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合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牾的抉择一概无效,税务机关不患上执行,并应该向上级税务机关讲演。
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定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牾的,一概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订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计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施行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计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施行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踊跃支撑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干信息的同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背法行动不属于保密规模。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订税务人员行动准则以及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背法行动,应该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该依照上级税务机关的抉择及时矫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背法行动,应该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讲演。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订。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剂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施行税务行政处分、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瓜葛之一的,应该躲避:
(一)夫妻瓜葛;
(二)直系血亲瓜葛;
(三)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瓜葛;
(四)近姻亲瓜葛;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厉害瓜葛。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下列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明确划分税务局以及稽查局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处所税务局对于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该采取同一代码,信息同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向同级国家税务局以及处所税务局按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
第十二条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出产、经营地或者者纳税义务产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照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请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之外的纳税人,除了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外,应该自纳税义务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患上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再也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产生变化的,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产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该自产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产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他情景,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依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该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触及扭转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者注销登记前或者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该自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者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以及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讲演其全体账号;产生变化的,应该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讲演。
第十八条 除了依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需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流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于税务登记证件履行按期验证以及换证轨制。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该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出产、经营场所或者者办公场所公然吊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该在15日内书面讲演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出产、经营流动的,应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流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该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者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该采取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 出产、经营范围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用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以及办理账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轨制或者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该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仿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树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该相符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全核算其收入或者者所患上。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该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依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轨制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全计算其收入以及所患上或者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全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轨制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全计算其收入以及所患上或者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该树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以及报表,应该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处所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该依照税务机关的请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以及资料。
税控装置推行利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该合法、真实、完全。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该保留10年;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该树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轨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用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讲演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肯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流以及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该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该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以及请求保留有关资料,并按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该依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该依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讲演表的主要内容包含: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根据,扣除了项目及标准,合用税率或者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该照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依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定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流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讲演时,应该照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讲演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履行按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履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讲演表确有难题,需要延期的,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定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讲演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然而,应该在不可抗力情景解除后当即向税务机关讲演。税务机关应该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于税款征收的管理,树立、健全责任轨制。 税务机关依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利便纳税人、降低税收获本的原则,肯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于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该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依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以及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患上占压、挪用、截留,不患上缴入国库之外或者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之外的任何账户。
已经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变更预算科目以及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该依据利便、快捷、安全的原则,踊跃推行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难题: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产生较大损失,正常出产经营流动遭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泉资金在扣除了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规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处所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条件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讲演,当期货泉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于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请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讲演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该自期满第二天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前提产生变化的,应该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讲演;再也不相符减税、免税前提的,应该依法实行
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有益于税收控管以及利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拜托有关单位以及人员代征零星扩散以及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拜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以及人员依照代征证书的请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患上谢绝;纳税人谢绝的,受托代征单位以及人员应该及时讲演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和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患上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患上转借、倒卖、变造或者者捏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该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拜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景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法子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者相似行业中经营范围以及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依照营业收入或者者本钱加公道的费用以及利润的法子核定;
(三)依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者测算核定;
(四)依照其他公道法子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法子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法子核定。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采用本条规定的法子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该提供相干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剂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者承租人有独立的出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按期向发包人或者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者房钱的,承包人或者者承租人应该就其出产、经营收入以及所患上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发包人或者者出租人应该自发包或者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讲演。发包人或者者出租人不讲演的,发包人或者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者承租人承当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景的,在清理前应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讲演;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理。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以下瓜葛之一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者间接的具有或者者节制瓜葛;
(二)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具有或者者节制;
(三)在利益上拥有相干联的其他瓜葛。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是指没有关联瓜葛的企业之间依照公平成交价格以及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来往。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来往的定价原则以及计算法子,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商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剂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者低于没有关联瓜葛的企业之间所能赞成的数额,或者者利率超过或者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来往收取或者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来往,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来往作价或者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来往作价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景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以下法子调剂计税收入额或者者所患上额:
(一)依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者相似业务流动的价格;
(二)依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瓜葛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获得的收入以及利润水平;
(三)依照本钱加公道的费用以及利润;
(四)依照其他公道的法子。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来往产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来往产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剂。
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包含到外县(市)从事出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该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于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依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含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以及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书画、奢华住宅或者者一处之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保持糊口必须的住房以及用品。
税务机关对于单价5000元下列的其他糊口用品,不采用税收顾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眷,是指与纳税人共同栖身糊口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无糊口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含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和纳税人或者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者未全体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历的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赞成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该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于象、担保规模、担保期限以及担保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赞成,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该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和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时,应该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该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者其成年家眷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应该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至关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法子肯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该包含滞纳金以及拍卖、变卖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于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总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施行扣押、查封时,对于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再也不办理该动产或者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于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当。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者使用的错误酿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当。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用税收顾全措施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税款或者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消除税收顾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该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没法拜托拍卖或者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能够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没法拜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没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制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该交由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者变卖所患上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份应该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遇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誉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含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和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时间限不患上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依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挠其出境。阻挠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订。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肯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第二天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者播送、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按期公告。
对于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履行按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该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请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该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含依法预缴税款构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依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以及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合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者执法行动背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过错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过错和显明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过错等失误,未缴或者者少缴、未扣或者者少扣、未收或者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以及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背法行动作出的抉择,税务机关应该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背法行动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抉择、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该依据有关机关的抉择、意见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模以及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抉择、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患上将其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该树立科学的检查轨制,兼顾支配检查工作,严格节制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该制订公道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该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规范选案程序以及检查行动。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然而税务机关必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全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然而税务机关必需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守旧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含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以及资金来往情况。
第八十八条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税收顾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患上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该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以及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以及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谢绝检查。税务机关对于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以及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以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2000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者捏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矫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矫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者其他利便,致使未缴、少缴税款或者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了没收其背法所患上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者骗取的税款1倍下列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谢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向税务机关讲演,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谢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照实反应情况,或者者谢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谢绝或者者阻挠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相、照像以及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以及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藏匿、烧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景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背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者少缴税款的,除了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于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者没收背法所患上时,应该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谢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肯定纳税主体、征税对于象、征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合用税率、计税根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动有异议而产生的争议。
第八章 文书投递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投递税务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投递人。
受投递人是公民的,应该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眷签收。
受投递人是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应该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投递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投递税务文书应该有投递回证,并由受投递人或者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投递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者盖章,即为投递。
第一百零三条 受投递人或者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谢绝签收税务文书的,投递人应该在投递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以及日期,并由投递人以及见证人签名或者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投递人处,即视为投递。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投递税务文书有难题的,可以拜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者其他单位代为投递,或者者邮寄投递。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者拜托投递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者见证人在投递回证上的签收或者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邮寄投递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并视为已经投递。
第一百零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投递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投递:
(一)同一投递事项的受投递人众多;
(二)采取本章规定的其他投递方式没法投递。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含: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矫正通知书;
(三)税收顾全措施抉择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抉择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抉择书;
(七)税务行政处分抉择书;
(八)行政复议抉择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下列”、“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按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第二天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拜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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