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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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定【全文】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全文】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以及合用

  第三章 背反治安管理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三节 侵略人身权力、财产权力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以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治安管理职责,制订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略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妨害社会管理,拥有社会危害性,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的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分的程序,合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内产生的背反治安管理行动,除了法律有尤其规定的外,合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船舶以及航空器内产生的背反治安管理行动,除了法律有尤其规定的外,合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分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至关。

  施行治安管理处分,应该公然、公正,尊敬以及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该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融洽,保护社会不乱。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背反治安管理的行动对于别人造成侵害的,行动人或者者其监护人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者损毁别人财物等背反治安管理行动,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处处理。经公安机关调处,当事人达成协定的,不予处分。经调处未达成协定或者者达成协定后不实行的,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给予处分,并告诉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以及合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正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撤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于背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合用限期出境或者者驱赶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犯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和直接用于施行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该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背反治安管理所患上的财物,追缴退还被损害人;没有被损害人的,登记造册,公然拍卖或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患上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经满十四处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背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者减轻处分;不满十四处岁的人背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分,然而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束。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者不能节制自己行动的时候背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分,然而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照管以及医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背反治安管理的,应该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者又聋又哑的人背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者不予处分。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背反治安管理的,应该给予处分。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况中,对于本人有危险或者者对于别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者公共安全有要挟的,应该对于其采用维护性措施束缚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分别抉择,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分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背反治安管理的,依据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在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教唆、胁迫、诱骗别人背反治安管理的,依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动处分。

  第十八条 单位背反治安管理的,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法的规定处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同一行动规定给予单位处分的,按照其规定处分。

  第十九条 背反治安管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减轻处分或者者不予处分:

  (一)情节尤其轻微的;

  (二)主动解除或者者减轻背法后果,并获得被损害人体谅的;

  (三)出于别人胁迫或者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照实陈说自己的背法行动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背反治安管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别人背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经受过治安管理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有以下情景之一,按照本法应该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分:

  (一)已经满十四处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经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背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背反治安管理行动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再也不处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产生之日起计算;背反治安管理行动有连续或者者继续状况的,从行动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背反治安管理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正告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扰乱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出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者强登、扒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损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施行前款行动的,对于重要份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大众性流动秩序的,处正告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背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现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禁止的;

  (六)扰乱大型大众性流动秩序的其他行动。

  因扰乱体育竞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患上进入运动场馆观看同类竞赛;背反规定进入运动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分布谎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者以其他法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侵蚀性物资或者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资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施行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赶、拦截别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动。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别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流动或者者应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流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别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别人身体健康流动的。

  第二十八条 背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者对于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发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用有效措施解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

  (一)背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背反国家规定,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了、修改、增添、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背反国家规定,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以及利用程序进行删除了、修改、增添的;

  (四)故意制作、传布计算机病毒等损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三十条 背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贮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侵蚀性物资或者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资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侵蚀性物资或者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资被盗、被抢或者者丢失,未按规定讲演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枝、弹药或者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用具的,处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正告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

  非法携带枪枝、弹药或者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播送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者水文监测、丈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挪动、损毁国家边疆的界碑、界桩和其他边疆标志、边疆设施或者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限走向的流动或者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破坏、擅自挪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者擅自挪动铁路设施、装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线路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线路路、桥梁、涵洞处发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线路路上私设道口或者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者火车来临时在铁线路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正告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相符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之处施工,对于沟井坎穴不设笼盖物、防围以及警示标志的,或者者故意损毁、挪动笼盖物、防围以及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行文化、体育等大型大众性流动,背反有关规定,有产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休止流动,当即疏散;对于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场、文娱场、体育场、展览馆或者者其他供社会公家流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背反安全规定,导致该场所有产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日下列拘留。

  第三节 侵略人身权力、财产权力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四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要挟或者者其他手腕逼迫别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别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或者者非法搜查别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者应用别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者以其他滋扰别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正告。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写威吓信或者者以其他法子要挟别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别人或者者伪造事实诬蔑别人的;

  (三)伪造事实诬陷陷害别人,妄图使别人遭到刑事追究或者者遭到治安管理处分的;

  (四)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侮辱、殴打或者者打击报复的;

  (五)屡次发送淫秽、侮辱、威吓或者者其他信息,干扰别人正常糊口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分布别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别人的,或者者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别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妊妇、不满十四处岁的人或者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屡次殴打、伤害别人或者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别人的,或者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袒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处岁的人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正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请求处理的;

  (二)抛弃没有独立糊口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逼迫别人提供服务或者者逼迫别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冤仇、民族轻视,或者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轻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藏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者非法检查别人邮件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欺骗、哄抢、抢夺、讹诈勒索或者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动以及处分

  第五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正告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迫状况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抉择、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迫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者以其他虚假身份冒名行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冒名行骗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捏造、变造或者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捏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竞赛入场券或者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捏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者涂改船舶发念头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泊国家制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者岛屿的,对于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背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集团名义进行流动,被取消后,仍进行流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集团,仍以社会集团名义进行流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动的,予以取消。

  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背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消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动非法聚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于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的,或者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资带入旅馆,不予禁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法嫌疑人员或者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讲演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栖身的,或者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应用出租房屋进行犯法流动,不向公安机关讲演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五十八条 背反关于社会糊口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别人正常糊口的,处正告;正告后不矫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实行登记手续,或者者明知是背法犯法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讲演的;

