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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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抉择》已经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抉择》已经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8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抉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缔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抉择》(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缔企业团体核准登记等4项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抉择对于以下规章作出修改:

  四、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修改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条中的“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下列简称工商所)”,第十三条中的“下属工商所”“工商所”修改成“派出机构”。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成“营业执照遗失或者者毁损的,应该在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者改换。”

  另外,对于相干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剂。

  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本抉择作相应修改,从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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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公布。依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抉择》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激励、支撑以及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动,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展开经营流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以及注销登记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以及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该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下列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拜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含:

  (一)经营者姓名以及住所;

  (二)组成情势;

  (三)经营规模;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以及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情势,包含个人经营以及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该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规模,是指个体工商户展开经营流动所属的行业种别。

  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种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该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拜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该提交申请人的拜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者资历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者其拜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拜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者其拜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该提供申请人或者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对于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该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该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该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该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规模触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抉择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该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干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以及抉择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于申请材料齐全、相符法定情势的,应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相符法定情势,登记机关应该当场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体内容,申请人依照请求提交全体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过错的,登记机关应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了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该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于不相符受理前提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该即时抉择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相符法定情势的,登记机关应该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许登记通知书。

  依据法定前提以及程序,需要对于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对情况讲演书。登记机关应该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不是准许登记的抉择。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该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不是准许登记的抉择。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许登记抉择的,应该发给申请人准许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该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该于每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讲演,并对于其年度讲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讲演、公示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下列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以及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情势、经营场所、经营规模、注册日期以及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拥有平等法律效率。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该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触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该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该在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者改换。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据厉害瓜葛人的要求或者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许登记抉择的;

  (二)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许登记抉择的;

  (三)背反法定程序作出准许登记抉择的;

  (四)对于不具备申请资历或者者不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人准许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景。

  申请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该予以撤销。

  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于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不予撤销。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抉择的,应该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抉择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撤消或者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该依法撤销登记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应用信息化手腕,展开个体工商户信誉监管,增进社会信誉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然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该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根据;

  (三)登记前提;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根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应该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家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信息,登记机关应该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干信息;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公然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患上对于外公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者捏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矫正,处4000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矫正,处1500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背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5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永远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成企业组织情势的,登记机关应该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维持工商登记档案持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情势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干政策、法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该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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