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小企业增进法2020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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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小企业增进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小企业增进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小企业增进法2020全文【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0全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撑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立异

  第五章 市场开辟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增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展城乡就业,施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中的首要作用,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益于知足社会需要,增添就业,相符国家产业政策,出产经营范围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以及各种情势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依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色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履行踊跃扶持、加强引导、完美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建以及发展创造有益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订中小企业政策,对于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兼顾计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施行国家中小企业政策以及计划,对于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调和、指点以及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以及兼顾计划,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于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点以及服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点以及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色以及发展状态,以制订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点目录等方式,肯定扶持重点,引导激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维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获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侵略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患上背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以及罚款,不患上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于背反上述规定的行动有权谢绝以及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依法介入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力,不患上轻视,不患上附加不同等的交易前提。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需遵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患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不患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该遵照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誉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撑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该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支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增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展开支撑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支配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激励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以下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以及服务;

  (二)支撑树立中小企业信誉担保体系;

  (三)支撑技术立异;

  (四)激励专业化发展和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展开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撑中小企业开辟国际市场;

  (七)支撑中小企业施行清洁出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加强信贷政策指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加强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撑力度,激励商业银行调剂信贷结构,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撑。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该对于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撑,努力改良金融服务,转变服务风格,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以及信誉社应该改善信贷管理,扩大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剂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在其业务经营规模内,采用多种情势,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用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踊跃引导中小企业创造前提,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激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添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中小企业信誉轨制建设,树立信誉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誉信息查询、交换以及同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推动以及组织树立中小企业信誉担保体系,推进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誉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前提。

  中小企业信誉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激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誉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依法展开多种情势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踊跃创造前提,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以及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计划中依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公道支配必要的场地以及设施,支撑兴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兴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该踊跃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点。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撑以及激励中小企业的创建以及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于失业人员创建的中小企业以及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到达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相符国家支撑以及激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穷困地区兴办的中小企业,安放残疾人员到达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必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患上税,履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以及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该依法定前提以及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力,利便登记者。不患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前提;不患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依据国家应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以及管理经验,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激励个人或者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介入兴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立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订政策,激励中小企业依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取先进的技术、出产工艺以及装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立异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计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撑,推动树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树立出产力增进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以及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增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进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与钻研机构、大专院校展开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换,增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踊跃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辟

  第三十二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树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不乱的原材料供应、出产、销售、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瓜葛,带动以及增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进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该优先支配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构应该为中小企业提供指点以及匡助,增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进对于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换。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通过展开进出口信贷、出口信誉保险等业务,支撑中小企业开辟国外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订政策,激励相符前提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介入国际贸易,开辟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行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以及信息咨询流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激励社会各方面气力,树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依据实际需要扶持树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该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该充沛应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腕,逐渐树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络以及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激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撑、人材引进、人员培训、对于外合作、展览展销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激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出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以及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该踊跃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束缚、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该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应中小企业的建议以及请求,为中小企业开辟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订有关的施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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