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情报法最新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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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情报法最新修正【全文】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情报法最新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最新修正【全文】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及保障国家情报工作,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利益,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整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以及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撑,保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以及领土完全、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延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第三条 国家树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于国家情报工作履行统一领导,制订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计划国家情报工作总体发展,树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调和机制,兼顾调和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钻研抉择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以及组织戎行情报工作。

  第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公然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大众线路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情报机构、戎行情报机构(下列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展开情报行为。

  各有关国家机关应该依据各自职能以及任务分工,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亲密配合。

  第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忠于国家以及人民,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清正廉正,忘我奉献,坚决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利益。

  第七条 任何组织以及公民都应该依法支撑、协助以及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守旧所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

  国家对于支撑、协助以及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以及组织给予维护。

  第八条 国家情报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尊敬以及保障人权,保护个人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对于在国家情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以及组织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腕以及渠道,在境内外展开情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该依法收集以及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施行或者者指使、资助别人施行的,或者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施行的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安全以及利益行动的相干情报,为防范、禁止以及惩治上述行动提供情报根据或者者参考。

  第十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以及组织树立合作瓜葛,拜托展开相干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展开对于外交换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展开情报工作,可以请求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撑、协助以及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据工作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身份维护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由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以及个人了解、讯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七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迫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据工作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以及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干工作场所以及装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该及时奉还或者者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该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据工作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机关提供免检等便利。

  第十九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患上超出职权、滥用职权,不患上侵略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患上应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者别人谋取私利,不患上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展开情报工作,受法律维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设,对于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履行特殊管理,给予特殊保障。

  国家树立适应情报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考查、培训、待遇、退出等管理轨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该适应情报工作需要,提高展开情报工作的能力。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该运用科学技术手腕,提高对于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以及研判分析水平。

  第二十三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者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树立合作瓜葛的人员因协助国家情报工作,其本人或者者近亲属人身安全遭到要挟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采用必要措施,予以维护、营救。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要安放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放。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做好安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展开国家情报工作或者者支撑、协助以及配合国家情报工作致使伤残或者者牺牲、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个人以及组织因支撑、协助以及配合国家情报工作致使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该树立健全严格的监督以及安全审查轨制,对于其工作人员遵照法律以及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用必要措施,按期或者者不按期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以及组织对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出职权、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背法背游记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该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诉检举人、控告人。

  对于依法检举、控告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以及组织,任何个人以及组织不患上压抑以及打击报复。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该为个人以及组织检举、控告、反应情况提供便利渠道,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展开情报工作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干单位给予处罚或者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正告或者者十五日下列拘留;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泄漏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干单位给予处罚或者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正告或者者十五日下列拘留;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者其他相干人员施行冒名行骗、欺骗、讹诈勒索等行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超出职权、滥用职权,侵略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应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者别人谋取私利,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等背法背游记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17年6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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