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延续深刻展开扫黑除了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以及依法严厉惩办“套路贷”背法犯法份子,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权势犯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指点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掌控“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1.“套路贷”,是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典质”“担保”等相干协定,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歹意制造背约、肆意认定背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者采取暴力、要挟和其他手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干背法犯法流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同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构成的民事借贷瓜葛存在本色区分,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依照协定商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拥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实行借贷协定进程中施行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歹意制造背约、肆意认定背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动。
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非法讨债引起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不拥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构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要挟和其他手腕强行索债形成犯法的,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分。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法手法以及步骤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常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于外宣扬,以低息、无典质、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钓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过错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定或者相干协定。有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背约等理由,迫使对于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定或者相干协定。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依照虚高的“借贷”协定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经将全体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用各种手腕将其中全体或者者部份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获得或者者完整获得“借贷”协定、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背约或者者肆意认定背约。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常常会以设置背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背约,或者者通过肆意认定背约,强行请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歹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支配其所属公司或者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定或者相干协定,通过这类“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者采取暴力、要挟和其他手腕向被害人或者者被害人的特定瓜葛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重办“套路贷”犯法
4.施行“套路贷”进程中,未采取显明的暴力或者者要挟手腕,其行动特征从总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象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欺骗罪定罪处分;对于于在施行“套路贷”进程中多种手腕并用,形成欺骗、讹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逼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法的,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施行“套路贷”犯法,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所介入的犯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介入或者组织、指挥的全体犯法承当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该认定为从犯。
明知别人施行“套路贷”犯法,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以相干犯法的共犯论处,但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匡助的;
(3)出售、提供、匡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者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法所患上及其发生的收益的;
(8)其他相符共同犯法规定的情景。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别人施行‘套路贷’犯法”,应该结合行动人的认知能力、既往阅历、行动次数以及手腕、与同案人、被害人的瓜葛、获利情况、是不是曾经因“套路贷”受过处分、是不是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法数额时,应该与民间借贷相区分,从总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以及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背约金”等名目被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法数额。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法数额。
已经经着手施行“套路贷”,但因意志之外缘由未患上逞的,可以依据相干罪名所触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已经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法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法既遂部份与未遂部份分别对于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该先抉择对于未遂部份是不是减轻处分,肯定未遂部份对于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份对于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分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分;两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法既遂酌情从重处分。
7.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套路贷”背法所患上的一切财物,应该予以追缴或者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为施行“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将背法所患上的财物用于了债债务、转让或者者设置其他权力负担,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背法所患上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获得或者者以显明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背法所患上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了债或者者背法犯法流动获得背法所患上财物的;
(4)其他应该依法追缴的情景。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于象施行“套路贷”,或者者因施行“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者其特定瓜葛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施行犯法流动的,除了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该酌情从重处分。
在坚持依法从重办处的同时,对于于认罪认罚、踊跃退赃、热诚悔罪或者者拥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分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分。
9.对于于“套路贷”犯法份子,应该依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合用力度。相符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制止从事相干职业。
10.三人以上为施行“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法组织,应该认定为犯法团体。对于重要份子应依照团体所犯全体罪恶处分。
相符黑恶权势认定标准的,应该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权势或者者恶权势犯法团体侦察、起诉、审讯。
三、依法肯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法案件一般由犯法地公安机关侦察,如果由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更加适宜的,可以由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犯法地包含犯法行动产生地以及犯法结果产生地。
“犯法行动产生地”包含为施行“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定或者相干协定签订地、非法讨债行动施行地、为施行“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和“套路贷”行动的豫备地、开始地、路过地、收场地等。
“犯法结果产生地”包含背法所患上财物的支付地、实际获得地、隐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了犯法地、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外,其他处所公安机关对于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者犯法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法案件,都应该当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法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权势施行的“套路贷”犯法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权势或者者恶权势犯法团体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察。
12.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规模内并案侦察: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法的;
(3)共同犯法的犯法嫌疑人还施行其他犯法的;
(4)多个犯法嫌疑人施行的犯法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益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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