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维护计划
第三章 植被维护
第四章 水资源维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维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流动的生态环境维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产生态环境维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维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维护
第四节 游览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理气候、维持水土、修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首要生态安全屏障,增进人与自然融洽共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延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规模内进行自然资源维护、应用、开发等流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规模(下列简称秦岭规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含商洛市全体行政区域和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份行政区域。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维护遵循维护优先、节俭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兼顾计划、科学应用、严格监管、公家介入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于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依照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肯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以及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远基本农田以及生态维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相干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兼顾计划、综合调和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施行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
(二)指点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展开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
(三)审查触及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省级有关专项计划;
(四)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态,提出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政策的建议;
(五)树立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干信息;
(六)组织展开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监督检查以及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肯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游览、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
秦岭规模内的国家公园,自然维护区,景色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维护区(点)、野生动物首要栖息地和饮用水水源维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维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依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规模内的生态环境维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维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维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修养、水资源维护、水土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维护以及生态系统监测、保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兼顾相干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撑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出产糊口前提。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树立健全生态维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于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地区给予生态维护补偿,指点以及推动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维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树立横向补偿瓜葛。
第九条 树立多元化环境维护投融资机制,支撑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维护。
激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激励以及支撑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科学钻研以及技术推行,增进科技成果利用。
第十一条 报刊、播送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游览、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单位应该结合各类环境维护流动,组织展开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宣扬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意识。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对于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在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应该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游览、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以及本省疆土空间计划请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应该包含生态环境维护的长时间目标以及近期目标、维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按照本条例规定肯定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以及一般维护区规模,绘制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分区维护示用意,并向社会公布。整体计划可以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维护需要,依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者对于计划分区维护规模作出调剂。
设区的市依据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分区维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维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维护规模,并在维护规模外围划定必定的建设节制地带。县(市、区)根据省、设区的市计划请求,结合实际,制订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施行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分区维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维护计划、施行方案,应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订或者者调剂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施行方案,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家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该依照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以及办法,设置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以及一般维护区的维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以及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四条触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流动,应该遵循先计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干计划,对于不相符计划请求的建设项目不患上办理相干手续。
触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计划、专项计划应该相符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的请求。以下专项计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污染防治专项计划;
(二)水资源维护应用专项计划、水土维持专项计划;
(三)天然林维护专项计划、湿地维护专项计划、生物多样性维护专项计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计划;
(五)游览专项计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之间应该互相衔接,逐渐履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计划和依照专项计划进行的资源维护、应用、开发等项目,触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利益的,应该依法通过听证会等情势听取厉害瓜葛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秦岭规模以下区域,除了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外,应该划为核心维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双侧各1000米之内、主要支脉双侧各500米之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维护区的核心维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维护区;
(四)自然维护区一般节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首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总体性、系统性维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秦岭规模以下区域,除了核心维护区、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外,应该划为重点维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维护区的一般节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维护区;
(三)国家级以及省级景色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首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景色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维护区(点)、野生动物首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散布区,首要湿地,首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省级文物维护单位。
第十七条 秦岭规模内除了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维护区。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的管理有相干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了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维护区不患上进行与生态维护、科学钻研无关的流动;重点维护区不患上进行与其维护功能不符合的开发建设流动。一般维护区出产、糊口以及建设流动,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施行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在秦岭规模内的出产、糊口以及建设流动应该相符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依法采用相应生态环境维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依照国家以及本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后进产能,激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动以生态产业化以及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剂以及产业优化进级。
第二十条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履行产业准入清单轨制。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以及本省主体功能区计划、自然维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的请求,制订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请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维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植被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封育维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以及植树造林、水土维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订施行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维护以及自然修复,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制订、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维护的优惠政策以及措施,做好秦岭植被维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维护规模,不患上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维护的请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规模及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封山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设置界桩、围栏以及标牌。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制止以下行动: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动;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破坏、擅自挪动界桩、围栏以及标牌;
(五)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五条 制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激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下列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已经在禁垦的陡坡地规模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规划,采用经济补贴、政策鼓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已经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土地用处以及权属登记予以变更。
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禁垦坡度下列、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该采用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维持措施;植树造林、抚养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该采用水土维持措施,避免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数量以及质量纳入考查目标。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该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自然维护区的林木制止采伐,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养以及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钻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伐的除了外。
