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0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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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的抉择》修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的抉择》修正 主席令第7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及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消除以及终止第五章 尤其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差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0最新【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0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主旨】为了完美劳动合同轨制,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以及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以及发展融洽不乱的劳动瓜葛,制订本法。

  第二条 【合用规模】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列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树立劳动瓜葛,订立、实行、变更、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合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与其树立劳动瓜葛的劳动者,订立、实行、变更、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同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誉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拥有束缚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实行劳动合同商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轨制】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树立以及完美劳动规章轨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实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者抉择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轨制或者者重大事项时,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全部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以及意见,与工会或者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肯定。

  在规章轨制以及重大事项抉择施行进程中,工会或者者职工认为不适量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美。

  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轨制以及重大事项抉择公示,或者者告诉劳动者。

  第五条 【调和劳动瓜葛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以及企业方面代表,树立健全调和劳动瓜葛三方机制,共同钻研解决有关劳动瓜葛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该匡助、指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树立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瓜葛的树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树立劳动瓜葛。用人单位应该树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诉义务以及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照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前提、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出产状态、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请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干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照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患上扣押劳动者证件以及请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患上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证件,不患上请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树立劳动瓜葛,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树立劳动瓜葛,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瓜葛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履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肯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景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者赞成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履行劳动合同轨制或者者国有企业改制从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春秋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景,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以及居民身份证或者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维护、劳动前提以及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了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前提商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前提等标准商定不明确,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从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合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履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前提等标准的,合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患上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患上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以及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患上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患上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患上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实不患上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消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了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景外,用人单位不患上消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消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于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定,商定服务期。

  劳动者背反服务期商定的,应该依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背约金。背约金的数额不患上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支付的背约金不患上超过服务期尚未实行部份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工资调剂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干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者保密协定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背反竞业限制商定的,应该依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背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规模以及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患上背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者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瓜葛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者自己开业出产或者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患上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背约金】除了本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景外,用人单位不患上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当背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者部份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腕或者者乘人之危,使对于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罢黜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力的;

  (三)背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者部份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份无效】劳动合同部份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效率的,其他部份依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肯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及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实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实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商定以及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患上逼迫或者者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支配加班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谢绝背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劳动者谢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背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的,不视为背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于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劳动前提,有权对于用人单位提出批判、检举以及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实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者分立】用人单位产生合并或者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力以及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实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情势。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消除以及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消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早通知消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情势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消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维护或者者劳动前提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背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消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景。

  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者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者用人单位背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当即消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前告诉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消除劳动合同(差错性解雇)】劳动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相符录用前提的;

  (二)严重背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侵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动瓜葛,对于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矫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差错性解雇】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情势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者非因工挂彩,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者调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以下情景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者全部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讲演,可以裁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出产经营产生严重难题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者经营方式调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实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该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时间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白叟或者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从新招用人员的,应该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平等前提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患上消除劳动合同的情景】劳动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用人单位不患上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消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功课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者医学察看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者因工挂彩并被确认丧失或者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得病或者者非因工挂彩,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春秋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消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消除劳动合同,应该事前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背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该钻研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者宣布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者用人单位抉择提早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劳动合同应该续延至相应的情景消失时终止。然而,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消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消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了用人单位保持或者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前提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赞成续订的情景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一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消除或者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背法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背反本法规定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实行;劳动者不请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者劳动合同已经经不能继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瓜葛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用措施,树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瓜葛跨地区转移接续轨制。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消除或者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在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瓜葛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该依照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于已经经消除或者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五章 尤其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以及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同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全部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点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维护、工资调剂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下列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以及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拥有束缚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于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拥有束缚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前提等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前提等标准不患上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前提等标准不患上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救援】用人单位背反集体合同,侵略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当责任;因实行集体合同产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差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差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差遣业务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注册资本不患上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展开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设施;

  (三)有相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差遣管理轨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经营劳务差遣业务,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经营劳务差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力义务】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该实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了应该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该载明被差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和差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该与被差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差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该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差遣协定】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动者应该与接受以劳务差遣情势用工的单位(下列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差遣协定。劳务差遣协定应该商定差遣岗位以及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和背反协定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该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肯定差遣期限,不患上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时间劳务差遣协定。

  第六十条 【劳务差遣单位的告诉义务】劳务差遣单位应该将劳务差遣协定的内容告诉被差遣劳动者。

  劳务差遣单位不患上剥削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定支付给被差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差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不患上向被差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差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前提】劳务差遣单位跨地区差遣劳动者的,被差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前提,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前提以及劳动维护;

  (二)告诉被差遣劳动者的工作请求以及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干的福利待遇;

  (四)对于在岗被差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履行正常的工资调剂机制。

  用工单位不患上将被差遣劳动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差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差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应该依照同工同酬原则,对于被差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履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肯定。

  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差遣协定,载明或者者商定的向被差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该相符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差遣劳动者参加或者者组织工会】被差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差遣单位或者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者组织工会,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务差遣中消除劳动合同】被差遣劳动者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差遣单位消除劳动合同。

  被差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景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劳务差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消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差遣的合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情势。劳务差遣用工是补充情势,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者替换性的工作岗位上施行。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换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没法工作的必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换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该严格节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不患上超过其用工总量的必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患上自设劳务差遣单位】用人单位不患上设立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者所属单位差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逐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一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情势。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然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患上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实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患上商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患上商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于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患上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患上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轨制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轨制施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轨制施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轨制施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该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于以下施行劳动合同轨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订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轨制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以及消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差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遵照劳务差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照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报酬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施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于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应该照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该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于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轨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力】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劳动者权力救援途径】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背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者请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撑以及匡助。

  第七十九条 【对于背法行动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对于背反本法的行动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规章轨制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轨制背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少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者用人单位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矫正;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背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背法商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背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矫正;背法商定的试用期已经经实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经实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背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背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一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者其他物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支付其差额部份;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配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于方造成侵害的,有错误的一方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背反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背反本法规定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损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要挟或者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逼迫劳动的;

  (二)背章指挥或者者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前提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的。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消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背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矫正;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背反本法规定消除劳动合同,或者者背反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差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背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差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可以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背反本法有关劳务差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以每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于劳务差遣单位,撤消其劳务差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差遣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历的用人单位的背法犯法行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者其出资人应该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背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实行法定职责、背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实行法定职责,或者者背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者用人单位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请制劳动合同的法律合用】事业单位与履行聘请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实行、变更、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实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施后续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实施前已经树立劳动瓜葛,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消除或者者终止,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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