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增进法施行条例2020【全文】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农业机械化增进法施行条例2020【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行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扶持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增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改善农业出产经营前提,不断提高农业的出产技术水祥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进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出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干农事流动的机械、装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把推动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采用财政支撑以及施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渐提高对于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沛施展市场机制的作用,依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维护环境的原则,增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逼迫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用措施,展开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扬以及教育,培育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材,推动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亲密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增进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亲密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增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组织有关单位采用技术攻关、实验、示范等措施,增进基础性、症结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钻研以及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的推行利用。
第八条国家支撑有关科研机构以及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钻研,依据不同的农业出产前提以及农民需求,钻研开发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支撑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出产、推行相结合,增进农业机械与农业出产技术的发展请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撑农业机械出产者开发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采取先进技术、先进工艺以及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以及技术水平,降低出产本钱,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以及质量良好、节俭能源、价格公道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撑引进、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症结零配件以及技术,激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钻研、开发、出产以及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订以及完美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以及功课质量等标准。对于农业机械产品触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环境维护的技术请求,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该依法组织对于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于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依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以及农业出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于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合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售后服务状态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出产者、销售者应该对于其出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当零配件供应以及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出产者应该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身安全的请求,在其出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相符质量请求的,农业机械出产者、销售者应该负责修理、改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出产损失或者者其他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请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出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出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出产者、销售者应该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需经由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制止出厂、销售以及进口。
制止出产、销售不相符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请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制止应用残次零配件以及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第四章 推行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撑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推行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行农业机械产品,应该适应该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农业技术推行法的规定,在推行地区经由实验证明拥有先进性以及合用性。
农业机械出产者或者者销售者,可以拜托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对于其定型出产或者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合用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应该公布拥有合用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树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激励农业机械出产者、经营者等树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依据增进农业结构调剂、维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行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肯定、公布国家支撑推行的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按期调剂。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依据上述原则,肯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撑推行的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按期调剂。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该由农业机械出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合用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应用率以及功课效力,降低功课本钱。
国家支撑以及维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功课水平。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该依照安全出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于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扬、教育以及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功课时,应该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以及功课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功课组织可以依照双方自愿、同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者外埠的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功课服务。有偿农业机械功课应该相符国家或者者处所规定的农业机械功课质量标准。
国家激励跨行政区域展开农业机械功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支撑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功课,保护功课秩序,提供便利以及服务,并依法施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激励以及扶持发展多种情势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美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该依据农民、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行、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应该以实验示范基地为依靠,为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行、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该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装备以及拥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巧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该免费从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出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用措施,激励以及支撑农业机械出产者增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钻研开发投入,并对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以及制造施行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以及处所财政预算支配的科技开发资金应该对于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立异给予支撑。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该分别支配专项资金,对于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撑推行的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该遵循公然、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发放,也能够采取贴息方式支撑金融机构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出产功课服务的收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依据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农业机械的农业出产功课用燃油支配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该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功课的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保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前提。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该树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收集、收拾、发布轨制,为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背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背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背章功课的,责令矫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依照规定为农业机械出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者捏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背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出产者、销售者对于其出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矫正,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背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奉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患上,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者所在单位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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