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全文
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已经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全文
为了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于取缔以及调剂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以及施行普遍性降费措施触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算。经由清算,国务院抉择:对于66部行政法规的部份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计量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成“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十条。
二、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成:“除了公园、运动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该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三、将《避免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成:“设置拆船厂,必需编制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其内容包含:拆船厂的地舆位置、周围环境状态、拆船范围以及前提、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患上动工建设。”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成:“背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者搬迁。”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动工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法》的规定处分。”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修改成“经卫生检疫合格后”。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修改成:“(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和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需获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第三项修改成:“(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以及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物、饮用水从业人员应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六、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口计量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四章 进口计量用具的检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删去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改成第二十条,修改成:“申请进口计量用具的型式批准以及定型鉴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七、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成:“外国公民、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然招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者招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之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者招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之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规划,经批准并依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第二款修改成:“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挖掘现场,招待单位须征求主持挖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挖掘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成:“设立集体企业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九、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陆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成:“野生动物质源普查每一十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修改成“县级人民政府”。
删去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改成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驯养孳生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的,应该持有驯养孳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改成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十、删去《关于外商介入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改成第八条,修改成:“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交通部负责统一组织与外商洽谈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确立打捞项目,并组织中方打捞人与外商依法签订共同打捞合同或者者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合同;触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应该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军事设施维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改成第九条,第一款修改成:“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应该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打捞合同签订后,外商应该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一、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成:“小范围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订。
“小范围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范围纳税人,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十二、删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十四、删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成:“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以及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需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获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五、删去《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六、删去《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改成第十六条,将其中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成“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改成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改成第四十条,修改成:“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规划应该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改成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介入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该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改成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成:“(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并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背法收购的烟叶”。
第五十四条改成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成:“(一)无准运证或者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背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可以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背法运输的烟叶,和依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背法运输的除了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删去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改成第六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成“第三十六条”,删去其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删去第六十八条。
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成“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订”修改成“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维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修改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据设置计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前提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肯定,并颁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以及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成:“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物出产加工的单位以及个人和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修或者者经肉品品质检修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和注水或者者注入其他物资的生猪产品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干生猪产品和背法所患上,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肯定的,对于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撤消有关证照;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社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准备”修改成“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准备期间不患上展开准备之外的流动。”
第十一条中的“申请准备成立社会集团”修改成“申请登记社会集团”,“准备申请书”修改成“登记申请书”。
第十二条修改成:“登记管理机关应该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体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许或者者不予登记的抉择。准许登记的,发给《社会集团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该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集团登记事项包含:名称、住所、主旨、业务规模、流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流动资金以及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不患上同时担任其他社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中的“不予批准准备”修改成“不予登记”,“申请准备”修改成“申请登记”。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改成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成:“按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拥有法人资历的社会集团,应该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集团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集团法人登记证书》。”删去第二款。
第十九条改成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十条改成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备案事项”以及“变更备案(下列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改成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注销备案(下列统称注销登记)”。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改成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或者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改成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准备申请”。
第三十三条改成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修改成“背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改成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未经批准,擅自展开社会集团准备流动”修改成“准备期间展开准备之外的流动”。
十九、将《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出产企业”修改成“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出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
二十、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修改成“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修改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二十一、删去《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的“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需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二十二、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信条例》第十六条修改成:“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以及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三、《印刷业管理条例》增添一条,作为第七条:“印刷企业应该按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讲演。出版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将年度讲演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改成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印刷企业”修改成“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流动”。第二款中的“审批设立印刷企业”修改成“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流动申请”。
第九条改成第十条,修改成:“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流动的企业,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获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获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饰印刷品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流动,应该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患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饰印刷品印刷经营流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流动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改成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出版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根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的抉择。批准申请的,应该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改成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成:“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负责人、住所或者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者终止印刷经营流动,应该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改成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成:“背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流动的企业或者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流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取消,没收印刷品以及背法所患上和进行背法流动的专用工具、装备,背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下列的罚款;背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修改成:“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背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人获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者不实行监督职责,或者者发现背法行动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的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修改成:“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以及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九条各增添一项,作为第一项:“(一)获得企业法人资历”。
