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维护条例施行细则最新【全文】
电力设施维护条例施行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依据《电力设施维护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订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合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经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以及人民大众都有维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处所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包含: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维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维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维护领导小组,应该在有关电力路线沿线组织大众护线,大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维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订办法,规定大众护线组织情势、权力、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需加强对于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对于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动,电力企业有权禁止并可以劝其矫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了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处理,和采用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腕。
第五条 架空电力路线维护区,是为了保证已经建架空电力路线的安全运行以及保障人民糊口的正常供电而必需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落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路线维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以及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以及所构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下列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维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路线双侧各100米所构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下列航道时,为路线双侧各50米所构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维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路线地面标桩双侧各0.75米所构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维护区依本条规定肯定。
在维护区内制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制止挖坑、取土、兴修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不患上堆放杂物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制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赞成,不许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该协商,并采用安全措施,达成协定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以下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路线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路线穿越的人员流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路线的地段;
(四)电力路线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规模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功课。因工作需要必需进行爆破功课时,应该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功课的法律法规,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患上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书面赞成,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规模外进行的爆破功课必需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患上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出产以及工作秩序,不患上挪动、侵害出产场所的出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患上在距架空电力路线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以下规模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流动:
(一)35千伏及下列电力路线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路线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规模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流动时,必需遵照以下请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查以及检验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患上影响基础的不乱,如可能引发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流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患上破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扭转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路线维护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患上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以及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路线时,必需采用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路线一般不患上逾越房屋。对于架空电力路线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路线建设单位应该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患上超越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逾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该采用增添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逾越房屋的安全。被逾越房屋不患上再行增添高度。超出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需相符安全距离的请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路线建设项目以及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产生阴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路线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该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患上再种植树木;对于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路线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以及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再也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定。
(二)架空电力路线建设项目、规划已经经当地城市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于影响架空电力路线安全运行的树木,应该负责修剪,并维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终究高度以及架空电力路线导线之间的距离相符安全距离的请求。
(三)依据城市绿化计划的请求,必需在已经建架空电力路线维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患上赞成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维持树木自然生长终究高度以及架空电力路线导线之间的距离相符安全距离的请求。
(四)架空电力路线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于不相符上述请求的树木应该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者计划已经建电力设施(或者已经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电力设施)双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该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维护区内,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者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于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维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该予以砍伐,其实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揭发损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动相符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2000元下列的奖励;对于同损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动进行斗争并避免事故产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于为维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难作斗争,成就凸起或者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资奖励。
对于保护、维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资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者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动,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罚款:
(一)破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破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者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者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装备的。损坏电力装备、危害公共安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下背反《电力设施维护条例》以及本细则的行动,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者已经废弃休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终了或者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背反治安管理的行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背法行动予以行政处分,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维护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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