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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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以及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中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最新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以及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首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肠位,坚决保护党中央权威以及集中统一领导,缭绕兼顾推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以及调和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虔诚干净担负。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该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规依纪、量力而行;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至关;

  (四)严管以及厚爱结合、鼓励以及束缚并重;

  (五)惩前毖后、救死扶伤;

  (六)集体抉择、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该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以及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该实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展开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展开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该根据职能实行监督职责,施行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于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该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规模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规模内承当主要领导责任,介入决策以及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规模内承当首要领导责任。

  对于党组织问责的,应该同时对于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以及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重视从本身找问题、查缘由,敢于担负、勇于负责,不患上向下级党组织以及干部推辞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背反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不实行或者者不正确实行职责,有以下情景之一,应该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保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线路、基本方略没有患上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呈现重大偏差以及失误,给党的事业以及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发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患上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维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照重大事项请示讲演轨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两面三刀、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凸起,党内政治糊口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心主旨教育流于情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背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糊口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糊口轨制不执行,领导干部讲演个人有关事项轨制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散漫,背规提拔任用干部等问题凸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风格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患上不到有效整治,情势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凸起,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为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大众,拖沓敷衍、推委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患上不严,保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正纪律、大众纪律、工作纪律、糊口纪律不力,致使背规背游记为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尤其是对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应集中、大众反应强烈,政治问题以及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无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公权利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风行,不负责不担负,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讲演不处置,领导巡查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查巡察整改请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实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规模内产生重特大出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者产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维护、食物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触及人民大众最关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侵害以及强占大众利益问题患上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凸起,大众身旁腐败以及风格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该问责的失职失责情景。

  第八条 对于党组织的问责,依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必定规模内通报。

  (三)改组。对于失职失责,严重背犯党的纪律、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应该予以改组。

  对于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依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判,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必定规模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剂或者者组织处理。对于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该依据情况采用停职检查、调剂职务、责令辞职、罢免、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罚。对于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该给予纪律处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能够根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景,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该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于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该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该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依据问题性质或者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能够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于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再也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该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展开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斟酌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别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者上级决策部署进程中呈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充沛、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避免问责不力或者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于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该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于象见面,听取其陈说以及申辩,并记录在案;对于公道意见,应该予以采纳。调查对于象应该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于签署不赞成见或者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该作出说明或者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收场后,调查组应该集体讨论,构成调查讲演,列明调查对于象基本情况、调查根据、调查进程,问责事实,调查对于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和根据,由调查组组长和有关人员签名后,实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抉择应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于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以及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用改组方式问责的,依照党章以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于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以及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剂或者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用纪律处罚方式问责的,依照党章以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抉择作出后,应该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告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该向纪委以及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该将问责抉择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该将问责抉择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触及组织调剂或者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该在1个月内办理终了。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该向作出问责抉择的党组织写出书面反省,并在民主糊口会、组织糊口会或者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入检查。树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暴光轨制,采用组织调剂或者者组织处理、纪律处罚方式问责的,应该以适量方式公然。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该深入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抉择的党组织应该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于问责对于象作出政务处罚或者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抉择的党组织应该通报相干单位,相干单位应该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者讲演作出问责抉择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履行终身问责,对于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不是调离转岗、选拔或者者退休等,都应该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动改革中因缺少经验、先行先试呈现的失误,还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为推进发展的无心差错;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于过错决策提出明确反对于意见或者者保存意见的;

  (三)在决策施行中已经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感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于上级过错抉择提出矫正或者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呈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景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过错抉择显明背法背规的,应该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用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者解除不良影响的;

  (二)踊跃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当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景。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应该从重或者者加剧问责:

  (一)对于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再三告诫的唆使请求,不执行或者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以及处理中,不照实讲演情况,敷衍塞责、推辞责任,或者者指示、默认有关部门以及人员搞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剧情景。

  第二十条 问责对于象对于问责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抉择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抉择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该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抉择,并以书面情势告诉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休止问责抉择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抉择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根据不充沛、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者存在其他不应该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者责令作出问责抉择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于待被问责干部,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相符前提的,依照干部提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触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依据需要可以依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了执行本条例外,还应该执行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相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例制订相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除。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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