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新版保密法全文【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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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守旧国家秘密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守旧国家秘密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守旧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1最新新版保密法全文【修订版】

2020最新新版保密法全文【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守旧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瓜葛国家安全以及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肯定,在必定时间内只限必定规模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维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气力、政党、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有守旧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动,都必需遭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守旧国家秘密的工作(下列简称保密工作),履行踊跃防范、凸起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公道应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然的事项,应该依法公然。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以及触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下列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以及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规模内,管理或者者指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该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轨制,完美保密防护措施,展开保密宣扬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于在守旧、维护国家秘密和改良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就显着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规模以及密级

  第九条 以下触及国家安全以及利益的事项,泄漏后可能侵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以及利益的,应该肯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以及武装气力流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以及外事流动中的秘密事项和对于外承当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保护国家安全流动以及清查刑事犯法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肯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相符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秘要、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首要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安全以及利益遭遇尤其严重的侵害;秘要级国家秘密是首要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安全以及利益遭遇严重的侵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安全以及利益遭遇侵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以及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模的规定,应该在有关规模内公布,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调剂。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肯定、变更以及消除工作。

  机关、单位肯定、变更以及消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该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肯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该遵照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肯定绝密级、秘要级以及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肯定秘要级以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肯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依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肯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发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该先行采用保密措施,并当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肯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该当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肯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规模内依照规定的权限肯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于所发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该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模的规定肯定密级,同时肯定保密期限以及知悉规模。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该依据事项的性质以及特色,依照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肯定期限的,应该肯定解密的前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了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秘要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该依据工作需要,肯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者解密前提。

  机关、单位对于在抉择以及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进程中肯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依据工作需要抉择公然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规模,应该依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规模。

  国家秘密的知悉规模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规模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该经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于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下列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装备、产品,应该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该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以及知悉规模,应该依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以及知悉规模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抉择,也能够由其上级机关抉择。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以及知悉规模变更的,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规模内的机关、单位或者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经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该按期审核所肯定的国家秘密。对于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规模调剂再也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者公然后不会侵害国家安全以及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该及时解密;对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该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从新肯定保密期限。提早解密或者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抉择,也能够由其上级机关抉择。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于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肯定。

  第三章 保密轨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留、维修以及烧毁,应该相符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该在相符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装备中保留,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患上复制以及摘抄;收发、传递以及外出携带,应该指定人员负责,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装备、产品的研制、出产、运输、使用、保留、维修以及烧毁,应该相符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下列简称涉密信息系统)依照涉密程度履行分级维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该依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装备。保密设施、装备应该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该依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该加强对于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装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流;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装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装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者改作其它用处。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该加强对于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者私自烧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制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制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者未采用保密措施的有线以及无线通讯中传递国家秘密。

  制止在私人交往以及通讯中触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纂、出版、印制、发行,播送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以及播放,互联网、挪动通讯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纂、发布,应该遵照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该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应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触及泄漏国家秘密的,应该当即休止传输,保留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讲演;应该依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删除了触及泄漏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然发布信息和对于触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该遵照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于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者任用、聘请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该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于方签订保密协定。

  第三十一条 举行会议或者者其它流动触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该采用保密措施,并对于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请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该将触及绝密级或者者较多秘要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肯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寄存、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肯定为保密要害部位,依照国家保密规定以及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装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以及属于国家秘密不对于外开放的其它场所、部位,应该采用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患上擅自抉择对于外开放或者者扩展开放规模。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烧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者武器设备科研出产等触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经由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拜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先款规定的业务,应该与其签订保密协定,提出保密请求,采用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下列简称涉密人员),依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首要涉密人员以及一般涉密人员,履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请涉密人员应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该拥有优良的政治素质以及品行,拥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请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该经由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巧,签订保密许诺书,严格遵照保密规章轨制,不患上以任何方式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于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者对于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患上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履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该依照规定实行保密义务,不患上背反规定就业,不患上以任何方式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该树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轨制,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力、岗位责任以及请求,对于涉密人员实行职责情况展开时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经泄漏或者者可能泄漏时,应该当即采用补救措施并及时讲演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讲演后,应该当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讲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保密规章以及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展开保密宣扬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以及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于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点以及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肯定、变更或者者消除不当的,应该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机关、单位遵照保密轨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该请求其采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装备、场所,应该责令休止使用;对于严重背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该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罚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的,应该督促、指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该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漏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于有关事项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于背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议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对于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者私自烧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以及通讯中触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者未采用保密措施的有线以及无线通讯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装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装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装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者改作其它用处的。

  有前款行动尚不形成犯法,且不合用处罚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背反本法规定,产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不合用处罚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背反本法规定,对于应该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者对于不应该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背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订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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