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全文【修订】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全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维护
第三章 学校维护
第四章 社会维护
第五章 司法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以及接班人,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维护权、介入权等权力,国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给予特殊、优先维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尊敬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态、宗教信仰等,依法同等地享有权力。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以及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教育,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于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以及其他的腐朽思想的腐蚀。
第五条 维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敬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以及特色;
(三)教育与维护相结合。
第六条 维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气力、政党、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于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动,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禁止或者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应该教育以及匡助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维护的意识以及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以及处所各级国家机关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未成年人维护工作。
国务院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维护工作;将未成年人维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规划,相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用组织措施,调和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维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和其他有关社会集团,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维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于维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家庭维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创造优良、辑穆的家庭环境,依法实行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以及抚育义务。
制止对于未成年人施行家庭暴力,制止虐待、抛弃未成年人,制止溺婴以及其他残害婴儿的行动,不患上轻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以及行动习气,以健康的思想、优良的品行以及适量的法子教育以及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利身心健康的流动,预防以及禁止未成年人抽烟、酗酒、流浪、陷溺网络和赌博、吸毒、卖淫等行动。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实行监护职责,抚育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应该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点。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尊敬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必需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患上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停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依据未成年人的春秋以及智力发展状态,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抉择时告诉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患上允许或者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患上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者其他缘由不能实行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该拜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施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重视培育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立异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增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该尊敬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关切、爱惜学生,对于品行出缺点、学习有难题的学生,应该耐心教育、匡助,不患上轻视,不患上背反法律以及国家规定开除了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该依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色,对于他们进行社会糊口指点、心理健康辅导以及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该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文娱以及体育锻炼时间,不患上加剧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该尊敬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患上对于未成年人施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该树立安全轨制,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用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患上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以及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流动。
学校、幼儿园支配未成年人参加聚会、文化文娱、社会实践等集体流动,应该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产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该依据需要,制订应答各种灾难、传染性疾病、食品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维护意识以及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流动中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该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以及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相互配合加以管束;无力管束或者者管束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之处人民政府应该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前提,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专门学校的管理以及指点,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协助以及配合。
专门学校应该对于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以及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以及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该关切、爱惜、尊敬学生,不患上轻视、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该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增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融洽发展。
第四章 社会维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该建立尊敬、维护、教育未成年人的优良风尚,关切、爱惜未成年人。
国家激励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展开多种情势的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流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并采用措施保障家庭经济难题的、残疾的以及活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树立以及改善合适未成年人文化糊口需要的流动场所以及设施,激励社会气力创办合适未成年人的流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藏书楼、青少年宫、儿童流动中心应该对于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留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和影剧场、运动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免费或者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采用措施,激励以及支撑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于未成年人免费或者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该对于未成年人免费或者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激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播送、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以及作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其他公民,创作或者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以及传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于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激励科研机构以及科技集团对于未成年人展开科学知识普及流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用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陷溺网络。
国家激励钻研开发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行用于阻挠未成年人陷溺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制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者以其他方式传布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出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物、药品、玩具、器具以及游乐设施等,应该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不患上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以及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该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患上设置营业性歌舞文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流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文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流动的场所,不患上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不是已经成年的,应该请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制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不是已经成年的,应该请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患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流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流动的场所抽烟、喝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经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维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患上支配其从事太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者危险功课。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表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藏匿、毁弃;除了因清查犯法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者对于无行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公共场所产生突发事件时,应该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制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制止对于未成年人施行性损害。
制止胁迫、诱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流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该采用有力措施,依法保护校园周边的治安以及交通秩序,预防以及禁止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背法犯法行动。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扰乱教学秩序,不患上强占、损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以及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该依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于流浪乞讨等糊口无着未成年人施行救助,承当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应该护送流浪乞讨或者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以及妥善照应,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于孤儿、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的和其他糊口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育。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实行职责,不患上虐待、轻视未成年人;不患上在办理收容抚育工作中攫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以及学校应该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以及养分指点,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前提,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该做好对于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计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履行免费;踊跃防治儿童常见疾病、高发病,加强对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于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点以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踊跃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撑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创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采用多种情势,培育以及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以及荣誉权不受侵略。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再也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对于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前提。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教育以及挽救背法犯法的未成年人,预防以及禁止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背法犯法行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被损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维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实行职责,在司法流动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色以及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流动中对于需要法律赞助或者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赞助机构或者者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匡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赞助或者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该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以及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问题的,应该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依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以及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者者损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历,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历的父母应该依法继续负担抚育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于背法犯法的未成年人,履行教育、感召、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背法犯法的未成年人,应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法案件以及触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案件,应该照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尊敬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依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法嫌疑人,讯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该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遇性损害的刑事案件,应该维护被害人的声誉。
第五十七条 对于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该对于其进行义务教育。
消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轻视。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成年人犯法案件,新闻报导、影视节目、公然出版物、网络等不患上表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象和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动的矫治与犯法行动的预防,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实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者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者对于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实行监护职责,或者者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戒、禁止;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于未成年人施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者其他侮辱人格行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机关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者以其他方式传布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矫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出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物、药品、玩具、器具以及游乐设施不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或者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矫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文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流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营业性歌舞文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流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矫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矫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者招用已经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太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者危险功课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矫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略未成年人隐私,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实行对于未成年人的救助维护职责,或者者虐待、轻视未成年人,或者者在办理收容抚育工作中攫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矫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流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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