删去第十一条。
二十六、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成:“除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患上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者其他交易。”
二十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成:“音像出版单位之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功课务的单位(下列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功课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的抉择,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该说明理由。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款中的“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修改成“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功课务申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二款修改成:“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者终止制作经营流动的,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设立音像复制单位”修改成“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第二款中的“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修改成“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的抉择,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该说明理由。”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二款修改成:“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者终止复制经营流动的,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的“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修改成“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成:“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该报县级处所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的抉择,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该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该说明理由。”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二款修改成:“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者终止经营流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流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规模、地址或者者终止经营流动的,应该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中的“批准不相符法定设立前提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修改成“批准不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人获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中的“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修改成“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
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八、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成:“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二款修改成:“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流动的,应该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中的“批准不相符法定设立前提的出版、印刷或者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修改成“批准不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人获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六十一条中的“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修改成“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者复制、进口单位”。
删去第七十条。
二十九、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成:“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该将造成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诉负责接管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三十、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药品管理法施行条例》第三条修改成:“开办药品出产企业,申办人应该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前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出产许可证》。”
删去第四条中的“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出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修改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该依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施行办法以及施行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获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应该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于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者药品零售企业是不是相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删去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改成第三十二条,修改成:“变更研制新药、出产药品以及进口药品已经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相符规定的,应该予以批准。其中,不扭转药品内在质量的,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相符规定的,应该予以批准,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扭转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改成第四十一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三十一、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成:“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该自期满第二天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前提产生变化的,应该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讲演;再也不相符减税、免税前提的,应该依法实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追缴。”
三十二、删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的“不患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采取企业的组织情势,并具备以下前提”修改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应该具备以下前提”。第三款中的“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修改成“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
第十条修改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应该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誉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删去第五款。
第二十七条修改成:“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消,查封其从事背法经营流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背法经营流动的专用工具、装备;触犯刑律的,按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及其从事背法经营流动的专用工具、装备;背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下列的罚款;背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增添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该树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流动信誉监管轨制,树立健全信誉束缚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分信息。”
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十三、删去《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三十四、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文物维护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三十六、将《中央贮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成:“(四)拥有经由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修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成:“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应该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规模内从事认证流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成:“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获得法人资历;
“(二)有固定的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三)有相符认证认可请求的管理轨制;
“(四)注册资本不患上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第十一条修改成:“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认证机构资质,除了应该相符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前提外,还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外方投资者获得其所在国家或者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拥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流动的业务阅历。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以及登记,还应该相符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成:“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以及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该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符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前提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该作出是不是批准的抉择。触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该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抉择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抉择不予批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公布依法获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修改成:“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规模相干的推行流动,但不患上从事认证流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依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修改成:“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订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订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以及名称,不患上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患上与国家推广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者近似,不患上阴碍社会管理,不患上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成“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八条修改成:“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消,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认证流动的,责令矫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十八、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修改成“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
三十九、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兽药出产企业”修改成“从事兽药出产的企业”。第二款修改成:“相符前款规定前提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符前款规定前提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出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删去第三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成“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修改成:“兽药出产企业变更出产规模、出产地点的,应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出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该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出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成“发证机关”。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发证机关”修改成“发证机关”。
第三十四条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成“发证机关”。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需要暂停出产、经营以及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权限作出抉择”修改成“需要暂停出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权限作出抉择;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权限作出抉择”。
第五十一条修改成:“兽药出产企业、经营企业休止出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出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原发证、批准部门”修改成“发证、批准部门”。
