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会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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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讯工作中合用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依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讯工作中合用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新工会法司法解释全文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依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讯工作中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抉择》修正)

  为正确审理触及工会经费以及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力的民事案件,保护工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合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触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该认定按照工会法树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历。拥有法人资历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义务。树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和工会投资创办的企业,依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分别承当各自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 依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触及肯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该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差错”,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者第(四)项规定的情景。

  第三条 基层工会或者者上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该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于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就无异议部份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工会经费的案件中,需要依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全体职工”“工资总额”肯定拨缴数额的,“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者提起诉讼,请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基层工会请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六条 依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触及职工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流动或者者实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消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消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患上的报酬;或者者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消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对于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合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就工会经费的拨缴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申请费;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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