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全文】
2020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护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增进对于外交往以及对于外开放,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维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该遵照中国法律,不患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者外交部拜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下列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施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拜托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该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亲密合作,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第五条 国家树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同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于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和交通运输工具应该从对于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该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于口岸限定区域施行管理。依据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于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施行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于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施行边防检查,然而应该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依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于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辨认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于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尤其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依据情况采用相应的对于等措施。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该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还需要获得前往国签证或者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然而,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定或者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以及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该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来往内地与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往大陆与台湾地区,应该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照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实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予,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前提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该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许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者谢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终了或者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法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抉择不许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遭到刑事处分或者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遣返,未满不许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抉择不许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许出境的其他情景。
第十三条 假寓国外的中国公民请求回国假寓的,应该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者外交部拜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能够由本人或者者经过国内亲属向拟假寓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该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然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于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于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规模以及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于因工作、学习、投亲、游览、商务流动、人材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种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种别以及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含: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该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申请事由的相干材料,依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请求办理相干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出具的约请函件的,申请人应该依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请求提供。出具约请函件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对于约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性缘由需要紧迫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迫商务、工程抢修或者者拥有其他紧迫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赞成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拜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下列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游览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集团游览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该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申请事由的相干材料,依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请求办理相干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患上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赶出境或者者被抉择遣送出境,未满不许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者有可能对于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以及利益、损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者从事其他背法犯法流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进程中搞虚作假或者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请求提交的相干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景。
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避免办签证:
(一)依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定,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启齿岸,或者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避免办签证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眷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启齿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者其他紧迫缘由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患上超过十五日。
对于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请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实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予,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许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者谢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拥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景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流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许入境的其他情景。
对于不许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被准予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该责令其返回;对于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患上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实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予,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许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终了或者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法嫌疑人的,然而依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定,移管被判刑人的除了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抉择不许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抉择不许出境的;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依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该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依照请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干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公道、充沛的,准许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该定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患上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该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该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申请事由的相干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辨认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抉择,依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种别以及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种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进程中搞虚作假的;
(三)不能依照规定提供相干证明材料的;
(四)背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合适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景。
相符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材、投资者或者者出于人性等缘由确需由停留变更加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该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请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干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公道、充沛的,准许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该定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含:持有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产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该自登记事项产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眷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者拥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景的,应该依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者有相符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该依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抉择为终究抉择。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患上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符合的流动,并应该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该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该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之外的其他住所栖身或者者住宿的,应该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者留宿人,向栖身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诞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者代理人应该在婴儿诞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诞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眷、监护人或者者代理人,应该依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该依照规定获得工作许可以及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聘请未获得工作许可以及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力资源供求状态制订并按期调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点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树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轨制,对于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规模以及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依照规定获得工作许可以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越工作许可限定规模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背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越规定的岗位规模或者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依据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栖身或者者办公场所;对于已经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患上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请外国人工作或者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该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讲演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景的,应该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讲演。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难堪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远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凸起贡献或者者相符其他在中国境内永远居留前提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以及公安部批准,获得永远居留资历。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远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获得永远居留资历的外国人,凭永远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以及工作,凭本人的护照以及永远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公安部抉择取缔其在中国境内永远居留资历:
(一)对于中国国家安全以及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赶出境的;
(三)搞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远居留资历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到达规定时限的;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该接受边防检查。对于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早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于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规定程序许可,不患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该依照规定提早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讲演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启齿岸的时间以及停留地点,照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该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背反本法规定行动的,应该当即讲演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许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该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规定对于处于以下情景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功课、参观走访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功课的,应该由船长或者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该依照规定的线路、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患上驶入对于外开放口岸之外地区。因不可预感的紧迫情况或者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该当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者当地公安机关讲演,并接受监护以及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许出境入境;已经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予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扭转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许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谢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景。
前款所列情景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该当即放行。
第六章 调查以及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确当场盘考、继续盘考、拘留审查、限制流动规模、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施行。
第五十九条 对于涉嫌背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考;经当场盘考,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考: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别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利益,损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者从事其他背法犯法流动嫌疑的。
当场盘考以及继续盘考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背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景之一的,经当场盘考或者者继续盘考后仍不能排除了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施行拘留审查,应该出示拘留审查抉择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该拘留审查的,应该当即消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患上超过三十日;案情繁杂的,经上一级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合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流动规模: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者已经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合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景。
被限制流动规模的外国人,应该依照请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患上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流动规模的期限不患上超过六十日。对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流动规模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按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许入境情景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背反本法或者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许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者被抉择遣送出境但不能当即执行的人员,应该羁押在拘留所或者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于按照本法规定对于其施行的继续盘考、拘留审查、限制流动规模、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抉择为终究抉择。
其他境外人员对于按照本法规定对于其施行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合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于依法抉择不许出境或者者不许入境的人员,抉择机关应该依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许出境、入境情景消失的,抉择机关应该及时撤销不许出境、入境抉择,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依据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于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该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产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相符签发前提等情景的,由签发机关宣告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捏造、变造、骗取或者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告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于前款规定的或者被别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 对于用于组织、运送、协助别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和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于查获的犯禁物品,触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用于施行背反出境入境管理流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该予以扣押,并按照相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分,除了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抉择;其中正告或者者五千元下列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抉择。
第七十一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
(一)持用捏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别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别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三条 搞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约请函件或者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责令其承当所约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责令其承当所约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该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之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给予正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下列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依照规定办理外国人诞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产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别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依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当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对于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者烧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背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抉择的,给予正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于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处每一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于监护人或者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正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隐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背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于个人处每一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于单位处每一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非法聘请外国人的,处每一非法聘请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符合的流动,或者者有其他背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景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背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形成犯法的,公安部可以处驱赶出境。公安部的处分抉择为终究抉择。
被驱赶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赶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许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给予正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下列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眷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背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予擅自出境入境或者者未经批准擅自扭转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依照规定照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者物品等信息,或者者谢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背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许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一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经采用公道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者免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
(一)中国或者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依照规定的线路、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背反规定驶入对于外开放口岸之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实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背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相符规定前提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背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相符规定前提的人员或者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漏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依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背法所患上、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强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实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动。
第八十六条 对于背反出境入境管理行动处五百元下列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分抉择。
第八十七条 对于背反出境入境管理行动处分款的,被处分人应该自收到处分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分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难题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依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议制订处所性法规、处所政府规章,对于两国边疆接壤地区的居民来往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待表机构、领事机形成员和享有特权以及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该依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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