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高等教育法2021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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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高等教育法2021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21修正【全文】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高等教育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轨制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以及流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以及前提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施行科教兴国战略,增进社会主义物资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以及教育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流动,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档中等教育基础上施行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点,遵循宪法肯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出产劳动以及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以及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育拥有社会责任感、立异精神以及实践能力的高档专门人材,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增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依据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高等教育发展计划,举行高等学校,并采用多种情势踊跃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社会气力依法举行高等学校,介入以及支撑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以及发展。

  第七条 国家依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以及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以及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以及效益。

  第八条 国家依据少数民族的特色以及需要,匡助以及支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育高档专门人材。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

  国家采用措施,匡助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经济难题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需招收相符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患上因其残疾而谢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钻研、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流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钻研、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流动,应该遵照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该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履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激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钻研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展开协作,履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换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以及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兼顾调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处所培育人材以及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肯定的主要为全国培育人材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轨制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含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以及非全日制教育情势。

  国家支撑采取播送、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施行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以及钻研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该相符以下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该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拥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巧以及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该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巧、法子以及相干知识,拥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以及钻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钻研生教育应该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巧、法子以及相干知识,拥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以及科学钻研工作的能力。博士钻研生教育应该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刻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巧以及法子,拥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钻研工作以及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钻研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钻研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该适量延长。高等学校依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于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剂。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施行。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施行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施行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钻研机构可以承当钻研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施行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档中等教育毕业或者者拥有平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施行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获得专科生或者者本科生入学资历。

  本科毕业或者者拥有平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施行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者经批准承当钻研生教育任务的科学钻研机构录取,获得硕士钻研生入学资历。

  硕士钻研生毕业或者者拥有平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施行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者经批准承当钻研生教育任务的科学钻研机构录取,获得博士钻研生入学资历。

  允许特定学科以及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获得博士钻研生入学资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者经批准承当钻研生教育任务的科学钻研机构依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就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该载明修业年限以及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履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轨制,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履行学位轨制。学位分为学士、硕士以及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者自学,其学业水平到达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与单位申请授与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该依据社会需要以及本身办学前提,承当施行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该相符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相符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该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前提。

  大学或者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该拥有较强的教学、科学钻研气力,较高的教学、科学钻研水祥和相应范围,能够施行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需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订。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订。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该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种别、范围、教学以及科学钻研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该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讲演;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按照本法规定请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该规定下列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主旨;

  (三)办学范围;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情势;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以及财务轨制;

  (八)举行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力、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需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施行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施行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该拜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种别以及其他首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该依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以及流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获得法人资历。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流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该以培育人材为中心,展开教学、科学钻研以及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办学前提以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范围,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理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以及调剂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依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规划、选编教材、组织施行教学流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依据本身前提,自主展开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以及社会服务。

  国家激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以及推行等方面进行多种情势的合作。

  国家支撑具备前提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钻研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展开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换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依据实际需要以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肯定教学、科学钻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剂补助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于举行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以及使用。

  高等学校不患上将用于教学以及科学钻研流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行的高等学校履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撑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德育工作,讨论抉择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抉择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基本管理轨制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育人材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气力举行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依照国家有关社会气力办学的规定肯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相符教育法规定的任职前提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钻研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计划,制订具体规章轨制以及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施行;

  (二)组织教学流动、科学钻研以及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举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职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施行奖励或者者处罚;

  (五)拟订以及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维护以及管理校产,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钻研规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钻研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动;

  (五)依照章程审议、抉择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情势,依法保障教职工介入民主管理以及监督,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该树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轨制,及时公然相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者拜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于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以及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该向社会公然。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虔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履行教师资历轨制。中国公民凡遵照宪法以及法律,酷爱教育事业,拥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具备钻研生或者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历。不具备钻研生或者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历考试,经认定合格,也能够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历。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履行教师职务轨制。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依据学校所承当的教学、科学钻研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获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该具备以下基本前提:

  (一)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历;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以及科学钻研能力;

  (四)承当相应职务的课程以及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了应该具备以上基本任职前提外,还应该对于本学科拥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以及比较丰厚的教学、科学钻研经验,教学成就显著,论文或者者著作到达较高水平或者者有凸起的教学、科学钻研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前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履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前提的,由高等学校依照教师职务的职责、前提以及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该遵循双方同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履行教育职员轨制。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轨制。

  第五十条 国家维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用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前提以及糊口前提。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该为教师参加培训、展开科学钻研以及进行学术交换提供便利前提。

  高等学校应该对于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祥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者解职、提升、奖励或者者处罚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以教学以及培育人材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该遵照法律、法规,遵照学生行动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轨制,尊重师长,耐劳学习,增强体质,建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有优良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专业技巧。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难题的学生,可以申请津贴或者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激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情势的奖学金,对于得才兼备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和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以及贷学金,并激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设立各种情势的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难题的学生提供匡助。

  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该实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以及勤工助学流动,但不患上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该对于学生的社会服务以及勤工助学流动给予激励以及支撑,并进行引导以及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集团。学生集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内流动,服从学校的领导以及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就合格或者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许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该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点以及服务。

  国家激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以及前提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履行以举行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公道分担培育本钱、高等学校多种渠道张罗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行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渐增长。

  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行者应该保证不乱的办学经费来源,不患上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本钱,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以及张罗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以及张罗办法,作为举行者以及高等学校张罗办学经费的基本根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于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装备和校办产业履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者转让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取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以及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该依法树立、健全财务管理轨制,公道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流动应该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于高等教育流动中背反教育法规定的,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相符国家规定的前提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钻研、进行学术交换或者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维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以及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含高等职业学校以及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了高等学校以及经批准承当钻研生教育任务的科学钻研机构之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流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合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经批准承当钻研生教育任务的科学钻研机构,然而对于高等学校专门合用的规定除了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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