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全文】
2021年最新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业银行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合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定,拜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和代为处理相干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相符本办法规定前提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该依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定,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流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拜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符以下前提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者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了外);
(二)拥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需的场所以及设施,拥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者相符安全请求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拥有熟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干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拥有健全的业务管理轨制、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保密管理轨制;
(五)拥有完美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进程中的安全性,拥有灾备能力;
(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以及相干资料的前提与能力;
(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以及资料的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二十年;
(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公然、透明、公允;
(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背法背规行动或者产生重大负面案件;
(十)银保监会认为应该具备的其他前提。
第八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美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相符下列请求:
(一)能够完全支撑托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各项股权托管服务,系统服务能力应能知足银行股权托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股权托管业务使用的服务器以及存储装备应自主保护、管理;
(三)系统安全不乱运行,未呈现重大故障且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业务连续性应能知足银行股权管理的连续性请求,拥有能够全面接收业务并能独立运行的灾备系统。
(五)能够保存完全的系统操作记录以及业务历史信息,并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
(六)能够支撑依照本办法的请求以及银保监会制订的数据标准报送银行股权托管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答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进程中所获取的数据以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该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服务协定应该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全、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和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以及相干资料;
(二)托管机构许诺勤勉尽责地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的变动、质押、冻结等状况,采用措施保障数据记载准确无误,并依照商定向商业银行及时反馈;
(三)托管机构许诺对于在办理托管事务进程中所获取的商业银行股权信息予以保密,服务协定终止后仍实行保密义务;
(四)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应商定股权事务办理流程,明确双方职责;
(五)托管机构许诺依照监管请求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干信息;
(六)商业银行股权变更依照规定需要经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批而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托管机构应谢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讲演;
(七)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托管机构应向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讲演:
1.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权流动背法背规的;
2.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东不相符资质的;
3.因商业银行缘由造成托管机构没法实行托管职责的;
4.银保监会请求讲演的其他情况。
(八)如托管机构不相符本办法规定的相干请求,或者因本身不当行动被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换或者列入黑名单,商业银行消除服务协定的,相应的责任由托管机构承当。
商业银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定,且服务协定不相符本办法请求的,需与托管机构签订补充协定,并将上述请求体现于补充协定中。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该自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讲演。讲演材料应包含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定和托管机构相符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资质前提的说明性文件等。
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从新签订、修改或者者补充服务协定的,需从新向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讲演。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该在签订服务协定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干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依照服务协定以及本办法的请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产生变更时,依照服务协定以及本办法的请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该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相符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干请求。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拜托托管机构代为处理下列股权管理事务:
(一)为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股东提供股权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办理股权凭证的发放、挂失、补办,出具股权证明文件等;
(三)商业银行的权益分派等;
(四)其他相符法律法规请求的股权事务。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改换托管机构:
(一)因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需到其他机构登记存管股权的;
(二)托管机构法人主体资历灭亡,或者者产生合并重组,且新的主体不相符本办法规定的资质前提的;
(三)托管机构背反服务协定,对于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股东的利益造成侵害的;
(四)托管机构被银保监会列入黑名单的;
(五)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改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景。
产生前款规定情景的,托管机构应该妥善保管商业银行股权信息,并依据商业银行请求向改换后的托管机构移交相干信息及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该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分情景,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相应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请求进行股权托管的;
(二)向托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股权变更依照规定应该经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仍向托管机构报送股权变更信息的;
(四)不实行服务协定规定,造成托管机构没法正常实行协定的;
(五)银保监会责令改换托管机构,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背反股权托管相干监管请求的。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改换托管机构:
(一)不相符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前提;
(二)服务协定不相符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及其他监管请求;
(三)股权变更依照规定应该经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批,未见批复材料仍为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股东办理股权变更;
(四)办理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登记时未尽公道的审查义务,导致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登记产生重大漏报、瞒报以及错报;
(五)未妥善实行保密义务,造成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泄漏;
(六)未依照本办法以及服务协定请求向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信息或者讲演;
(七)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改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景。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树立托管机构黑名单轨制,通过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与相干部门或者政府机构同享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合用本办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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