四十、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该依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符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前提的相干材料”修改成“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依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符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前提的相干材料”。删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该依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相符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提的相干材料”修改成“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依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相符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提的相干材料”。删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条增添一项,作为第一项:“(一)获得企业法人资历”。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应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成“应该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修改成:“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患上从事经营流动。”
四十一、将《食粮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成:“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获得食粮收购资历后,方可从事食粮收购流动。”
删去第十条。
第四十一条改成第四十条,修改成:“未经食粮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食粮收购流动的,由食粮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食粮;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食粮价值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改成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改成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消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改成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消营业执照”。
四十二、删去《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四十三、将《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成:“试验室申报或者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该相符科研需要以及生物安全请求,拥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该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赞成;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试验室应该将立项结果告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四十四、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成:“文艺表演集团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流动,应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以及器材装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流动,应该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以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抉择。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改成第十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该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款改成第四款,修改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流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流动,应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抉择。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改成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成:“按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流动,按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流动,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抉择。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增添一款,作为第四款:“按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该遵照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该树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流动信誉监管轨制,树立健全信誉束缚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分信息。”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成:“(一)背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流动的”。第二项中的“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修改成“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第九条”修改成“第八条”。
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四十五、将《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成:“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产的企业,应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成“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十六、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
四十七、删去《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出口商品检修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允许进口的旧电机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于外贸易合同前,应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者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依据便利对于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于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检修。”
第三十七条修改成:“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修鉴定业务的检修机构,应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相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前提,经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许可,方可接受拜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修鉴定业务。”
删去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改成第五十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未办理备案或者者”。
四十八、删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拜托的”。删去第四款。
四十九、将《文娱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成:“文娱场所申请从事文娱场所经营流动,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文娱场所申请从事文娱场所经营流动,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款中的“申请设立文娱场所”修改成“文娱场所申请从事文娱场所经营流动”。
第十一条修改成:“文娱场所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干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该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该树立文娱场所的经营流动信誉监管轨制,树立健全信誉束缚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分信息。”
第四十条改成第四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五十四条。
五十、删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经保监会批准”。第三款中的“未经保监会批准”修改成“除了保险公司外”。
删去第十条中的“具备”以及“资历”。
第三十六条中的“未经保监会批准”修改成“保险公司之外的单位或者者个人”。
删去第三十七条。
五十一、将《景色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景色名胜区主管部门”。
五十二、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五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修改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任职资历”修改成“任职前提”。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的“第六项”修改成“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条。
第五十四条改成第五十三条,修改成:“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资历管理轨制。”
第五十六条改成第五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或者者分支机构”。
第六十七条改成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二十条”以及第二款中的“任职资历”。
第六十八条改成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任职资历”。
五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获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修改成:“不相符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从事水文流动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罚款。”
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十四、将《民用核安全装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成:“民用核安全装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以及无损检修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修改成:“民用核安全装备无损检修人员背反操作规程致使无损检修结果讲演严重过错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撤消其资历证书。”
五十五、将《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二条中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实施”修改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十六、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修改成“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其进行行政重组”。第二款中的“也能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修改成“也能够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其进行行政重组”。删去第三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修改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抉择延长行政重组期限”。
五十七、将《旅行社条例》第六条修改成:“申请经营国内游览业务以及入境游览业务的,应该获得企业法人资历,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修改成:“申请经营国内游览业务以及入境游览业务的,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拜托的设区的市级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符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干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九条中的“旅行社应该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二条修改成:“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符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提的相干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了。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该遵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成:“(二)分社超越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规模经营游览业务的”。第三项修改成:“(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之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流动的”。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十八、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条例》第二十条修改成:“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依法获得相应的食物出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于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以及食物摊贩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食物出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五十九、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修改成“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删去第三款。
六十、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成:“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以及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该在功课前或者者进出港口前与相符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肃清功课单位签订污染肃清功课协定,明确双方在产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肃清的权力以及义务。”
删去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改成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修改成:“(二)污染肃清功课单位不相符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肃清功课的”。
六十一、删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修改成“营业执照”。
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六十三、删去《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
六十四、删去《气象设施和蔼象探测环境维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者”。
六十五、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成:“(一)获得企业法人资历”。
删去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六十六、删去《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第二款中的“未经依法批准”修改成“除了保险机构外”。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成:“保险机构不相符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前提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矫正,休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矫正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或者者取缔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历”。
另外,对于相干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剂。
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