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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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的抉择 附:修正本  国务院令第452号 颁布日期:20051219  施行日期:2006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的抉择 附:修正本

  国务院令第452号 颁布日期:20051219  施行日期:2006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的抉择》,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抉择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成:“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补助,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补助、院士补助、资深院士补助,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患上税的其他补贴、补助。”

  二、第十八条修改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依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患上的经营利润以及工资、薪金性质的所患上;所说的减除了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了1600元。”

  三、增添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依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以及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患上额中扣除了。”

  四、第二十六条改成第二十七条,修改成:“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了费用,是指每个月在减除了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了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成第三十六条,修改成:“纳税义务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患上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者二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患上的;

  “(三)从中国境外获得所患上的;

  “(四)获得应纳税所患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景。

  “年所患上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完毕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六、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患上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患上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总额和其他相干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同时,对于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剂。

  本抉择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依据本抉择作相应的修改,从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全文【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修正】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依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施行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所患上税法》(下列简称税法)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瓜葛而在中国境内习气性栖身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栖身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栖身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者屡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患上,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患上;所说的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患上,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患上。

  第五条 以下所患上,不论支付地点是不是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患上: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获得的所患上;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获得的所患上;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获得的所患上;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获得的所患上;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患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然而栖身一年以上五年下列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患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支付的部份缴纳个人所患上税;栖身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该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体所患上缴纳个人所患上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然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者累计栖身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患上,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禁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份,免予缴纳个人所患上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患上的规模:

  (一)工资、薪金所患上,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者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助、补贴和与任职或者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患上。

  (二)个体工商户的出产、经营所患上,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其他行业出产、经营获得的所患上;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流动获得的所患上;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出产、经营获得的所患上;

  4.上述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获得的与出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患上。

  (三)对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患上,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转包、转租获得的所患上,包含个人按月或者者按次获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患上。

  (四)劳务报酬所患上,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饰、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播送、翻译、审稿、字画、雕刻、影视、录音、录相、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劳务获得的所患上。

  (五)稿酬所患上,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情势出版、发表而获得的所患上。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患上,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获得的所患上;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获得的所患上,不包含稿酬所患上。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患上,是指个人具有债权、股权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患上。

  (八)财产租赁所患上,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装备、车船和其他财产获得的所患上。

  (九)财产转让所患上,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装备、车船和其他财产获得的所患上。

  (十)偶然所患上,是指个人患上奖、中奖、中彩和其他偶然性质的所患上。

  个人获得的所患上,难以界定应纳税所患上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肯定。

  第九条 对于股票转让所患上征收个人所患上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十条 个人获得的应纳税所患上,包含现金、什物以及有价证券。所患上为什物的,应该依照获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无凭证的什物或者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显明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患上额。所患上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票面价格以及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患上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获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患上额超过20000元。

  对于前款应纳税所患上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依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患上;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患上。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补助,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补助、院士补助、资深院士补助,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患上税的其他补贴、补助。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集团提留的福利费或者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糊口津贴费;所说的救援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糊口难题津贴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待表、领事官员以及其别人员的所患上,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患上。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患上税,其减征的幅度以及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本钱、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出产、经营所产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以及分配计入本钱的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出产、经营进程中产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全、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依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患上的经营利润以及工资、薪金性质的所患上;所说的减除了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了16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时依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者购进价格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装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法子肯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全、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公道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依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一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患上,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患上,以每一次出版、发表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患上,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以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患上,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患上,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患上,以每一次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患上,依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了财产原值以及公道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获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该对于每一个人获得的收入分别依照税法规定减除了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患上对于教育事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患上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集团、国家机关向教育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遭遇严重自然灾难地区、穷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患上额30%的部份,可以从其应纳税所患上额中扣除了。

  第二十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以及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患上额中扣除了。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获得工资、薪金所患上,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者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所患上。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了费用,是指每个月在减除了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了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了费用合用的规模,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者受雇获得工资、薪金所患上的个人;

  (四)财政部肯定的其别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了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者无住所而在境内栖身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以及境外获得的所患上,应该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患上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患上,按照该所患上来源国家或者者地区的法律应该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患上,区分不同国家或者者地区以及不同应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了标准以及合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以及,为该国家或者者地区的扣除了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者地区实际已经经缴纳的个人所患上税税额,低于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者地区扣除了限额的,应该在中国缴纳差额部份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者地区扣除了限额的,其超过部份不患上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了,然而可以在之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者地区扣除了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患上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了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患上税税额时,应该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含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以及以有价证券、什物和其他情势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患上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者二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患上的;

  (三)从中国境外获得所患上的;

  (四)获得应纳税所患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景。

  年所患上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完毕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患上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患上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总额和其他相干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经扣缴的税款,准许依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了。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者二项以上的所患上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者二处以上获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患上的,同项所患上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和财政部肯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患上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患上,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完毕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获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患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获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按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患上为外国货泉的,应该依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完毕后汇算清缴的,对于已经经按月或者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泉所患上,再也不从新折算;对于应该补缴税款的所患上部份,依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该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患上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患上税讲演表以及个人所患上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

  第四十六条 税法以及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患上税按照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关于对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患上减征个人所患上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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