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防教育法2022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防教育法2022修正【全文】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以及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进国防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防法以及教育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以及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首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展开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巧,激起爱国热忱,自觉实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介入、长时间坚持、讲究实效的方针,履行时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于不同对于象肯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施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力以及义务。
普及以及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以及武装气力、各政党以及各社会集团、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都应该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展开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展开全民国防教育。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以及支撑处所人民政府展开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计划、组织、指点以及调和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点、调和以及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扬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出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维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集团,协助人民政府展开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展开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撑、激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展开有利于国防教育的流动。
第十一条 国家以及社会对于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凸起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采用各种情势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施行素质教育的首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规划,加强对于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点以及监督,并对于学校国防教育工作按期进行考查。
第十四条 小学以及低级中学应该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流动相结合,对于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前提的小学以及低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展开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流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少年军校流动的指点与管理。
小学以及低级中学可以依据需要聘用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展开多种情势的国防教育流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档中学以及至关于高档中学的学校应该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于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该设置适量的国防教育课程,高档中学以及至关于高档中学的学校应该在有关课程中支配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展开情势多样的国防教育流动。
高等学校、高档中学以及至关于高档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者军事教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行。军事机关应该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该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以及教学规划,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以及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流动,应该采用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该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规划,设置适量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依据需要选送处所以及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以及掌握实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该依据各自的工作性质以及特色,采用多种情势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需学习以及掌握实行职责所必须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该依法实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展开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规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流动,对于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当国防科研出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该依据所担当的任务,制订相应的国防教育规划,有针对于性地对于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集团应该依据各自的流动特色展开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以及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依照国家以及戎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以及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军工作和重大节日、留念日流动,对于民兵、豫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豫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该以基干民兵、第一类豫备役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豫备役人员为重点,树立以及完美轨制,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以及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该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军工作、拥军优属和重大节日、留念日流动,对于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用退役军人协助展开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等部门以及单位应该依据形势以及任务的请求,采用多种情势展开国防教育。
中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应该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迹以及其他拥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留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该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于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流动履行优惠或者者免费;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该对于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并依据展开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展开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展开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激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展开。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激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或者者捐赠所珍藏的拥有国防教育意义的什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于提供使用的什物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终了,及时奉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以及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需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挪用、剥削。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以下前提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以及规章轨制;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该加强建设,不断完美,充沛施展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再也不具备前款规定前提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国防教育基地的计划、建设以及管理,并为其施展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拥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搜集、收拾、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订。
合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种别教育对于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者处所根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色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该组织、调和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提拔、培训以及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该从酷爱国防教育事业、拥有基本的国防知识以及必要的军事技巧的人员当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该依据需要以及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流动遴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和其他便利前提。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以及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兵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兵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背反本法规定,拒不展开国防教育流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者上级机关给予批判教育,并责令限期矫正;拒不矫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挪用、剥削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奉还;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强占、损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判教育,并责令限期矫正;有关责任人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动,背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以及流动秩序的,或者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禁止;背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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