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2022修订

336 人看过
核心提示:  反兴奋剂条例2022修订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

  反兴奋剂条例2022修订

  反兴奋剂条例2022修订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依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维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体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资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总署制订、调剂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扬、教育以及监督管理,坚持严格制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制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按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反兴奋剂宣扬、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以及公家的反兴奋剂意识。

  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展开反兴奋剂的宣扬。

  第六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发现背反本条例规定行动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资履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出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 出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下列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药品管理法》(下列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获得《药品出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出产企业应该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出产、销售以及库存情况,并保留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以下前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以及出入库登记轨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以及出入库登记记录应该保留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 除了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患上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的规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予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该说明其用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抉择;对于用处合法的,应该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予证。海关凭进口准予证放行。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该说明供应答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干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抉择;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干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该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予证。海关凭出口准予证放行。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拜托出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该签订书面拜托出产合同,并将拜托出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拜托出产合同应该载明拜托企业的国籍、拜托出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出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拜托出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患上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出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相符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其他同类出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出产企业以及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出产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相符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该保留2年。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资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其出产、销售、进口、运输以及使用,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前款规定之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资,履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食物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资的,出产企业应该在包装标识或者者产品仿单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八条 施行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集团(下列简称体育社会集团)应该加强对于在本体育社会集团注册的运动员以及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该加强对于其所属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集团、运动员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不患上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患上组织、逼迫、诈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患上为使用兴奋剂或者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该为其所属运动员商定医疗机构,指点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公道使用药物;应该记录并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干体育社会集团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医疗信息以及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集团、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该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以及每一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和运动成就等相干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集团应该对于在本体育社会集团注册的成员的以下行动规定处理措施以及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

  (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谢绝、阻止兴奋剂检查的。

  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该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以及申诉权。全国性体育社会集团应该将处理措施以及处理程序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应该教育、提醒运动员不患上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患上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患上组织、逼迫、诈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患上阻止兴奋剂检查,不患上施行影响采样结果的行动。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背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不患上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社会集团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资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集团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该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于其使用药品时,应该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资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种禁用物资的药品的,应该告诉其药品性质以及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集团注册的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资的药品的,应该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以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应该接受兴奋剂检查,不患上施行影响采样结果的行动。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集团注册的运动员离开运动员驻地的,应该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讲演。

  第二十九条 施行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学生的反兴奋剂意识,并采用措施避免在学校体育流动中使用兴奋剂;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应该予以禁止。

  体育专业教育应该包含反兴奋剂的教学内容。

  第三十条 体育健身流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点人员,不患上向体育健身流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资的药品、食物。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兴奋剂检查规则以及兴奋剂检查规划并组织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兴奋剂检查规划,抉择对于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参赛运动员施行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抉择对于省级体育比赛的参赛运动员施行赛内兴奋剂检查。

  其他体育比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比赛组织者抉择。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兴奋剂检查规划,抉择对于在全国性体育社会集团注册的运动员施行赛外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下列简称检查人员)应该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施行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五条 施行兴奋剂检查,应该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实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该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该出示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检查人员实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比赛场所以及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以及人员应该对于检查人员实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患上谢绝、阻止。

  第三十六条 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肯定的相符兴奋剂检测前提的检测机构检测。

  兴奋剂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的规模以及标准对于受检样本进行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实行职责,或者者袒护、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者有其他背反本条例行动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出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药品出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产企业擅自出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会集团、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者组织、逼迫、诈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患上从事体育管理工作以及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患上从事体育管理工作以及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集团、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实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矫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患上从事体育管理工作以及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逼迫、诈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患上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以及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患上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以及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者施行影响采样结果行动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患上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以及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患上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以及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患上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体育社会集团、运动员管理单位背反本条例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依法给予罢职、开除了的行政处罚。

  运动员辅助人员背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依法给予罢职、开除了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处理抉择应该公然,公家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者未实行告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正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下列执业流动。

  第四十五条 体育健身流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流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资的药品、食物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背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集团、运动员管理单位、比赛组织者作出取缔参赛资历、取缔竞赛成就或者者禁赛的处理。

  运动员因遭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