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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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0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施行劳动以及社会保障(下列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

 2020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修正】

2020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施行劳动以及社会保障(下列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于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下列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合用本条例。

  对于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巧培训机构以及职业技巧考查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撑、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拜托相符监察执法前提的组织施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受拜托施行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经由相应的考查或者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该遵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遵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该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以及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然、高效、便民的原则。

  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对于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略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对于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提供主要线索以及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以下职责:

  (一)宣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于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以及查处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以下事项施行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轨制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照制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照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维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照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巧培训机构以及职业技巧考查鉴定机构遵照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巧培训以及职业技巧考查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实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维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正,守旧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背法背游记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施行

  第十三条 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产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订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检查、审查用人单位依照请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和接受举报投诉等情势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该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者受拜托施行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以及电话。

  对于因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用以下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讯问有关人员;

  (三)请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干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以及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讯问书;

  (四)采用记录、录音、录相、照相或者者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以及资料;

  (五)拜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用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患上少于2人,并应该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厉害瓜葛的,应该躲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的调查,应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繁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依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于依法应该遭到行政处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抉择;

  (二)对于应该矫正未矫正的,依法责令矫正或者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抉择;

  (三)对于情节轻微且已经矫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背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该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法的,应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者行政处理抉择前,应该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说、申辩;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者行政处理抉择,应该告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条 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也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产生之日起计算;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有连续或者者继续状况的,自行动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对于劳动者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产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于应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者已经经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处、仲裁或者者已经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告诉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树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遵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的行动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矫正,依照受损害的劳动者每一人1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者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的;

  (二)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功课或者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者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的;

  (四)支配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者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和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者支配其夜班劳动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者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于未成年工按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树立劳动瓜葛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矫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背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并可以依照受损害的劳动者每一人1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者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依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下列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剥削或者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消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矫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巧培训机构或者者职业技巧考查鉴定机构背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巧培训或者者职业技巧考查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巧培训或者者职业技巧考查鉴定的组织或者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消的规定查处取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矫正:

  (一)阻止劳动者依法参加以及组织工会,或者者阻止上级工会匡助、指点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实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流动而被消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实行职责被消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矫正;对于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者第(三)项规定的行动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依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请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者藏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者拒不实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抉择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背反前款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者泄漏在实行职责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员背法行使职权,侵略用人单位或者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于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者已经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消。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其职责,按照本条例施行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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