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2修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以及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前提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以及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尤其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以及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力,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与道路交通流动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都应该遵照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该遵循依法管理、利便大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时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扬,并模范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和其他组织,应该对于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该加强科学钻研,推行、使用先进的管理法子、技术、装备。
第二章 车辆以及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于机动车履行登记轨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获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该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于相符前款规定前提的,应该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对于不相符前款规定前提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者请求机动车吊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许登记的机动车应该相符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该接受对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修。然而,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出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修相符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检修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修。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该吊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该依照规定吊挂并维持清晰、完全,不患上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产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典质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于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车辆用处、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修。对于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应该予以检修,任何单位不患上附加其他前提。对于相符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发给检修合格标志。
对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修履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履行社会化之处,任何单位不患上请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不患上请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颐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对于机动车检修收取费用,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履行机动车强制报废轨制,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态以及不同用处,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该报废的机动车必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患上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该依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患上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者与其相相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该严格依照规定的用处以及前提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该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以及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者擅自扭转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者特征;
(二)扭转机动车型号、发念头号、车架号或者者车辆辨认代号;
(三)捏造、变造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履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轨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该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该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以及夜间反光装置,应该相符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该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该相符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前提;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种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相符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前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查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该依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该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履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履行备案管理,并对于驾驶培训流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疲塌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该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巧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和驾驶培训以及考试主管部门不患上举行或者者介入举行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机能进行当真检查;不患上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者机件不相符技术标准等拥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者麻醉药品,或者者患有阴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患上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患上逼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安全驾驶请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施行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动,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履行积累记分轨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积累记分到达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从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回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积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前提
第二十五条 全国履行统一的道路交通讯号。
交通讯号包含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该相符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请求以及国家标准,并维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依据通行需要,应该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讯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讯号,应该提早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扬。
第二十六条 交通讯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制止通行,绿灯表示准予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该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该在距道口必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设置、挪动、占用、损毁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双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该与交通设施维持必要的距离,不患上遮挡路灯、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不患上阴碍安全视距,不患上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泊车场以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计划、设计、建设,应该相符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请求,并依据交通需求及时调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者泊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该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讲演,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解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该及时作出处理抉择。
第三十条 道路呈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者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者管理部门应该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景,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该及时采用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流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发掘道路,或者者逾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该事前征患上道路主管部门的赞成;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该征患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赞成。
施工功课单位应该在经批准的路段以及时间内施工功课,并在距离施工功课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显明的安全警示标志,采用防护措施;施工功课终了,应该迅速肃清道路上的障碍物,解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相符通行请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于未中止交通的施工功课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保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栖身区、大(中)型建筑等,应该配建、增建泊车场;泊车泊位不足的,应该及时改建或者者扩建;投入使用的泊车场不患上擅自休止使用或者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规模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泊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病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醒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该依照计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该相符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履行右边通行。
第三十六条 依据道路前提以及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履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道路双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予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患上进入专用车道里手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该依照交通讯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该依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讯号的道路上,应该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以及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用疏导、限制通行、制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大众性流动、大规模施工等情况,需要采用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者作出与公家的道路交通流动直接有关的抉择,应该提早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难、恶劣气象前提或者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景,采用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履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患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维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者在容易产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和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前提时,应该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该与前车维持足以采用紧迫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迫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前提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该依照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该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以及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泊车排队等候或者者迟缓行驶时,不患上借道超车或者者占用对于面车道,不患上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者在没有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泊车排队等候或者者迟缓行驶时,机动车应该顺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该依照交通讯号或者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讯号或者者管理人员的,应该减速或者者泊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该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该泊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讯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该相符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患上背反装载请求,不患上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该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吊挂显明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该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该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吊挂警示标志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患上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患上背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制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功课人员的,应该设置维护功课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该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该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产生故障,需要泊车排除了故障时,驾驶人应该当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无妨碍交通之处停放;难以挪动的,应该延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正告标志等措施扩展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迫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不受行驶线路、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该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迫任务时,不患上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功课车进行功课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条件下,其行驶线路以及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以及人员应该注意避让。
洒水车、打扫车等机动车应该依照安全功课标准功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然而不患上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制止疲塌机通行。其他制止疲塌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疲塌机通行的道路上,疲塌机可以从事货运,然而不患上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该在规定地点停放。制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然而,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泊车泊位除了外。
在道路上临时泊车的,不患上阴碍其他车辆以及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里手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行道的右边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里手驶时,最高时速不患上超过十五千米。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该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患上阴碍其他车辆以及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该使用驯服的畜生;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该下车牵引畜生;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该拴系畜生。
