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最新修正
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最新修正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洋环境维护法>等七部法律的抉择》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以及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维护、增殖、开发以及公道应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出产者的合法权益,增进渔业出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人民糊口的需要,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以及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出产流动,都必需遵照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于渔业出产履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着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把渔业出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采用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计划以及综合应用。
第四条 国家激励渔业科学技术钻研,推行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以及维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出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钻研等方面成就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者物资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首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于渔业的监督管理,履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了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以及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依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协商制订管理办法,或者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出产或者者渔业资源调查流动,必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订有条约、协议的,依照条约、协议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介入以及从事渔业出产经营流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激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充沛应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于水域应用进行统一计划,肯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以及滩涂。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国家计划肯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该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出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出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该优先支配当地的渔业出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计划肯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出产产生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患上损坏养殖出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对于商品鱼出产基地以及城市郊区首要养殖水域的维护。
第十六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水产良好品种的选育、培养以及推行。水产新品种必需经全国水产原种以及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行。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出产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而,渔业出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了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需施行检疫,避免病害传入境内以及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依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需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养殖出产的技术指点以及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出产不患上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资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出产应该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肯定养殖密度,公道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患上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以及税收等方面采用措施,激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依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支配内水以及近海捕捞气力。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肯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履行捕捞限额轨制。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以及评估,为履行捕捞限额轨制提供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肯定的首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或者者协商肯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以及分配结果必需向社会公然,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捕捞限额轨制施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该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于捕捞业履行捕捞许可证轨制。
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议肯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者公海从事捕捞功课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功课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功课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然而,批准发放海洋功课的捕捞许可证不患上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节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患上买卖、出租以及以其他情势转让,不患上涂改、捏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功课的,应该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的或者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议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前提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修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相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该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功课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依照捕捞许可证关于功课类型、场所、时限、鱼具数量以及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功课,并遵照国家有关维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该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功课的船舶必需经渔业船舶检修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下水功课。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该遵照国家的统一计划,履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对于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以及维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于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计划,采用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以及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维护费,专门用于增殖以及维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维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维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拥有较高经济价值以及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树立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在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内从事捕捞流动。
第三十条 制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坏渔业资源的法子进行捕捞。制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鱼具。制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制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患上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者禁渔期内制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维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以及禁渔期,制止使用或者者限制使用的鱼具以及捕捞法子,最小网目尺寸和其他维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制止捕捞有首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首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需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以及时间内,依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该采用措施,维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于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该建造过鱼设施或者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该肯定渔业出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制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患上围垦;首要的苗种基地以及养殖场所不患上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功课,对于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功课单位应该事前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用措施,避免或者者减少对于渔业资源的侵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维护以及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洋环境维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于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履行重点维护,避免其灭绝。制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钻研、驯养孳生、展览或者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坏渔业资源法子进行捕捞的,背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者使用禁用的鱼具、捕捞法子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鱼具,撤消捕捞许可证;情节尤其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鱼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鱼具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别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者损坏别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矫正,可以处二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别人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出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应用;逾期未开发应用的,撤消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
未依法获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出产的,责令矫正,补办养殖证或者者限期撤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获得养殖证或者者超出养殖证许可规模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出产,阴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撤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获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鱼具以及渔船。
第四十二条 背反捕捞许可证关于功课类型、场所、时限以及鱼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鱼具,撤消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者以其他情势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撤消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捏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出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当即休止经营,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内从事捕捞流动的,责令当即休止捕捞,没收渔获物以及鱼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背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出产以及渔业资源调查流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者将其驱赶,可以没收渔获物、鱼具,并处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坏或者者渔业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洋环境维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抉择。然而,本法已经对于处分机关作出规定的除了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于背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者使用禁用的鱼具、捕捞法子进行捕捞,和未获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沛,然而当场不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以及执行行政处分抉择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鱼具或者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以及执行行政处分抉择。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者从事渔业出产经营流动的,或者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实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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