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全文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移交接管
第三章 退役安放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七章 褒扬鼓励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呈现役的军官、军士以及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以及戎行建设做出了首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要气力。
尊敬、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切、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以及戎行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该与经济发展相调和,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放工作应该公然、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糊口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树立参战退役军人尤其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该继续发扬人民戎行良好传统,模范遵照宪法以及法律法规,守旧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踊跃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以及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处所各级有关机关应该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戎行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亲密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同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撑。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与中央以及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亲密配合,兼顾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保护、利用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以及处所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放、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激励以及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气力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撑以及匡助。
第十一条 对于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管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应该制订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管规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该将退役军人移交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管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放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肯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持戎行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管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该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管、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放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瓜葛以及相应资金,转入安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戎行有关部门亲密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瓜葛以及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管进程中,产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产生与其安放有关的问题,由安放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产生其他移交接管方面问题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放
第二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照移交接管规划,做好退役军人安放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放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该依法接管安放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该接受安放。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退役的军官,国家采用退休、改行、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放。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放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依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改行方式安放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依据其德才前提和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以及工作需要支配工作岗位,肯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退役的军士,国家采用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支配工作、退休、赡养等方式妥善安放。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放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支配工作方式安放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依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支配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放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依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赡养方式安放的,由国家赡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用自主就业、支配工作、赡养等方式妥善安放。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放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支配工作方式安放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依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支配工作岗位。
以赡养方式安放的,由国家赡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改行、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支配工作、赡养等安放方式的合用前提,依照相干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改行军官、支配工作的军士以及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接管安放。对于以下退役军人,优先安放: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改行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元勋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时间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管安放改行军官、支配工作的军士以及义务兵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管安放改行军官、支配工作的军士以及义务兵的,应该依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该优先留用接管安放的改行以及支配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放的退役军官以及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者聘请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请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依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干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树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放、收治疗养轨制。戎行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放地人民政府安放。安放地人民政府应该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痊愈、护理以及糊口难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以及家眷排难解纷。
相符前提的军官以及军士退呈现役时,其配偶以及子女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者事业单位工作,相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放地人民政府负责支配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者无工作单位的,安放地人民政府应该提供就业指点,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放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予和时办理。对于以下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元勋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时间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相符前提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该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缭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点、精细化、针对于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用措施加强对于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匡助退役军人完美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巧水祥和综合职业素养,晋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树立学历教育以及职业技巧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树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调和机制,兼顾计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可以依据部队特色以及前提提供职业技巧贮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各类高等学校举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知识拓展、技巧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展开教育培训提供支撑以及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以及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兼顾支配,可以通过单列规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经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存入学资历或者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者复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到达报考钻研生前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靠以及支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巧培训。退役军人未到达法定退休春秋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巧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呈现役,安放地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巧培训,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历证书或者者职业技巧等级证书并举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按期对于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巧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以及考查,提高职业技巧培训质量以及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用政府推进、市场引导、社会支撑相结合的方式,激励以及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点以及服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扬、组织、调和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用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情势,展开就业举荐、职业指点,匡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后补评或者者从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以及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该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点等服务。
国家激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者招聘人员时,对于退役军人的春秋以及学历前提可以适量放宽,平等前提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以及义务兵服现役阅历视为基层工作阅历。
退役的军士以及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该设置必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同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规划。
各地应该重视从优秀退役军人当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以及村专职工作人员。
戎行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该优先选用相符前提的退役军人。
国家激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境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创业园区,应该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前提的地区可以树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兴办小微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相符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以及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以及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于参战退役军人,应该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渐解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轨制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树立兼顾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相符安放住房优待前提的,履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放地人民政府兼顾计划、科学施行。
第五十二条 戎行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该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于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以及游览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病院、荣耀院建设,充沛应用现有医疗以及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者集中赡养孤老、糊口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该优先接管老年退役军人以及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树立退役军人帮扶赞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于糊口难题的退役军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赞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依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斟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肯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扬鼓励
第五十七条 国家树立退役军人荣誉鼓励机制,对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凸起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取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放地人民政府在接管退役军人时,应该举办迎接典礼。迎接典礼由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施行。
第五十九条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为退役军人家庭吊挂荣耀牌,按期展开访问慰劳流动。
第六十条 国家、处所以及戎行举办重大庆典流动时,应该约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约请的退役军人参加剧大庆典流动时,可以穿戴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以及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留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重视施展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国防教育流动中的踊跃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可以约请退役军人协助展开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约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用退役军人介入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退役军人先进业绩的宣扬,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宏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以及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处所志工作的机构应该将本行政区域内以下退役军人的名录以及业绩,编纂录入处所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取得省部级或者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相符前提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兼顾计划烈士留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展开英雄烈士祭扫留念流动等多种情势,宏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留念设施的修葺、维护以及管理。
国家推动军人公墓建设。相符前提的退役军人逝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树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以及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晋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该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络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访问慰劳、权益保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以及工作糊口状态,指点接管安放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有关保障工作。
接管安放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该结合退役军人工作以及糊口状态,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管安放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该加强对于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以及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扬与退役军人相干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轨制。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树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撑以及匡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应该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该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赞助等必要的匡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依法指点、督促有关部门以及单位做好退役安放、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鼓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干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履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以及考查评价轨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于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查评价内容。
对于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以及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职责,应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背反本法行动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以及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肯定退役军人安放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放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相符前提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背反规定肯定抚恤优待对于象、标准、数额或者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干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应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者别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溺职的;
(八)有其他背反法律法规行动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谢绝或者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放任务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予以通报批判。对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搞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干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缔相干待遇,追缴非法所患上,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背法犯法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断、降低或者者取缔其退役相干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于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断、降低或者者取缔其退役相干待遇的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呈现役的警官、警士以及义务兵等人员,合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合用于文职干部。
戎行院校学员依法退呈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规模以及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疗养以及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依照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放管理。
本法实施前已经经依照自主择业方式安放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依照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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