商品林采伐应该严格节制皆伐面积,依照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公道计划,采用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维护性耕作等措施,节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进行建设流动的单位,应该依法编制水土维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树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产生森林草原火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当即采用相应的扑救措施,依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依据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济机制。
第三十条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外来物种入侵对于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施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应该加强对于病虫害、有害生物的监测以及检疫,及时通报相干信息,依法采用措施做好防治工作,避免病虫害、有害生物的侵入以及蔓延。
经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肯定为植物检疫对于象的,应该依法划定疫区以及维护区,采用封闭、歼灭等措施,避免植物检疫对于象传出、传入。对于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应该及时肃清。
第四章 水资源维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触及秦岭水资源维护以及应用的流域计划、区域计划,应该相符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秦岭水资源维护应用专项计划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该相符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秦岭水资源维护应用专项计划,保障江河的公道流量以及湖泊、地下水的公道水位,保护生态平衡。
建设以及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该保证生态基流量,采用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解除或者者减少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在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内不患上新建水电站。核心维护区内已经建成或者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撤除,恢回生态;重点维护区内已经建成或者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者退出、撤除,恢回生态。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维护植被,修养水源,防御水灾难,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保证水资源可延续应用。
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规模内,制止围河(湖)造田,背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寄存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游览、渔业设施;制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制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严格施行饮用水水源维护区轨制,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别为一级维护区、二级维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外围划定必定的区域作为准维护区。
饮用水水源维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维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维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国家、处所供水工程水源修养地以及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维护区、二级维护区、准维护区的管理,依照国家以及本省饮用水水源维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确保供水水质到达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制止使用不相符国家规定防污前提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资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维护区。制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维护区;确需通过的,应该采用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维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计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路线或者者扭转运输方式,防止以及减少对于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轨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施行方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应该达标排放并相符排放总量节制请求。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秦岭水质状态的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该及时讲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维护
第三十八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生物多样性维护工作的组织调和,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野生动植物种类、散布情况依法编制的秦岭生物多样性维护专项计划,应该包含对于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维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期组织或者者拜托有关科研机构对于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态进行调查、监测以及评估,树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维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监视、监测环境对于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于列入国家以及省重点维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该采用维护措施,必要时树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者采用迁地维护措施,加强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维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在国家以及省重点维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以及水域,国家以及省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散布区,拥有特殊维护、科学钻研价值或者者代表性的湿地和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首要的自然遗址,树立自然维护区或者者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维护区(点)、野生动物首要栖息地,设置维护设施以及维护标志。
对于不具备划定相干自然维护区或者者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维护区(点)、野生动物首要栖息地前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维护野生动植物质源。
第四十一条 在秦岭规模内,制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动:
(一)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以及省重点维护的野生动植物,损坏国家以及省重点维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维护地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以及省重点维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者非法法子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破坏维护设施以及维护标志;
(五)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便放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动。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展开野生动植物维护的宣扬教育,加强对于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应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流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经营重点维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背法犯法行动。
第六章 开发建设流动的生态环境维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产生态环境维护
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分区,和秦岭矿产资源的散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计划,应该相符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以及生态环境维护的请求。
第四十三条制止在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以及开山采石,制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规模内开山采石。已经获得矿业权的企业以及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请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俭集约应用矿产资源,严格节制以及规范在一般维护区的露天采矿流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维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以及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维护区开山采石,应该相符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计划的请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依法获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干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该依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取先进工艺技术以及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应用率,减少对于水体以及生态环境的侵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患上采取国家明令淘汰的后进的工艺、技术以及装备。已经建成项目采取淘汰的后进的工艺、技术以及装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损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该依法承当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以及侵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者治理修复不相符请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当;没法肯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修复。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该树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依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该依法实行尾矿库安全出产、环境维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以及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于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于发生的尾矿应该依照尾矿库设计请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该依照有关规定树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休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损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尾矿库的联合巡视以及隐患排查。
对于已经解散或者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没法肯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激励支撑尾矿综合应用,提高固体废料资源化应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维护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规模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该相符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的请求,兼顾计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用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防止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于秦岭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损坏。
公路、铁路的计划、建设、养护及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养护单位对于已经建成的在用公路、铁路,需要进行保护、养护功课的,应该依法做好功课进程中的生态环境维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交通设施建设应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维护措施,不占或者者少占林地,对于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履行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请求取料、堆料,并对于取料场、废弃物堆放料场进行有效治理以及综合应用,做好道路双侧绿化。
施工单位应该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于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算撤除,并及时恢复植被。
第五十条交通设施建设时应该采用措施,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以及水源修养功能。
封锁式道路建设应该依据野生动物的糊口习性、迁移规律,采用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解除或者者减少对于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经由重点维护野生动物流动区域的已经建成道路改建、扩建时,其设计、施工方案中应该包括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设施及警示标志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国家公园、自然维护区、景色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该相符批准的园区计划,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维护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调剂以及施行疆土空间计划,应该相符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整体计划的请求,并在疆土空间计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建设在开发边界内依照批准的计划施行,城镇开发边界的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赞成。
核心维护区内,除了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糊口需要,展开必要的、基本的出产流动外,不患上进行其他出产建设流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该采用优先施行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维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在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的乡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用性村落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五十三条在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制止房地产开发。
在一般维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流动,应该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疆土空间计划、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以及节制性详细计划的请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以及建设,应该与当地生态环境相调和,并体现地域文化特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庄中的建筑保护以及修葺应该依照相干计划的请求施行,维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采以及空间尺度。
