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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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修订【全文】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修订【全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修订【全文】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装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装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装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者其他相似的法子,分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到达清洁、解除不良气息、护肤、美容以及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履行化装品卫生监督轨制。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装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的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装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装品出产、经营的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需遵照本条例。

  第二章 化装品出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于化装品出产企业履行化装品出产许可证轨制。

  化装品出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装品出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获得化装品出产许可证的单位,不患上从事化装品出产。

  第六条 化装品出产企业必需相符以下卫生请求:

  (一)出产企业应该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维持相符卫生请求的间距。

  (二)出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该牢靠、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该采取光洁建筑材料,应该拥有优良的采光(或者照明),并应该拥有避免以及解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繁殖前提的设施以及措施。

  (三)出产企业应该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装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四)出产车间应该有合适产品特色的相应的出产设施,工艺规程应该相符卫生请求。

  (五)出产企业必需拥有能对于所出产的化装品进行微生物检修的仪器装备以及检修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装品出产的人员,必需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装品的出产流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产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流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患上直接从事化装品出产流动。

  第八条 出产化装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化装品的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必需相符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装品新原料出产化装品,必需经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装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装品出产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第十条 出产特殊用处的化装品,必需经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批准文号后方可出产。

  特殊用处化装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了臭、祛斑、防晒的化装品。

  第十一条 出产企业在化装品投放市场前,必需依照国家《化装品卫生标准》对于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修,对于质量合格的产品应该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修或者者不相符卫生标准的产品不患上出厂。

  第十二条 化装品标签上应该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出产企业化装品出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者仿单上应该注明出产日期以及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处的化装品,还应该注明批准文号。对于可能引发不良反映的化装品,仿单上应该注明使用法子、注意事项。

  化装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者仿单上不患上注有适应症,不患上宣扬疗效,不患上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 化装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装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销售以下化装品:

  (一)未获得化装品出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出产的化装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装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者仿单不相符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装品;

  (四)未获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处化装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装品。

  第十四条 化装品的广告宣扬不患上有以下内容:

  (一)化装品名称、制法、功效或者者机能有虚假夸张的;

  (二)使用别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法子令人误会其功效的;

  (三)宣扬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特殊用处化装品,进口单位必需提供该化装品的仿单、质量标准、检修法子等有关资料以及样品和出口国(地区)批准出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装品,应该依照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装品,必需经国家商检部门检修;检修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许化装品,依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装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装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聘用科研、医疗、出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装品安全性评审组,对于特殊用处的化装品以及化装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于化装品引发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装品卫生监督员,对于化装品施行卫生监督。

  化装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相符前提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以及证件。

  第二十条 化装品卫生监督员在施行化装品卫生监督时,应该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装品卫生监督员对于出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该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装品卫生监督员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向出产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患上谢绝、隐瞒以及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化装品卫生监督员不患上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介入出产、销售化装品,不患上监制化装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使用化装品引发不良反映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该向当地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讲演。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化装品出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出产化装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背法所患上,并且可以处背法所患上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出产未获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处的化装品,或者者使用化装品禁用原料以及未经批准的化装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背法所患上,处背法所患上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者撤消化装品出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者检修的进口化装品的,没收产品及背法所患上,并且可以处背法所患上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文号的出产特殊用处化装品的企业,背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出产或者者销售不相符国家《化装品卫生标准》的化装品的,没收产品及背法所患上,并且可以处背法所患上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于背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正告,责令限期改良;情节严重的,对于出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者撤消化装品出产许可证,对于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休止经营,没收背法所患上,并且可以处背法所患上二到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抉择。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抉择。

  撤消化装品出产许可证的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抉择;撤销特殊用处化装品批准文号的处分由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抉择。

  罚款及没收背法所患上全体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于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分抉择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三十日内给予回覆。当事人对于上一级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于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分抉择必需当即执行。当事人对于处分抉择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背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者产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出产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负侵害赔偿责任。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装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和泄漏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出产的投放市场的化装品的卫生监督,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化装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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