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版【修正】

531 人看过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版【修正】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版【修正】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依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供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介入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宏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以及社会取得物资匡助的权力,有享受社会服务以及社会优待的权力,有介入社会发展以及同享发展成果的权力。

  制止轻视、侮辱、虐待或者者抛弃老年人。

  第四条 踊跃应答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时间战略任务。

  国家以及社会应该采用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轨制,逐渐改善保障老年人糊口、健康、安全和介入社会发展的前提,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树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提高对于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靠、机构为支持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提倡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树立不乱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激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调和发展。

  国务院制订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年度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调和、指点、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该反应老年人的请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激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踊跃应答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该广泛展开敬老、养老、助老宣扬教育流动,建立尊敬、关切、匡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以及幼儿园应该对于青少年以及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播送、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该反应老年人的糊口,展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扬,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撑老龄科学钻研,树立老年人状态统计调查以及发布轨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敬老、养老、助老成就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者个人,对于介入社会发展做出凸起贡献的老年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该遵纪遵法,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一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供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该尊敬、关切以及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供养人应该实行对于老年人经济上赡养、糊口上照料以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应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供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供养义务的人。

  供养人的配偶应该协助供养人实行供养义务。

  第十五条 供养人应该使得病的老年人及时患上到医治以及护理;对于经济难题的老年人,应该提供医疗费用。

  对于糊口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供养人应该承当照料责任;不能亲身照料的,可以依照老年人的意愿拜托别人或者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供养人应该妥善支配老年人的住房,不患上逼迫老年人栖身或者者迁居前提拙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者其他亲属不患上强占,不患上擅自扭转产权瓜葛或者者租赁瓜葛。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供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供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者拜托别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看管或者者拜托别人看管老年人的林木以及畜生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该关切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患上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栖身的家庭成员,应该时常看望或者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供养人投亲休假的权力。

  第十九条 供养人不患上以抛却继承权或者者其他理由,谢绝实行供养义务。

  供养人不实行供养义务,老年人有请求供养人付给供养费等权力。

  供养人不患上请求老年人承当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赞成,供养人之间可以就实行供养义务签订协定。供养协定的内容不患上背反法律的规定以及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者供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定的实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维护。子女或者者其他亲属不患上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糊口。

  供养人的供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瓜葛变化而解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于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罚的权力,子女或者者其他亲属不患上干涉,不患上以盗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略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力,有接受赠与的权力。子女或者者其他亲属不患上强占、抢夺、转移、藏匿或者者损毁应该由老年人继承或者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言处罚财产,应该依法为老年配偶保存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于年迈无供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供养人、扶养人不实行供养、扶养义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者供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该督促其实行。

  第二十五条 制止对于老年人施行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整民事行动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者其他与自己瓜葛亲密、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肯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者部份丧失民事行动能力时,依法承当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前肯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者部份丧失民事行动能力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肯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树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撑政策,激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糊口或者者就近栖身,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者供养人迁徙提供前提,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匡助。

  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轨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糊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轨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糊口保障的老年人以及相符前提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份,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订医疗保险办法,应该对于老年人给予照应。

  第三十条 国家逐渐展开长时间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于糊口长时间不能自理、经济难题的老年人,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于经济难题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糊口、医疗、栖身或者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糊口来源、无供养人以及扶养人,或者者其供养人以及扶养人确无供养能力或者者扶养能力的,由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赡养或者者救助。

  对于流浪乞讨、遭遇抛弃等糊口无着的老年人,由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在施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轨制或者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该优先照应相符前提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老年人福利轨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祥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添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激励处所树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补助轨制。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规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轨制。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份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以及其他待遇应该患上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需按时足额支付,不患上剥削、拖欠或者者挪用。

  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激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资匡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定或者者其他扶助协定。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者个人依照遗赠扶养协定,承当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力。

  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三十七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激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糊口照料、紧迫救济、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情势的服务。

  对于经济难题的老年人,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逐渐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应该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树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糊口服务、文化体育流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痊愈等服务设施以及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倡导邻里间关切、匡助有难题的老年人。

  激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提倡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经济发展水祥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渐增添对于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用措施,激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创办、运养分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流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老年人口比例及散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计划以及土地应用整体计划,兼顾支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质。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患上扭转用处。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创办的养老机构,应该优先保障经济难题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以及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树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以及养老服务评估轨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以及标准,加强监督以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该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便可展开服务流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于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树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轨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点、监督以及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于养老机构施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用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以及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背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背法的行动,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者终止的,应该妥善安放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该为养老机构妥善安放老年人提供匡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树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材培育、使用、评价以及鼓励轨制,依法规范用工,增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公道增长,发展专职、兼职以及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激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干专业或者者培训项目,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材。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该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以任何方式损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九条 国家激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激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计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常见疾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激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激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于老年病的专科或者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展开老年人的健康服务以及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用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钻研以及人材培育,提高老年病的预防、医治、科研水平,增进老年病的初期发现、诊断以及医治。

  国家以及社会采用措施,展开各种情势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用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以及引导企业开发、出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以及提供相干的服务。

  第五章 社 会 优 待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订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渐提高优待水平。

  对于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给予平等优待。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以及享受其他物资匡助提供前提。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瓜葛变更、户口迁移等触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该就办理事项是不是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讯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六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损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难题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者免交;需要取得律师匡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取得法律赞助。

  激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难题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利便,对于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前提之处,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展开巡回医疗、护理、痊愈、免费体检等服务。

  倡导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八条 倡导与老年人日常糊口亲密相干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以及航空客运,应该为老年人提供优待以及照应。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留念馆、公共藏书楼、文化馆、影剧场、运动场馆、公园、游览景点等场所,应该对于老年人免费或者者优惠开放。

  第六十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当创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采用措施,推动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以及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计划时,应该依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散布以及老年人的特色,兼顾斟酌合适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糊口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订以及完美触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师、验收、运行、保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干标准的施行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制订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以及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栖身区等,应该相符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糊口亲密相干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以及管理人应该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撑老年宜栖身宅的开发,推进以及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栖身环境。

  第七章 介入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以及社会应该注重、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巧、经验以及良好品德,施展老年人的专长以及作用,保障老年人介入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糊口。

  第六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展开有利身心健康的流动。

  第六十八条 制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共政策,触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该听取老年人以及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以及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建议。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介入社会发展创造前提。依据社会需要以及可能,激励老年人在自愿以及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以下流动:

  (一)对于青少年以及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艰苦奋斗等良好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以及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介入科技开发以及利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以及出产流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创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介入保护社会治安、协助调处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流动。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维护。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支配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者危险功课。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力。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激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老年教育应该加强领导,统一计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二条 国家以及社会采用措施,展开合适老年人的大众性文化、体育、文娱流动,丰厚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糊口。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被损害人或者者其代理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对于侵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以及检举,应该依法及时受理,不患上推委、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实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该给予批判教育,责令矫正。

  国家工作人员背法失职,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机关责令矫正,或者者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供养、扶养或者者住房、财产等产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处委员会或者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处委员会或者者其他有关组织调处前款纠纷时,应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以及纠纷;对于有错误的家庭成员,应该给予批判教育。

  人民法院对于老年人追索供养费或者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于老年人负有供养义务、扶养义务而谢绝供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者对于老年人施行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判教育;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欺骗、抢夺、强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侮辱、诬蔑老年人,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老年人人身以及财产权益,或者者未依照商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于养老机构负有管理以及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实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

  第八十二条 触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相符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保护以及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对于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习俗习气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制订变通的或者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相符本法规定前提的,应该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