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居民身份证法施行细则最新【全文】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抉择》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0月29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抉择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抉择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成:“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含:姓名、性别、民族、诞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以及签发机关。”
第三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该登记指纹信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国家抉择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者证件严重破坏不能识别的,公民应该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呈现过错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需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该申请补领。
三、第十三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实行职责或者者提供服务进程中取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增添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者在重大流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增添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漏在实行职责或者者提供服务进程中取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单位有前款行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有前两款行动,对于别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成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成:“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休止使用。按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抉择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休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抉择。”
本抉择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法》依据本抉择作相应修改,从新公布。
2021居民身份证法施行细则最新【全文】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依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以及发放
第三章 使用以及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栖身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流动,保护社会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 栖身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含:姓名、性别、民族、诞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以及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一个公民独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依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该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以及相符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抉择同时使用履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间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以及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该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假寓的,华侨回国假寓的,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假寓并被批准加入或者者恢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该按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该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抉择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者证件严重破坏不能识别的,公民应该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呈现过错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需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该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景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该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诉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该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该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量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患上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该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以及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流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谢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实行职责或者者提供服务进程中取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公民应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景。
按照本法规定未获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先款规定的有关流动,可使用相符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于有背法犯法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施行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产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者在重大流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景。
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谢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景,采用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扣押居民身份证。然而,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栖身强制措施的情景除了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正告,并处二百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别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者处十日下列拘留,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冒用别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捏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捏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以及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捏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动之一,从事犯法流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漏在实行职责或者者提供服务进程中取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单位有前款行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有前两款行动,对于别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之外的信息或者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按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背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漏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该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于城市中领取最低糊口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糊口难题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以及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于其他糊口确有难题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以及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以及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体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以及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休止使用。按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抉择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休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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