第四节 行人以及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该在人行道里手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者横过道路,应该走人行横道或者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讯号灯的人行横道,应该依照交通讯号灯唆使通行;通过没有交通讯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该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患上逾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患上扒车、强行拦车或者者施行阴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动。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和不能识别或者者不能节制自己行动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该由其监护人、监护人拜托的人或者者对于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率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该使用盲杖或者者采用其他导盲手腕,车辆应该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该依照交通讯号或者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讯号以及管理人员的,应该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患上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患上向车外抛洒物品,不患上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动。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尤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疲塌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千米的机动车,不患上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患上超过一百二十千米。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产生故障时,应该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然而,正告标志应该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之外,车上人员应该迅速转移到右边路肩上或者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产生故障或者者交通事故,没法正常行驶的,应该由救济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患上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迫公务除了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该当即泊车,维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该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讲演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该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该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于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侵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该迅速讲演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能耐实清楚的,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产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睹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该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用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该对于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然而应该妥善保管,以备核对。
对于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拜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该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有关的检修、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载明交通事故的基能耐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投递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于交通事故侵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处,当事人未达成协定或者者调处书生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该及时抢救,不患上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规模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份或者者全体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份,依照以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产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错误的一方承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错误的,依照各自错误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产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错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误的,依据错误程度适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错误的,承当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酿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之外通行时产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以及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于交通警察进行法制以及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查。交通警察经考查不合格的,不患上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施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该根据法定的职权以及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该依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维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按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体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行罚款的行政处分,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行罚款抉择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依法没收的背法所患上,应该全体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以及交通事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躲避:
(一)是本案确当事人或者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益害瓜葛;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流动,应该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施行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该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遵照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于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流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该自觉接受社会以及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权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和背法背游记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该根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患上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患上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查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谢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讲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应该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该根据事实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予以处分。对于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背法行动,给予口头正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的处分种类包含:正告、罚款、暂扣或者者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正告或者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下列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谢绝接受罚款处分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正告或者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下列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分。
第九十一条 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因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分,再次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患上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患上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患上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患上驾驶营运机动车。
喝酒后或者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产生重大交通事故,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毕生不患上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者背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者背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
有前两款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背法状况解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景,经处分不改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于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泊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背法行动,并予以口头正告,令其当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者虽在现场但谢绝当即驶离,阴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下列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无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患上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该及时告诉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用不正确的法子拖车造成机动车破坏的,应该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施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不依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修,出具虚假检修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收检修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修资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吊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该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十六条 捏造、变造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变造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下列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该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撤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依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按照规定投保后,并处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按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体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
(一)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撤消或者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撤消、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形成犯法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逼迫机动车驾驶人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安全驾驶请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形成犯法的;
(六)背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挪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形成犯法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梗阻或者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动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景之一的,可以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景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者已经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于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并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经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于该机动车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重大交通事故,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且毕生不患上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六个月内产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者全体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解除安全隐患,未解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制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依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出产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出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出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修,导致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擅自出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出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出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出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者出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分。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背法行动,出产或者者销售不相符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流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导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遇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流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功课或者者道路呈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用防护措施,或者者应该设置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者应该及时变更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导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遇损失的,负有相干职责的单位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双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阴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动人排除了阴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并强制排除了阴碍,所需费用由行动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道路交通背法行动人予以正告、二百元下列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并出具行政处分抉择书。
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载明当事人的背法事实、行政处分的根据、处分内容、时间、地点和处分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分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于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该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谢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抉择的,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该对于道路交通背法行动人给予暂扣或者者撤消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背法行动人应该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者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该出具行政处分抉择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背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者至关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该当场出具凭证,并告诉当事人在规按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被扣留的车辆应该妥善保管,不患上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于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分抉择生效之日起计算;处分抉择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撤消机动车驾驶证后从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于背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分。对于能够肯定驾驶人的,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为不相符法定前提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修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相符法定前提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相符驾驶许可前提、未经考试或者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抉择与罚款收缴分离轨制或者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背法所患上全体上缴国库的;
(五)举行或者者介入举行驾驶学校或者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者收费泊车场等经营流动的;
(六)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背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者不照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迫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背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迫公务时拦截搭伺机动车的;
(十五)不实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抉择前,可以休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遭到降级或者者罢职行政处罚的,可以予以解雇。
交通警察遭到开除了处罚或者者被解雇的,应该取缔警衔;遭到罢职下列行政处罚的交通警察,应该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应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纳贿赂,或者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动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以下用语的含意: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规模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之处,包含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者用于运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功课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和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相符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错误或者者意外酿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修和机动车驾驶人考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上道路行驶的疲塌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该遵照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于背反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实施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于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施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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