的,也能够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发布公告后,人民检察院应该对于赔偿权力人启动生态环境侵害赔偿程序情况、适格主体起诉情况、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搜集相干证据材料。

  第九十四条 经由跟进调查,检察官应该制作《审查终结讲演》,区别情况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终结案件;

  (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移送其别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九十五条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规则第九十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终结案件。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九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况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侵害赔偿权力人未启动生态环境侵害赔偿程序,或者者经由商量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力人又不提起诉讼的;

  (二)没有适格主体,或者者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

  (三)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

  第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于损坏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维护,食物药品安全领域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背法行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被告休止损害、排除了阴碍、解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要求。

  针对于不同领域案件,还可以提出下列诉讼要求:

  (一)损坏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维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请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回生态环境的诉讼要求,或者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遭到侵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酿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远性侵害酿成的损失等诉讼要求,被告背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损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要求;

  (二)食物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请求被告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干食物药品和承当相干费用以及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要求;

  (三)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维护案件,可以提出请求被告解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报歉等诉讼要求。

  人民检察院为诉讼支出的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费用,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由被告承当的诉讼要求。

  第九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处。调处协定不患上减免诉讼要求载明的民事责任,不患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要求全体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抉择撤回起诉的,应该经检察长抉择后制作《撤回起诉抉择书》,并在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节 支撑起诉

  第一百条 以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撑起诉:

  (一)生态环境侵害赔偿权力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的保护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起的损害军人荣誉、声誉以及其他相干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

  (五)其他依法可以支撑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撑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撑起诉。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撑起诉意见书后,发现有下列不合适支撑起诉情景的,可以撤回支撑起诉:

  (一)原告无正当理由变更、撤回部份诉讼要求,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患上到有效维护的;

  (二)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者与被告达成以及解协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患上到有效维护的;

  (三)原告要求被告承当的律师费和为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太高,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发生显明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不合适支撑起诉的情景。

  人民检察院撤回支撑起诉的,应该制作《撤回支撑起诉抉择书》,在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并发送原告。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撤回支撑起诉后,认为适格主体提出的诉讼要求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符立案前提的,可以另行立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于触及法律合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问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所触及的法律文书格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订。

  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合用本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包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本规则所称检察人员,包含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安全出产法(2021修正)》等法律实施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模相应调剂。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合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干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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