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细则2020【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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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细则2020【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细则2020【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2020【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力,调动职工工作踊跃性,依据劳动法以及公务员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下列简称年休假)。单位应该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经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经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经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依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依据出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斟酌职工本人意愿,兼顾支配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支配,也能够分段支配,一般不跨年度支配。单位因出产、工作特色确有必要跨年度支配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支配。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赞成,可以不支配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该依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根据职权对于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保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力。

  第七条 单位不支配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者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矫正;对于逾期不矫正的,除了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该依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于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分别制订本条例的施行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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