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法2022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法2022全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保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以及合法权益,鼓励军人实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增进国防以及戎行现代化建设,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扞卫人民的以及平劳动的神圣职责以及崇高使命。
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以及社会尊敬、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色、担当职责使命以及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以及权益,时常展开各种情势的拥军优属流动。
一切国家机关以及武装气力、各政党以及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以及权益的责任,全部公民都应该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戎行战役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物资保障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以及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戎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以及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戎行单位之间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络调和工作,并依据需要树立工作调和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应该依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以及处所依照事权以及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第八条 中央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戎行各级机关,应该将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考查评价的首要内容。
第九条 国家激励以及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气力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撑,相符规定前提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条 每一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戎行单位应该在建军节组织展开祝贺、留念等流动。
第十一条 对于在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气力基本成员,必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当真实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轨制的首要职责使命。
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后辈兵,应该酷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扞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大众生命财产遭到严重要挟时,挺身而出、踊跃救助。
第十四条 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全的坚强气力,应该具备巩固国防、抵御侵犯、扞卫祖国所需的战役精神以及能力素质,依照实战请求始终维持戒备状况,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军人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要气力,应该踊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济以及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军人享有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力,依法参加国家权利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以及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 戎行履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以及人格上一概同等,应该相互尊敬、同等对于待。
戎行树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轨制,保障军人知情权、介入权、建议权以及监督权。
第十八条 军人必需模范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当真实行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照军事法规、戎行纪律,风格良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 国家为军人实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实行职责的行动受法律维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者补偿。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该为军人依法实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撑以及协助。
第二十条 军人因实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当的特定义务,由本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荣誉保护
第二十一条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于军人献身国防以及戎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以及鼓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晋升戎行战役力的精神气力。
国家保护军人荣誉,鼓励军人崇尚以及珍惜荣誉。
第二十二条 戎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养有灵魂、有能耐、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期革命军人,铸造拥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心、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负的过硬部队。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用多种情势的宣扬教育、奖励鼓励以及保障措施,培养军人的职业使命感、骄傲感以及荣誉感,激起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踊跃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应该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耀历史,宣扬军人功绩以及牺牲奉献精神,营建保护军人荣誉的优良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该包含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耀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树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与勋章、荣誉称号以及记功、褒奖、表彰、颁发留念章等方式,对于做出凸起成就以及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劳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以及人民做出的奉献以及牺牲。
第二十六条 军人经戎行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处所人民政府、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授与的荣誉,和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戎行等授与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 取得功劳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以及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取得功劳荣誉表彰的,依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以及待遇。
取得功劳荣誉表彰以及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以及功绩,依照规定载入功劳簿、荣誉册、处所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 中央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处所以及戎行各级有关机关,和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该踊跃宣扬军人的先进典型以及勇敢业绩。
第二十九条 国家以及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重、礼遇其遗属。
国家树立英雄烈士留念设施供公家瞻仰,吊唁缅怀英雄烈士,展开留念以及教育流动。
国家推动军人公墓建设。军人逝世后,相符规定前提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 国家树立军人礼遇典礼轨制。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呈现役等时机,应该举办相应典礼;在烈士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该举办吊唁典礼。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重大节日以及留念日组织展开访问慰劳戎行单位、军人家庭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流动,在举办首要庆典、留念流动时约请军人、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为军人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吊挂荣耀牌。军人取得功劳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捷报,并组织做好宣扬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以及声誉受法律维护。
军人取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患上撤销。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诬蔑军人的声誉,不患上故意毁损、玷辱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树立军人待遇保障轨制,保证军人实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糊口水平。
对于执行作战任务以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为任务的军人,和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树立相对于独立、特点光鲜、拥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轨制。军官以及军士履行工资轨制,义务兵履行供给制糊口待遇轨制。军人享受个人所患上税优惠政策。
国家树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剂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用戎行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什物保障与货泉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相符规定前提的,享受戎行公寓住房或者者安放住房保障。
国家树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轨制以及住房补贴轨制。军人相符规定前提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撑。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军人依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以及疾病预防、休养、痊愈等待遇。
军人在处所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相符规定前提的,由戎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履行体现军人职业特色、与社会保险轨制相衔接的军人保险轨制,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投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力。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之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投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投亲的,其所在单位应该依照规定支配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患上因其享受投亲假期而解雇、解职或者者消除劳动瓜葛。相符规定前提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糊口的成年子女的投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树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力,组织以及支撑军人参加专业以及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实行职责的能力以及退呈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戎行应该依据女军人的特色,公道支配女军人的工作任务以及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尤其维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于军人的婚姻给予尤其维护,制止任何损坏军人婚姻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军官以及相符规定前提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糊口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相符规定前提的军人父母可以依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产生变动的,已经随军的家眷可以随迁落户,或者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戎行有关单位应该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眷随军落户办理相干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眷的户籍管理以及相干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存户籍。
相符规定前提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干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以及相干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于依法退呈现役的军人,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放以及相应优待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 国家以及社会尊敬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以及戎行建设做出的奉献以及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眷,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糊口。
国家树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公道肯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渐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军人家眷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抚恤优待对于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履行军人死亡抚恤轨制。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以及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履行军人残疾抚恤轨制。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以及其他待遇,相符规定前提的以支配工作、赡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放。
第五十条 国家对于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相符规定前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者栖身农村且住房难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相符前款规定情景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该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戎行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激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以及社会对于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尤其保障。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放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该依法实行接管军人配偶就业安放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支配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放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点以及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以及相符规定前提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该优先支配就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激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支配随军家眷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该依照用工需求的适量比例聘请随军家眷;有前提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依照用工需求的适量比例聘请随军家眷。
第五十四条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撑。
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于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优良教育的前提。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者父母栖身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平等前提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相符规定前提的军人子女,依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相符规定前提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以及相符规定前提的军人子女依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以及有关费用罢黜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具备前提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第五十六条 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相符规定前提申请在国家创办的荣耀院、优抚病院集中赡养、住院医治、短时间休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平等前提下优先支配。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旅游公园、博物馆、留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和文化以及游览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以及轨道交通工具。军人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与其随同出行的家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五十八条 处所人民政府以及戎行单位对于因自然灾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缘由,基本糊口呈现严重难题的军人家庭,应该给予救助以及慰劳。
第五十九条 处所人民政府以及戎行单位对于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难题的军人家庭,应该给予必要的帮扶。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难题军人家庭提供赞助服务。
第六十条 军人、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戎行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以及戎行单位,应该依法及时处理,不患上推委、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优先立案、审理以及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撑起诉。
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眷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护合法权益遇到难题的,法律赞助机构应该依法优先提供法律赞助,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 损害军人荣誉、声誉以及其他相干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实行职责使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干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戎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以及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者上级机关责令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背反本法规定,不实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通过群众传布媒介或者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诬蔑军人声誉,或者者故意毁损、玷辱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以及游览、新闻出版、电影、播送电视、网信或者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矫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侵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冒领或者者以欺诈、捏造证明材料等手腕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干荣誉、待遇或者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依法给予没收背法所患上等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损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眷,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糊口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和由其承当抚育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以及义务兵等人员,合用本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法制订保障军人地位以及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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