第五十五条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该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患上动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以及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需要,制订并组织施行移民搬迁规划,科学公道支配、肯定移民安放点,做好移民搬迁安放工作。
已经经施行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该限期撤除,恢回生态。
第五十七条秦岭规模内的城镇应该建设、完美糊口污水处理、糊口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于集中的村落,应该组织推行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计划建设糊口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在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不患上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流动场所。
在宗教流动场所内改建或者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维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流动场所,应该相符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以及疆土空间计划的请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 游览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维护
第五十九条游览景区计划,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游览景区计划应该凸起生态游览,相符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以及省秦岭游览专项计划的请求,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在秦岭规模内依法批准的游览景区展开生态游览、建设游览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批准的游览景区计划,景区管理机构应该制订游览景区生态环境维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施行。
游览基础设施建设应该相符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的请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游览景区计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的,应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秦岭的游览景区应该适度应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量,科学计划、公道设计、整体布局,建筑作风、体量应该与当地生态环境相调和。
景区建设、运营应该推行使用环保材料以及运输工具,防止以及减少对于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以及自然景观有侵害的游览景点以及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者撤除。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对于乡村游览统一计划,公道布局。
计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该依靠原有村庄、自有房屋前提,相符疆土空间计划、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以及乡村计划等相干计划请求。
制止在核心维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地质灾难隐患点规模内开办农家乐、民宿,制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节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相干审批手续,对于发生的糊口垃圾、污水依照规定设置搜集、处理装置,不患上随便排放。
第六十三条在秦岭游览景区旅游路线之外或者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展开穿越、登山等流动,组织者应该向介入者作出风险提醒,事前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游览的人员,应该遵照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以及游客文明行动规范,爱惜游览资源,倡导垃圾减量、垃圾自带,维护生态环境。不患上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便丢弃废弃物和其他损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动。
第六十四条乡村游览经营集中之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该加强乡村游览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改造,对于糊口垃圾以及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游览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于发生的糊口垃圾履行分类搜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于发生的糊口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制止随便弃置以及排放糊口垃圾、污水。
秦岭游览景区、景点应该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游览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该相符环境维护请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游览、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实行监督管理以及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以及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的调和以及指点下,树立区域协作、信息同享、按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维护以及污染防治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应该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展开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监督检查以及专项整治。
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树立综合执法机构,也能够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者依法拜托有关维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完美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该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
省测绘地舆信息部门应该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以及服务。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有关机构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以及自然灾难的监测工作,按期发布环境质量状态以及自然灾难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产生自然灾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单位应该当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因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或者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于秦岭相干区域采用封锁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临时封锁措施,除了紧迫情况外,应该提早三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纳入对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查的内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卸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侵害责任终身追究轨制。
第七十条对于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态延续降落或者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态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委员会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该向社会公然。
第七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施行生态环境侵害赔偿轨制,指定相干部门或者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侵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侵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以及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损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动,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以及相符前提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十二条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公民介入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对于施行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以及相干建设流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权对于损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动进行检举以及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者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机构应该公布投诉、举报联络方式,利便公家监督。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者部门应该及时依法查处或者者移交相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秦岭生态维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工作中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以及资源损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了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请求编制计划、施行方案或者者搞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于不相符秦岭生态环境维护计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背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实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动。
第七十四条背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维护区、重点维护区背法进行开发建设流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撤除、恢复原状,对于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罚款,对于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五条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导致森林、林木遭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
第七十六条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限期撤除、恢复原状或者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撤除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施行代实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七条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相符国家规定防污前提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资通过地表水水源维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维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矫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背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七十八条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予以正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非法开发矿产资源以及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以及背法所患上,依据背法情景依法可并处以背法所患上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拒不休止背法行动,造成矿产资源损坏的,撤消勘查许可证或者者采矿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施行代实行,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条背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罚款。
第八十一条背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法律、法规已经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背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秦岭生态环境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依法承当生态环境侵害赔偿责任。
行动人因同一辈子态环境侵害行动背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当行政责任或者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当生态侵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以及第八十条规定对于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于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分抉择前,应该告诉当事人有请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按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于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于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分抉择前,应该告诉当事人有请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西岳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拥有首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维护的支脉;主梁双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双侧各500米之内的区域,依照投影规模计算。
第八十六条秦岭主要支脉是指:黑泥支脉(黑河与泥峪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台支脉(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首阳山支脉(田峪河与涝峪河的分水岭脊)、冰晶顶支脉(涝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高太支脉(高冠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紫玉支脉(紫柏山与玉皇山一线,嘉陵江与汉江的分水岭脊)、鳌摩支脉(鳌山与摩天岭一线,褒河与湑水河的分水岭脊)、兴隆岭支脉(湑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脊)、酉金支脉(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脊)、堰池支脉(堰坪河与池河的分水岭脊)、旬月支脉(旬河与月河的分水岭脊)、旬乾支脉(旬河与乾佑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山支脉(乾佑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脊)、流岭支脉(丹江与银花河的分水岭脊)。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维护的规定与生态维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肯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维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订。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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