  (二)背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丈量以及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制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暗藏、转移、变卖或者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捏造、藏匿、毁灭证据或者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力或者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者被依法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背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动。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者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前提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正告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刻画、涂污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故意破坏国家维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背反国家规定,在文物维护单位左近进行爆破、发掘等流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

  (一)偷开别人机动车的;

  (二)未获得驾驶证驾驶或者者偷开别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

  (一)故意损坏、污损别人坟墓或者者毁坏、丢弃别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者因停放尸体影响别人正常糊口、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七条 勾引、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者应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和其他通信工具传布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介入聚众淫乱流动的。

  明知别人从事先款流动,为其提供前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前提的,或者者介入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者其他少许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许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贮存、使用少许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动,在成熟前自行革除的,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

  (一)非法持有雅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者其他少许毒品的;

  (二)向别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诈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勾引、诈骗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文娱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流动时,为背法犯法行动人透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别人正常糊口的,处正告;正告后不矫正的,或者者放任动物威吓别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别人的,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动,屡教不改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者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主动投案,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背反治安管理案件,应该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应该当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应该告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治安案件的调查,应该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者采取要挟、勾引、诈骗等非法手腕搜集证据。

  以非法手腕搜集的证据不患上作为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于触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应该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进程中,遇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躲避;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被损害人或者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请求他们躲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益害瓜葛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躲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抉择;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躲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抉择。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该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该将传唤的缘由以及根据告诉被传唤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该及时讯问查证,讯问查证的时间不患上超过八小时;情况繁杂,按照本法规定可能合用行政拘留处分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患上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将传唤的缘由以及地方通知被传唤人家眷。

  第八十四条 讯问笔录应该交被讯问人核查;对于没有浏览能力的,应该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者过失的,被讯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者更正。被讯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该签名或者者盖章,讯问的人民警察也应该在笔录上签名。

  被讯问人请求就被讯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该准予;必要时,人民警察也能够请求被讯问人自行书写。

  讯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应该通知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讯问被损害人或者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能够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之外讯问被损害人或者者其他证人,应该出示工作证件。

  讯问被损害人或者者其他证人,同时合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讯问聋哑的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被损害人或者者其他证人,应该有知晓手语的人提供匡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不知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被损害人或者者其他证人,应该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患上少于二人,并应该出示工作证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于确有必要当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该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主妇的身体,应该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该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签名或者者盖章;被检查人谢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该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于被损害人或者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患上扣押,应该予以登记。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患上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该会同在场见证人以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以及持有人签名或者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外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该妥善保管,不患上挪作他用;对于不宜长时间保留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该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别人合法财产的,应该登记后当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于该财产主意权力或者者没法查清权力人的,应该公然拍卖或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患上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该指派或者者聘用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该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抉择;其中正告、五百元下列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抉择。

  第九十二条 对于抉择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在处分前已经经采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于没有本人陈说,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分抉择。然而,只有本人陈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分抉择。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分抉择前,应该告诉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作出治安管理处分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诉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有权陈说以及申辩。公安机关必需充沛听取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的意见,对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应该进行复核;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该采纳。

  公安机关不患上因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的陈说、申辩而加剧处分。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收场后,公安机关应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背法行动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分抉择;

  (二)依法不予处分的,或者者背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分抉择;

  (三)背法行动已经涉嫌犯法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有其他背法行动的,在对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作出处分抉择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分抉择的,应该制作治安管理处分抉择书。抉择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春秋、身份证件的名称以及号码、住址;

  (二)背法事实以及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以及根据;

  (四)处分的执行方式以及期限;

  (五)对于处分抉择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

  (六)作出处分抉择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抉择的日期。

  抉择书应该由作出处分抉择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该向被处分人宣布治安管理处分抉择书,并当场交付被处分人;没法当场向被处分人宣布的,应该在二日内投递被处分人。抉择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应该及时通知被处分人的家眷。

  有被损害人的,公安机关应该将抉择书副本抄送被损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消许可证和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分抉择前,应该告诉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有权请求举办听证;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请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依法举办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患上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繁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正告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分抉择。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分抉择的,人民警察应该向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分抉择书。处分抉择书应该当场交付被处分人;有被损害人的,并将抉择书副本抄送被损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分抉择书,应该载明被处分人的姓名、背法行动、处分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分抉择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分人对于治安管理处分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被抉择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人,由作出抉择的公安机关投递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遭到罚款处分的人应该自收到处分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然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下列罚款,被处分人对于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按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抉择后,被处分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难题,经被处分人提出的;

  (三)被处分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抵岸或者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该向被处分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分人有权谢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分人不服行政拘留处分抉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产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分人或者者其近亲属提出相符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前提的担保人,或者者按逐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分抉择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与本案无牵联;

  (二)享有政治权力,人身自由未遭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以及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实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该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分的执行。

  担保人不实行担保义务,导致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分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于其处三千元下列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抉择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分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经作出的行政拘留抉择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分抉择被撤销,或者者行政拘留处分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该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该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患上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制止对于背反治安管理行动人打骂、虐待或者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该自觉接受社会以及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者有背法背游记为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该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施行罚款处分,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罚款抉择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该全体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别人的;

  (二)超过讯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抉择与罚款收缴分离轨制或者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强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背反规定使用或者者不及时返还被损害人财物的;

  (六)背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者不照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请求禁止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背反治安管理流动时,为背法犯法行动人透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实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景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动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背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该赔礼报歉;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下列、之内,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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