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最新
202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最新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下列简称收养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者协定消除收养瓜葛的,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的,在弃婴以及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摄生父母有特殊难题无力抚育的子女或者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之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父或者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瓜葛当事人应该亲身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瓜葛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该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身前往的,应该书面拜托另外一方办理登记手续,拜托书应该经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者经由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态以及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和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该提交收养人时常栖身地规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该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时常栖身地规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送养人应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以及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该征患上其他有抚育义务的人赞成的,并提交其他有抚育义务的人赞成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该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者宣布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该提交实际承当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者宣布死亡的证明,或者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整民事行动能力并对于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该提交与当地规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背反规划生育规定的协定;有特殊难题无力抚育子女的,还应该提交送养人有特殊难题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者一方着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该提交配偶死亡或者者着落不明的证明。对于送养人有特殊难题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之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该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者经由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瓜葛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该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该自第二天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相符收养法规定前提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瓜葛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不相符收养法规定前提的,不予登记,并对于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该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瓜葛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瓜葛当事人协定消除收养瓜葛的,应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以及消除收养瓜葛的书面协定,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消除收养瓜葛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消除收养瓜葛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该自第二天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相符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消除收养瓜葛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消除收养瓜葛证明。
第十一条 为收养瓜葛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该照实出拥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判教育,或者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罚。
第十二条 收养瓜葛当事人搞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瓜葛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消除收养瓜葛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华侨和栖身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和所需要出具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
963 人看过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
1003 人看过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
860 人看过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
846 人看过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第二条收养登记
189 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所《民法典》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
437 人看过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最新版【全文】
1230 人看过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制订本办法。 第
806 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2020全文【最新修正】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的抉择》修正) 中
1036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